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全面地审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吴海涛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没有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市场禁入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聘任吴海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王溪红、邬辉林、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