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和《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证券法》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
信心,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包含本数),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本次回
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
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冯海涛、吴建华、佘江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