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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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2-004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0 号)文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1,657,752.1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57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红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金额(元)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         52050142360000003638    150,000,000.00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2402000329200244092     181,000,000.00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北支行           521000104013000397126   246,000,000.00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路支行          8113201013300112924     415,415,094.34
                          合   计                                     992,415,094.34
  注:1、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支付 407.28 万元发行费用所致,后续公司
  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进行置换。
  别指定其下属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
  路支行为本次募集账户的具体经办网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甲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仅用于甲方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贵阳市天然气储备及应急调峰设施建设项
  目)(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丙方。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持续督导期
结束之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二)《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甲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户仅用于甲方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贵阳市天然气储备及应急调峰设施建设
项目)(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丙方。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 年
   (三)《三方监管协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甲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专户仅用于甲方习酒镇至习水县城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偿还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丙方。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 年
     (四)《三方监管协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甲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通过乙方网银发起该专项账户的监管支付,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网建设项
目、安顺市城市燃气管网建设项目、遵义市播州区城市燃气管网建设项目、偿还银行借款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乙方抄送给丙方。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 年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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