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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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沟通,经充分讨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限责任公司、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五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国
衡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阿克苏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雅瑞杨投
资有限合伙企业、眉山市金烨企业管理策划中心(有限合伙)、阿克苏鑫发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三叶外贸有限公
司、丁玲、新疆沙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任虎、
朱学前、周骏合计持有的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公司拟签订的相关交
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力,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适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应依法进行回避。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是发
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促进公司发展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杨祖一、沈建文、姚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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