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有关资料
和听取相关汇报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李角龙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其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已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角龙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金华: 江金华 刘胜强: 刘胜强 温 乐: 温 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