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泉实业: 江泉实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2-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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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上市公司”或“公司”)
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拥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
即构成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修订并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确认,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
  特此说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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