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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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牟善松 潘彦彬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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