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湖高新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2-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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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
与中信证券合称“保荐机构”、“保荐人”)作为正在履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
              、“上市公司”、
                     “公司”)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明慧、陈淑绵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魏庆泉、许刚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明慧、董凡、方创涛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许刚、李辉、钟春兰
(五)现场检查手段
行对账单等资料;
关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东湖高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
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
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21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
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
分析,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东湖高新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确认,保荐人认为:截至现
场检查之日,东湖高新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
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东湖高新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
人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
之日,东湖高新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情
况良好。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东湖高新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与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东湖高新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
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沟通,并查阅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现
场检查,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人认为,东湖高
新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
需求和业务发展战略,继续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做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工
作。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东湖高新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天风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东湖高新认
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天风证券认为:持
续督导期内东湖高新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东湖高新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将持
续关注东湖高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
金。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
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明慧
              陈淑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
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庆泉
              许刚
                     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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