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22-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再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 18,761,506.12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仕杰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凯琳
  一审原告:甘伟忠
  一审第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市政公司”)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
人关仕杰、苏凯林,一审原告甘伟忠及一审第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
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作出(2017)桂
  (一)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提起诉讼的本诉案件受理费 705,234.84 元,
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10,234.84 元,全部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
负担。本案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
   关仕杰、苏凯林、柳州市政公司不服梧州中院(2017)桂 04 民初 4 号民事判
决,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作出(2019)桂民终 320 号民事判
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 04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 04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 18,059,217.12 元。
   上述债务债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关仕杰、苏凯林、
甘伟忠交纳受理费 705,234.8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10,234.84 元,鉴
于其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法属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范
畴,对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已交纳的 710,234.84 元费用,由一审法院依法予
以退回;二审关仕杰交纳案件受理费 705,234.84 元,苏凯林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梧州中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 341,923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83,846 元(柳州市市政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 341,923 元。
   柳州市政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民终 320 号民事判决书向
梧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梧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桂 04 执 67 号裁
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理财、股权、股票、有价证券等价值
   公司在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认为执行裁定书所裁定
的执行内容不当,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书内容,遂向梧州中院递交了《执行异
议申请书》《中止执行申请书》。公司已收到梧州中院发来的(2020)桂 04 执异
司的异议请求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公司已收到广西高院《执行裁定书》(2020)
桂执复 168 号。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中恒集团复议申请,维持梧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2020)桂 04 执异 24 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因不服广西高院(2019)桂民终 320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诉讼法的规定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公司再审申请事项立案审理。公司
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4632 号。裁定如下:1.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进展情况请参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23 日、1 月 26 日、4 月 27 日,
日、9 月 26 日,2021 年 2 月 8 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广西梧州中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及相
关诉讼进展公告。
   二、 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 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 320 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 04 民初 4 号民事
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 683,846 元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
受理费 683,846 元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期间的财产保全费
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
费 705,234.84 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关仕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05,234.84
元、苏凯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13,636.53 元,由二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 41 号民事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 320 号民事判决,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7)桂 04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将影响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18,761,506.12 元,最终执行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对净利润的影响
数额最终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 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 41 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
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恒集团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