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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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甘肃
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聘任总经理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
信被执行人”。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总经理代继陈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形。代继陈先生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代继陈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原公司总经理杨利
兵先生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管分工调整离职,实际原因和本次披露原因一致。
杨利兵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
影响。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
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代继陈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杨利兵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聘任姚德军先生为公司营销副总监,任期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章靖忠、王森、刘志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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