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事项是根据公司目前股价情况及回购实施情
况所作出的必要调整,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
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
件。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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