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立场,就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
经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过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和评价,我
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服
务工作要求。公司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宜与原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
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
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坤 彭建云 孙宁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