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聘任李 鹏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李 鹏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在聘任时的提名、表
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履历资料,未发现
上述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
关职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本次聘任合法有效。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彬、陈武明、邓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