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 2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65,518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54%。
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议通过了《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
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2019年12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作,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480,000股,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
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
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
为2020年2月5日,第一个限售期为2020年2月5日—2021年2月4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
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0年2月5日)起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0%。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售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到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以不计算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作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为E,其个人本次计划考核对应的
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解除限售比例均为0%,公司将对
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分数(S) 考核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不能解除
限 售 的 限制 性股 票 进行回 购 注
A、B S≥80 100%
销。
C 70≤S<80 80%
剩余25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D 60≤S<70 50% 结果均为A和B,其个人本次计划
E S<60 0% 考 核 对 应的 解除 限 售比例 均 为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的说明
司总股本 271,599,25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因此,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21 人)
合计(26 人) 7,672,000 2,065,518 5,370,400
注:2019 年度 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E,其个人本次计划考核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0%,
公司待合适时间对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6,082 股进行回购注销,除
次之外,其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550,858 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25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已就本次
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统一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集友股份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
按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