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更换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辉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其业务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及审计
委员会委员职务,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