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二年一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下称“《保荐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下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除非特别说明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释义与《江苏骏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具有相同
含义。
目 录
三、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30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项目运作过程
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部门及职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本保荐机构”)就投资
银行类业务建立了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分别为“项目组、投资银行业务部
门”、“质量控制部”、“内核部、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
项目组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荐
代表人应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确保项
目申请或备案材料、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以及编制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质量控制部是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质量控制常设工作机构,通过
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
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
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
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
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
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
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合规、风险管理职
责。
本保荐机构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
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等投行类业务制度和内控制
度。
二、保荐项目的内部审核流程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
个阶段。
(一)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
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是否批
准项目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之规定进行立项。
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
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二)申报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
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
否提交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
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申请文件,按要求向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三)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
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
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
理。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三、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的立项审核过程
本项目的立项审核过程如下:
立项申请时间 2020 年 5 月 21 日
立项评估决策时间 2020 年 5 月 26 日
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 许灿、缪佳易、张晓峰、杨唤、肖婕
四、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的执行过程
(一)本项目执行成员
本项目执行成员如下:
保荐代表人 何立、吴俊
项目协办人 奚勰
项目组成员 赵子馨、俞琦、戴奥、邱浩、李倩
(二)本项目进场工作时间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
工作阶段 工作时间
尽职调查阶段 2020 年 5 月-至今
辅导阶段 2020 年 7 月-2020 年 12 月
申报文件制作阶段 2020 年 9 月-2020 年 12 月
内部核查阶段 2020 年 9 月-2020 年 12 月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本机构受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本次保荐工作中,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
见》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
披露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作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对于本
次尽职调查,项目组全体成员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的调查义务。
本保荐机构的调查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我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在调查过程中,项目
组实施了必要尽职调查程序。
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保护及其他需关注
的问题等多个方面。
(1)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
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业务和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与本项目相关文件、
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分析;
(2)多次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相关
工作人员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与本项目相关的发行人经营情
况及管理情况;
(3)通过定期会议及中介协调会等方式讨论主要问题;并与发行人律师和
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长期的沟通和相关询问调查;
(4)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运行情况,了解发行人业务流程、
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情况等;
(5)按照重要性及审慎性原则,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主要客户进行实地
走访,特别对报告期内的主要新增供应商及客户情况进行关注,了解发行人采
购及销售的情况、供应商及客户关联关系、行业上下游关系等,并以函证等方
式核查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收入成本确认、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等方面的情况;
(6)走访当地银行,查阅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并实地查看固定资产使用情
况、查看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发行人财务状况。
本项目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过程如下表:
核查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
在对发行人行业发展情况、自身经营业务、财务情况等方面的综合了解
风险因素 基础上,以及与行业相关研究人员、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发行人内部相
关人员进行交谈后,进行总结得出结论。
