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邵三勇先生履历等资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邵三勇先生具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其聘任和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
事会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正国
高 卫
宋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