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厨柜: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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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
  (0591)8806 555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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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1〕第 204-1 号
致: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金牌厨柜”)的委托,指派林涵、韩
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
的适当资格。
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
见。
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
           指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牌厨柜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
股票期权       指
               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公司章程》     指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
元、万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境内、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指
境内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
况,系因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事项履行了以下主要程序:
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
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就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及授
予数量。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进行
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
日,该授予日是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 60 日内,且不属于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进行股票期权授予的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向符合条
件的 1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2.78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监事会发表的核查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上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获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审字[2021]21004850011
号《审计报告》、华兴专字[2021]2100485002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
出具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的
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确定的
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依法办理
授予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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