调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重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重组、发起人、股东
等情况;翻阅发行人设立相关资料、历次股权变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批文、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并收集相关
资料。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
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发行人基本情况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的独立性;发行人商
业信用情况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并收集
相关资料。
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发行人的说明
等文件,与上述人员访谈,了解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执业操守、兼职
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查阅发行人近三年“三会”会议记录,了解报告
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的变化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同行业竞争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收
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地位,了解发
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调查发行人经营模式等情况,所处行业业务运营、销售等情况,了
解发行人各业务经营流程及经营模式,了解发行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业务与技术
的情况,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知识产权、拥有的特许经营权、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等情况,
调查发行人土地、房产、固定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并收集
相关资料。
调阅发行人设计研发体制、设计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了解发行人核心
技术人员、设计研发情况。
查阅发行人组织机构图、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议案、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
调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运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作情况、内部控制环境、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
本情况、关联方关系、同业竞争情况,关注重要关联交易,并收集相关
资料。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税务资料进行审慎核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查,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对重要的财务事项例如
理层分析 收入的确认、成本计量、存货、应收应付、期间费用、现金流量、报告
期内的纳税情况、重大或有事项或期后事项进行重点核查。
核查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备案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次发
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 来经营的影响。
来发展规划 调查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情况,了解发
行人发展目标与目前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等情况,并收集相
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的投资者关系主要安排、股利分配政策情况、本次发行前滚
投资者保护
存利润的安排、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能对发行人
其他重要事项 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
的主要影响。
中介机构执业情况 调查发行人聘请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水平等。
(四)保荐代表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参与尽职调查时间及主要调查过程
保荐代表人何立,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保荐工作的组织及具体执行,包括尽
职调查、上市辅导、申请文件编制与复核、工作底稿编制与管理、与保荐机构
内核部门的沟通等过程。何立于 2020 年 5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
全面负责尽职调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执行等,其尽职调查范围
主要包括:业务与技术情况、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等,并
对独立性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组织
机构与内部控制、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部分进行辅助核查并复核。
保荐代表人吴俊,全面参与本项目保荐工作,包括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编
制与复核、工作底稿编制与管理、与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沟通等过程。吴俊于
题的核查及复核工作等,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独立性情况、同业竞争与
关联交易、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股利分配
情况、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并对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与技术
情况、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资产及权属、财务与会计、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等
部分情况进行辅助核查并复核。
(五)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项目协办人奚勰:主要负责协助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计划的制定、尽职调
查的具体执行、上市辅导和申请文件编制等工作。奚勰于 2020 年 6 月开始参与
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募集资
金运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组
织机构与内部控制、风险因素、工作底稿的整理和申报文件制作等。
项目组成员赵子馨:于 2020 年 5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
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财务与会计、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风险因素、工作底
稿的整理和申报文件制作等。
项目组成员俞琦:于 2020 年 7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
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情况、财务与会计、工作底
稿的整理和申报文件制作等。
项目组成员戴奥:于 2020 年 10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
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和工作底稿的整理等。
项目组成员邱浩:于 2021 年 7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
调查范围主要包括:风险因素、财务与会计和工作底稿的整理等。
项目组成员李倩:于 2021 年 7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
调查范围主要包括:风险因素、业务与技术情况和工作底稿的整理等。
五、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本项目的审核过程
(一)质量控制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质量控制部负责对保荐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
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质量控制部从项目前期承揽时开始介入,项目立
