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恩贝: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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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康恩贝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
下简称《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
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召集的。
(www.sse.com.cn)及《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 (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
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核,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指定媒体公
布了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5 人,代表
股份 906,663,2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2782%。其中:根据
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9 人,代表股份 12,827,1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9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人员还
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
的其他嘉宾。
    本所律师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会议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计票、监票,并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同意 899,575,277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2%;
反对 6,913,63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624,986 股,反对 6,913,630 股,弃权
    本所律师经审核,该议案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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