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山东飞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源气体”)提
供借款展期,由关联人进行保证担保,有效降低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本次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
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
麻云燕
沈 波
方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