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杭州士兰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地
审核,一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以募集资金17,352.75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宋执环 马述忠 何乐年 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