项时指定审核人员负责项目的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在项目进展的各个阶
段定期问询项目组并及时跟踪重大问题进展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在项
目申报评审程序前,质量控制部完成工作底稿的验收。在项目组申报文件制作
完成并提出申报评审申请后,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
审议,项目组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申请文件。
(二)内核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立项、申报评审会之前应通知内核部门,内核部
门可指派审核人员参加项目立项和申报评审会。
(2)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项目立项后,应立即将立项材料报送内核部门,
内核部门收到立项材料后,指定审核人员进行跟踪、核查。
(3)内核部门可根据项目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调研时,
可事先通知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通知项目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现场核查过程中,内核部门审核人员应对项目人员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和保荐
工作底稿(或项目工作底稿)进行核查,并对项目人员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各
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
(4)内核部门的审核人员在项目审核、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重
大障碍或重大风险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内核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将相关情况
向公司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领导和分管合规的领导汇报。
(5)内核部门认为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申请
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负责预先审核。内核部审核人员对项目
进行全面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项目组根据预审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与完
善。
(三)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内核部将申请文件同时送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投行业务合规、风险
管理专岗人员根据其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核。
六、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审核过程
(一)主要审核过程
内核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由内核
委员审核申请文件。内核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
制度》进行问核。
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
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
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内核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参会
内核委员签字确认。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
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成员
本保荐机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成员构成为:公司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内核部、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研究所、
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外聘法律和财务专家。
(三)内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7 名内核委
员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
市。
第二节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意见及审议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
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对骏成科技 IPO 立项申请进行了审
议。
保荐机构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提请项目组重点关注:
专利技术是否有被诉讼的情况,是否有侵权风险。
术有限公司任职,请说明两家公司与发行人的关系,发行人是否还有其他技术
人员曾在两家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是否有相关技术
来源于两家公司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纠纷。
(二)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审议情况
立项评估决策成员经认真讨论后,参会人员全票同意通过骏成科技 IPO 的
立项申请,对本项目予以立项。
(三)关注问题会后解决情况
保荐机构立项评审会后,项目组对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
真核查,就解决情况说明如下:
问题 1:请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过程、核心技术及来源情况、专利来源
情况,专利技术是否有被诉讼的情况,是否有侵权风险。
反馈回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58 项专利权,其中 18 项为发
明专利,40 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1)发明专利
专利权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一种 LCD 管脚检测 骏成科 原始
装置 技 取得
一种摩擦绒毛滚筒 骏成科 原始
老化装置 技 取得
LCD 产品表面清洗 骏成科 原始
装置 技 取得
一种 COG 产品的制 骏成科 原始
备方法 技 取得
一种玻璃内表面的 骏成科 原始
绝缘材料及其应用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一种玻璃边框及其
制备方法以及利用 骏成科 原始
玻璃边框的热压方 技 取得
法
一种表面丝印油墨 骏成科 原始
及其应用 技 取得
一种全视角垂直取 骏成科 原始
向液晶显示器 技 取得
句容骏 受让
升 取得
一种 COB 产品扭脚、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置
一种曝光机菲林固 骏成科 原始
定装置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一种快门式 3D 眼镜
骏成科 受让
技 取得
方法
注 1:上表第 10 项专利原专利申请人为骏成科技,系句容骏升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从
骏成科技处受让取得。
注 2:上表第 18 项专利原发明人及专利申请人为郭汉泉,系骏成科技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从郭汉泉处受让取得,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
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 (四)偶发性关联交易”之“1、专利受让” 。
(2)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权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一种断码屏和 TFT 组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车载液晶显示器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权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一种断码屏和 TFT 组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液晶显示器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一种可消除静电的 骏成科 原始
LCD 技 取得
一种可调节反射率的 骏成科 原始
镜面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COB 模组产品四周涂 骏成科 原始
胶机器 技 取得
一种 VA 背投防眩目 骏成科 原始
装置 技 取得
一种装脚多脚检测治 骏成科 原始
