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并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事
项,并同意确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股票。
独立董事:宋二祥、高平均、张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