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泉实业: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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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以现金方式向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所持有热电业务资产组,即
构成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
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
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次交易定价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时,
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同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以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事项,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江日初、史剑梅、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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