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
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
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
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能够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市场
拓展信心,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
基础上,设置了公司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7 亿元、48.8 亿元、63.6
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
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崔松宁、周凌宏、杨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