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沈龙强先生、官彦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相关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爱康科技的独立董事,在仔细查阅了董事会拟聘任的非独立董事沈
龙强先生和官彦萍女士的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员情况和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候选人。
二、关于聘任邹承慧先生为公司总裁的相关独立意见
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聘任沈龙强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的相关独立意见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聘任沈龙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关独立意见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的相关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耿乃凡 何 前 杨胜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