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2-010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浙民终 5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收购大象广告后,为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
下简称“浙商银行”)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大象广告逾期未偿还银
行借款,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判令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经公司对
该担保诉讼事项进行评估,为减少该诉讼对公司的造成不良影响,避免公司因诉讼
保全导致的银行主要账户、资产被冻结以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和更多罚息等情形,
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履行对浙商银行的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的
金额为 5,510.95 万元。浙商银行收到公司还款后向法院申请了撤诉。在承担完担
保责任后,公司多次向大象广告追偿,但大象广告至今未支付分文,故公司起诉大
象广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被告全资子公司。
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与大象广告追偿权纠纷一
案已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46 号公告。
民初 1472 号《传票》,该案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 10:30 分在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判庭开庭。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57 号公告。
民初 1472 号《改期开庭通知书》,该案改定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 时 15 分在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90 号公告。
二、本次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 02 民初 1472
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
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
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
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能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将取决于
最终执行情况。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后续执行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浙民终 53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