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
书并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
性,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
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综合考虑了审计业务的客观性、独立性
以及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变更理由恰当。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请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党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