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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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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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
依上下文而定)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与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高能环境根据《北
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实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解除
限售”)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法律意见书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
遗漏;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授权以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 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在公司张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公示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
示,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三)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四)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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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关于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情况逐一对照如下:
公司/激励对象符合解除
序号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经审计,相比 2019 年,2020
相比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20%。同时,2020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净利润增长率为 38.23%;
产收益率为 14.25%。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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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
业务类员工:考核个人业绩的业务人员,根据激励对
象年度业绩任务超额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年度超额利
润目标完成率 100%以上的,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100%解除限售,否则,不解除限售;年度完成任
务超过任务基数和股权数对应超额利润之和部分可累
计计入本激励计划内的后续年度;考核区域业绩的业
务管理人员,根据激励对象负责区域超额完成情况进
行评价,年度超额利润目标完成率 100%以上的,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0%解除限售,否则,不解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达
应超额利润之和部分可累计计入本激励计划内的后续 条件。
年度;
非业务类员工:
个人绩效考核主要依据现行的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以
被考核人员所在岗位业绩指标及其年度业绩完成情况
或年度业绩评价情况为基础,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评
估。
考核结果:合格(7 级及以上人员≥85 分;6 级及以下
人员≥80 分)解除限售比例 100%;不合格,解除限售
比例为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和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计 162 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66.0425 万股,约占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 0.16%。具体情况如下: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售限制性股票 量占已获授予限
量(万股) 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72.25 43.0625 25.00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534.82 122.98 22.99
合 计 707.07 166.0425 23.48
注:上表中各数量均已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引起的数量变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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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
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 公司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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