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欣
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
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欣龙控股”)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材料均与正本一致,所
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
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
了《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7 日 9:15—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公司企业技术中心一楼会议室。
经查验,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39 名,
所持股份数为 161,924,1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753%。其中: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35 名,所持股份数为 39,292,20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2980%。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
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
表决。其中,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欣龙控股 45,508,591 股(占欣
龙控股总股本的 8.45%)的股份表决权根据《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仍由嘉兴天堂硅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行使。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9,111,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0871%;
反对 12,806,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89%;弃权 6,6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603,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8.1063%;反对 12,451,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768%;
弃权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罗 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解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