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 关于股东签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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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2-01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朱春生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朱春生先生与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
洋集团”)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5),股东朱春生先生将
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 权等无条件地无偿委托给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
限公司。
   二、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方对其持有标的股份项下的表决权可另委托他方行使。
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包
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政府机关的行政调
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
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
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其解释。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协议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
讼解决。
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各方或因本
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
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
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失。
     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需
要向监管机构或者交易所披露本协议相关内容或信息的,委托方应当提前2个工作
日通知受托方。
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两份为凭,其余供上市公司留存备查之用。
     三、签署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层稳定性。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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