深圳机场: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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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调整深圳机场物流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议案》相关材料,
在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
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深圳机场物流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
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前期,公司聘请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
场集团”)提供物流规划、发展策略等咨询服务,公司物流业态
持续丰富,业务规模不断增长。现因机场集团内部业务调整,成
立了深圳机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发展公司”),
提供物流服务的主体将变更为物流发展公司。调整后,服务内容
与原物流服务协议基本保持一致,并引入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市
场化经营激励机制及风险共担机制,将原有对业务量的激励调整
为对利润指标的激励,更有利于实现物流资源价值最大化。
  公司向物流发展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标准按照成本弥补原
则定价,综合考虑物流发展公司为本项目发生的人工成本、管理
成本、办公场地成本、业务拓展成本及相关税费等成本费用,并
设置激励机制,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与物流发展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
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
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意见
  (一)公司将 2021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事项事前知会了我们,
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充分沟通,获得我们的认可,并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将 2021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事项事前知会了我们,提供
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充分沟通,获得我们的认可,并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实际经营当中,由于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业
务增加,公司向其收取的广告经营费增加,导致实际交易金额超
出预计发生金额;由于深圳市机场国际快件海关监管中心有限公
司空运疫情物资货量增加,公司按货量比例收取的资源使用费相
应增加,导致实际交易金额超出预计发生金额;由于公司疫情相
关的数字化及其它信息类维修委托工程增加,公司向机场集团支
付的信息资源委托经营管理费增加,导致实际交易金额超出预计
发生金额。
  (三)本年度内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合理,体现了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有利
于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
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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