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2 临-00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之孙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孙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5995.1844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针对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与湘电(上
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
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2021 年 1 月 5 日及 2021 年 1 月 19 日分别就涉及诉
讼情况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公告编号:2020
临-103、2021 临-001、2021 临-007)。2022 年 1 月 14 日,湘电上海国贸收到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983 号),现将进展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被起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
序号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案由
诉方 (万元) 情况
粤民终 级人民法 中贸通供 海)国际 合同 回原告的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持原裁定。
合计 5995.18448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深圳前海中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开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岳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 171 号 3 幢 3 层 343 室
法定代表人:赵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婧,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深圳前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交的诉状中诉称:2019
年 4 月 4 日,深圳前海与湘电上海国贸签订采购银星牌木浆的《采购合同》,深
圳前海支付了货款人民币 4995.18448 万元,湘电上海国贸未能如期履行发货义
务,深圳前海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湘电上海国贸返还上述货款。
(1)原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贸立即交付原告木浆货物(产品品牌名称:银星品
牌木浆、吨数:9606.124、件数 4861、单价:5200 元、总金额 4995.18448 万元);
②如被告不能将会上述货物,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 4995.18448 万元,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
产生的其他费用。
(2)一审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其与被告湘电上海国贸 2019 年 4 月 4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的
关于木浆的《采购合同》,判令湘电上海国贸返还深圳前海货款 4995.18448 万元,
并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②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
费用均由湘电上海国贸承担。
三、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前海的起诉,深圳前海在上诉期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12 月 3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经下达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
影响。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