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通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神通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
年1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6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455.00万
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中荣 沃健 翟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