具 技 取得
一种模组通用 AOI 检 骏成科 原始
测冶具 技 取得
一种基于热风测试的 骏成科 原始
电测冶具 技 取得
一种预防液晶显示器 骏成科 原始
多脚的装脚治具 技 取得
一种水表用液晶显示 句容骏 原始
器 升 取得
一种电表用高耐久液 句容骏 原始
晶显示器 升 取得
一种血糖仪用高对比 句容骏 原始
度液晶显示器 升 取得
一种计算器用超白液 句容骏 原始
晶显示器 升 取得
液晶显示屏的 UV 固 句容骏 原始
化工装 升 取得
一种国网三相智能电 句容骏 原始
表液晶显示器 升 取得
一种超宽温液晶显示 句容骏 原始
器 升 取得
一种国网单相电表智 句容骏 原始
能液晶显示器 升 取得
一种家电用鲜亮彩底 句容骏 原始
液晶显示器 升 取得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权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一种偏光片及智能电 句容骏 原始
表液晶显示器 升 取得
点阵 COG 智能电表液 句容骏 原始
晶显示器 升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句容骏 受让
升 取得
句容骏 受让
升 取得
一种贴片机自动除尘 骏成科 原始
装置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一种 3D 眼镜液晶显 骏成科 原始
示器 技 取得
一种提高立体效果的 骏成科 原始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一种无源驱动液晶显 骏成科 原始
示器 技 取得
一种高可靠高对比度 骏成科 原始
液晶显示器 技 取得
一种垂直取向 π 盒液 骏成科 原始
晶显示器 技 取得
一种彩色无源驱动液 骏成科 原始
晶显示器 技 取得
一种抗振性能优异的 骏成科 原始
大尺寸液晶显示屏 技 取得
一种组装屏幕的挤压 骏成科 原始
治具 技 取得
一种灰阶段码车载液 骏成科 原始
晶显示器 技 取得
一种高可靠性液晶显 骏成科 原始
示器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注 1:上表第 25 项专利原专利申请人为骏成科技,系句容骏升于 2015 年 2 月 9 日从骏
成科技处受让取得。
注 2:上表第 26 项专利原专利申请人为骏成科技,系句容骏升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从
骏成科技处受让取得。
发行人技术专利大多为原始取得,项目组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专利证书,并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裁判文书网等查询相
关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法律纠纷或
潜在纠纷,不存在因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而限制该等专利权行使的情况,不
存在侵权风险。
问题 2:应发祥及薄玉娟历史上均在深圳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句容骏升
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任职,请说明两家公司与发行人的关系,发行人是否还有其
他技术人员曾在两家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是否有相
关技术来源于两家公司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纠纷。
反馈回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发祥于 1993 年 8 月至 1997 年 8 月期间任深圳天马微
电子有限公司部门主管;实际控制人薄玉娟于 1993 年 8 月至 1997 年 8 月期间
任深圳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员;核心技术人员罗潇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7
年 2 月期间任深圳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品质经理。除此以外,发
行人及其他技术人员与深圳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句容骏升系发行人孙公司。发行人直接持有句容骏升 5%股权,通过全资子
公司香港骏成持有香港骏升 100%股权,通过香港骏升间接持有句容骏升 95%
股权,合计持有句容骏升 100%股权。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及核心技术人员罗潇外,发行人其他
技术人员未曾在任深圳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任职。根据对应发祥、薄玉娟及罗
潇的访谈,上述三人均未与深圳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签订竞业禁止
协议。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发祥、许发军、薄玉娟、孙昌玲及核心技术人员郭
汉泉在发行人设立前曾在句容骏升任职。根据对上述人员的访谈,上述人员均
未与句容骏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或纠纷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来源于
上述两家公司的情况。同时,句容骏升已于 2017 年 11 月起成为发行人的全资
子公司,不存在与发行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通过在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络平台进行检索,截至本报告出
具日,未发现发行人与上述两家公司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或纠纷。
二、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要点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一)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应当就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内容,是否满足《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规定的条件,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核查,并
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二、对赌协议及
其解除情况”中披露了对赌协议的签订和解除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对赌协议的签订情况
发行人申报时存在已解除的对赌协议。2019 年 4 月,深圳市云晖六号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晖六号”)与发行人、发行人原股东
签订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以人民币 8.60 元/股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新增股
份 270 万股,增资总额为人民币 2,322 万元。前述补充协议同时约定,若发行
人未能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成功在 A 股实现 IPO,则云晖六号有权要求发行
人及/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回购上述股份,回购价格为增资总额 2,322 万元附
加年化 6%的利息。
(2)对赌协议的解除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定自该日起解除上述补充协议,故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对赌条款自该日起失效。
上述已解除的对赌协议不存在对发行人业绩、股权等方面的影响。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对发行人直
接及间接股东进行访谈并由其出具书面确认文件。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上述
已解除的对赌协议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解除的对赌协议不存在对
发行人业绩、股权等方面的影响,无需进行风险提示。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
救措施,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是
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
风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前身骏成有限设立后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该等股权代持情形已于
报告期前全部解除。除前述股权代持情形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瑕疵
或纠纷。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股本
情况”之“
(九)发行人曾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况”中披露了前述股权代持情形。
关于前述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如下:
(1)委托持股的形成情况
①2010 年 7 月,骏成有限股权转让时形成的委托持股
