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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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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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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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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10307号
致: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或“公司”)委
托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金一文化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金一文化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
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
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金一文化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召开,并于2021年12月30日在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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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月1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
号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2年1月11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
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4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387,302,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782%。股东持有相关持股
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6人,代表股份67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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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7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15,015,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5810%。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4,34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0.0707%。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公司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1:
同意99,484,5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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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947,0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38%;反对6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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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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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
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晓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杨珉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