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上市公司”或“公司”)上市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拥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即构
成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业务转型,聚焦以新能源充电及储能业务为主业的业务布局,切实增强公司的持续
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