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4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期303会议室
结合的方式召开。
《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数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数 130,1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0.0324%。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李钰雯律师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21,782,3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6,388,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465%;反对票为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45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周鹏程律师、李钰雯律
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议;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