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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首旅酒店(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
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进行了认真地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独立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 14 时 00 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1 号民族饭店 301 会议室准时召开,公司董事长白凡主持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 9:15-1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根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二)上述议案中: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平台,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
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
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公告的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其他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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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文
经办律师签名:陈文
经办律师签名:刘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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