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现场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
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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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湖北省宜昌高新区
发展大道 62 号悦和大厦 2606 室举行,公司董事长李国璋先生因公未出席会议,本次
会议由副董事长胡坤裔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44 人,代表股份 44,040,41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6%。通过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
格。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期间结束后,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传送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
向公司提供最终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对中小投
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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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关联股东宜昌兴发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过。
三福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关联股东浙江金帆达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