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2-005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 01 民初 6792 号】。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地铁集团”)与被告大象广告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以及第三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19-110 号公告。
  二、案件判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
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
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
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地铁集
团有限公司支付经营权费 26606191.68 元;
  二、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地铁集
团有限公司支付电费 4178137.65 元;
  三、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地铁集
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483376.97 元;
  四、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地铁集
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损失 41038.79 元;
  五、驳回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8292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41038.79 元,均由被告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
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
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生效判
决结果尚无法确定,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 01 民初 6792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天山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