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与石棉县盛屯置业有限
公司签署<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作价合
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