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泵业: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2-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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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二月 浙江台州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3:00 开始
?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新厂区)6 号楼四楼会议室
?   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 9:15-15:00。
?   会议召集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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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资格和条
件,对公司实际情况认真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资格和
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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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现拟定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债的方案,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
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
债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45,000.00 万元(含本数),且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 40%,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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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当年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
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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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
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 ÷(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
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
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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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
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之间的最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
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
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
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
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赎回价格(含最后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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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
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
条件的,将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赎回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并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若公司决
定行使赎回权,将在披露的赎回公告中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
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若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在上海证券交易
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公司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时,将充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
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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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
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
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
售的,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
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
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可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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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通
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向上修正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
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
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
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
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达到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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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
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④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⑤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
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⑥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有权提议债券受托管理
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公司、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
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
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协助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
通知及会议结果等文件、代召集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提供联系方式、协助召
集人联系应当列席会议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等。
     (3)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000.00 万元(含本数),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年产 300 万台高效节能水泵及年产 400 万台民
     用水泵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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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合计                   103,295.00     45,000.00
      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使用募集资金
总额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徐伟建、韩元富、韩
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
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
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公司已经制定《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内,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
公司董事会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
起十二个月。
      (1)可转债违约情形
      ①在本次期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时,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
金和/或利息;
      ②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本
预案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对公司履行本次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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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期可转债未偿还
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予纠正;
  ③公司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公司就本次期可转债的还本
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等情形以致对公司就本次期可转
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④在本次可转债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
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⑤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
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
在本期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⑥在本次可转债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其他对本次可转债债券的按期兑付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公司承诺按照本次可转债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
持有人支付本次可转债发行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发行债券本金,若公司不能按时
支付本次可转债发行债券利息或本次发行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
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
利息,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
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次
可转债发行债券的当期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当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次可转债发行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
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公司进行追索。债券受托管理人
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必要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参与整顿、
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债债券发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可转债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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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
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和表决(其中:请关联股东
对上述第 17 分项议案“担保事项”进行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
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拟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建
设相关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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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债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上述报告的具体内容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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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行可转换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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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制定<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职务、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具体内容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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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
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取代公司此前制定的《浙
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
容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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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开发行可转债的需要,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债有关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
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
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存续期限、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
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债券
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
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
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
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
的要求、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申请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手续等相关发
行申报事宜;
级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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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
申报材料等;
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对
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
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
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
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
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
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
可转债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除第 5 项、第 9 项授权有效期为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外,其余事项有效期
为 12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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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
意将全部相关项目予以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共计 6,672.62 万元(包含尚未支
付的项目尾款、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金额,实际金额以资金
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时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
具 体 内 容 请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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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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