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博特科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为 29.81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徐立云 盛先磊 杨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