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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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月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cn/,下同)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开征集投票权
的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
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大会通知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二)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公司 2022 年 1 月 15 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开征集投票权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湖南优禾神州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优禾)的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函,湖
南优禾作为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东,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
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的规定,“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
文件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湖南优禾要求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函,但公司披露征
集公告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5 日,不符合前述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存在瑕疵。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董
事(代行董事长职责)赵玉山先生无法现场出席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由公司董事唐积玉先生主持。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7,070,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6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608,89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7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13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1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所列内容外,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投票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制,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258,298,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8.6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468,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258%。
   同意 256,762,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8.26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2,93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049%。
    同意 10,905,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05,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63%。
   同意 277,169,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2.8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7,169,7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514%。
  根据表决结果,柴俊林、刘立华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存在的瑕疵不会实
质影响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有效性;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志芹
                               于   涵
                      单位负责人:
                               李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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