的骏成有限股权转让给梁忠芝;同意股东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将
其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转让给陈和香;同意吴军、唐政荣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
股权转让给蒋慧;同意郭汉泉、常平、唐军、朱玉龙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
转让给魏洪宝;同意蔡晓刚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转让给解建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名义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500.00 100.00 500.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名义上吸收梁忠芝、陈和香、蒋慧为骏成有限新股东,但实际
系由薄玉娟等自然人分别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委托梁忠芝、陈和香、蒋慧代为持有
骏成有限股权。梁忠芝、陈和香、蒋慧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骏成有限名
义股东。同时,朱玉龙等自然人分别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委托原股东魏洪宝、解建
浩代为持有骏成有限股权,魏洪宝、解建浩对受让股权均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
款,不享受该等受托持有股权的实际权益。本次股权转让形成的委托持股具体情
况如下:
代持股
受托代持方 代持出资金额 委托代持方 出资金额 代持股权比例
权比例
(名义股东) (万元) (实际股东) (万元) (%)
(%)
梁忠芝 380.00 76.00 薄玉娟 380.00 76.00
周世杯 4.00 0.80
宋秀萍 6.00 1.20
陈和香 40.00 8.00
许发军 20.00 4.00
孙昌玲 10.00 2.00
吴军 20.00 4.00
蒋慧 30.00 6.00
唐政荣 10.00 2.00
朱玉龙 3.00 0.60
郭汉泉 5.00 1.00
魏洪宝 14.00 2.80
常平 3.00 0.60
唐军 3.00 0.60
代持股
受托代持方 代持出资金额 委托代持方 出资金额 代持股权比例
权比例
(名义股东) (万元) (实际股东) (万元) (%)
(%)
解建浩 10.00 2.00 蔡晓刚 10.00 2.00
上述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梁忠芝与薄玉娟系母女关系,陈和香与许发
军系夫妻关系,蒋慧与吴军系夫妻关系,其他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许发军 20.00 4.00
孙昌玲 10.00 2.00
宋秀萍 6.00 1.20
周世杯 4.00 0.80
吴军 20.00 4.00
唐政荣 10.00 2.00
解建浩 20.00 4.00
蔡晓刚 10.00 2.00
魏洪宝 6.00 1.20
郭汉泉 5.00 1.00
常平 3.00 0.60
唐军 3.00 0.60
合计 500.00 100.00
②2011 年 1 月,骏成有限增资时形成的委托持股
人民币 500 万元增至 2,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 万元由梁忠芝、陈
和香、蒋慧、魏洪宝、解建浩、汤小斌分别认缴 1,041 万元、126 万元、92 万
元、68 万元、73 万元、100 万元,增资价格均为 1 元/注册资本,均为货币出资。
述出资到位。
本次增资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名义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2,000.00 100.00 2,000.00 100.00
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人为应发祥等实际股东。其中,薄玉娟、应发
祥分别委托梁忠芝代为增资、持有骏成有限的股权;薄玉娟、华红新、郭汉泉、
常平、唐军、朱玉龙分别委托魏洪宝代为增资、持有骏成有限的股权;赵国旗、
薄玉娟、黄红、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分别委托陈和香代为增资、持
有骏成有限的股权;薄玉娟、蔡晓刚、许发军分别委托解建浩代为增资、持有骏
成有限的股权;薄玉娟、吴军、唐政荣分别委托蒋慧代为增资、持有骏成有限的
股权。蒋慧、陈和香和梁忠芝均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上述代为出资、委托持股
均未相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骏成有限本次增资的实际出资情况如下:
受托代持方 委托代持方 增资前的出资额 本次增资金额 增资后的出资额 增资后持股比例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万元) (万元) (万元) (%)
应发祥 - 786.50 786.50 39.33
梁忠芝
薄玉娟 380.00 254.50 634.50 31.72
许发军 20.00 60.00 80.00 4.00
周世杯 4.00 5.00 9.00 0.45
孙昌玲 10.00 30.00 40.00 2.00
陈和香 宋秀萍 6.00 18.00 24.00 1.20
赵国旗 - 8.00 8.00 0.40
薄玉娟 - 2.00 2.00 0.10
黄红 - 3.00 3.00 0.15
受托代持方 委托代持方 增资前的出资额 本次增资金额 增资后的出资额 增资后持股比例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万元) (万元) (万元) (%)
吴军 20.00 60.00 80.00 4.00
蒋慧 唐政荣 10.00 30.00 40.00 2.00
薄玉娟 - 2.00 2.00 0.10
解建浩 20.00 20.00 40.00 2.00
许发军 - 20.00 20.00 1.00
解建浩
蔡晓刚 10.00 30.00 40.00 2.00
薄玉娟 - 3.00 3.00 0.15
魏洪宝 6.00 18.00 24.00 1.20
郭汉泉 5.00 15.00 20.00 1.00
常平 3.00 9.00 12.00 0.60
魏洪宝 唐军 3.00 9.00 12.00 0.60
朱玉龙 3.00 9.00 12.00 0.60
薄玉娟 - 5.00 5.00 0.25
华红新 - 3.00 3.00 0.15
汤小斌 汤小斌 - 100.00 100.00 5.00
合计 500.00 1,500.00 2,000.00 100.00
本次增资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应发祥 786.50 39.33
薄玉娟 634.50 31.72
许发军 80.00 4.00
孙昌玲 40.00 2.00
宋秀萍 24.00 1.20
赵国旗 8.00 0.40
薄玉娟 2.00 0.10
黄红 3.00 0.15
吴军 80.00 4.00
唐政荣 40.00 2.00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蔡晓刚 40.00 2.00
许发军 20.00 1.00
薄玉娟 3.00 0.15
魏洪宝 24.00 1.20
郭汉泉 20.00 1.00
朱玉龙 12.00 0.60
唐军 12.00 0.60
薄玉娟 5.00 0.25
华红新 3.00 0.15
合计 2,000.00 100.00
(2)委托持股的变更情况
①薄玉娟、应发祥的主要受托持股人由梁忠芝变更为乐玉明
其持有的人民币 1,42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乐玉明。同日,股权转让双方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均签署了《放弃优先认购的声明》。
乐玉明系应发祥姐姐的配偶,本次股权转让实为应发祥、薄玉娟委托梁忠芝
将其代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乐玉明,转让完成后由乐玉明代应发祥、薄玉娟持有
骏成有限股权。乐玉明对前述受让股权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不享受该等受
托持有股权的实际权益,为名义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骏成有限实际股东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②薄玉娟受让唐军、朱玉龙、蔡晓刚三人实际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
分别与薄玉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实际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转让给薄玉
娟。前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格 转让股权比例
转让时间 出让方 受让方
(万元) (万元) (%)
上述股权转让均未相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
限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应发祥 786.50 39.33
薄玉娟 634.50 31.72
许发军 80.00 4.00
孙昌玲 40.00 2.00
宋秀萍 24.00 1.20
赵国旗 8.00 0.40
薄玉娟 2.00 0.10
黄红 3.00 0.15
吴军 80.00 4.00
唐政荣 40.00 2.00
解建浩 40.00 2.00
许发军 20.00 1.00
魏洪宝 24.00 1.20
薄玉娟 29.00 1.45
常平 12.00 0.60
华红新 3.00 0.15
合计 2,000.00 100.00
③薄玉娟、应发祥的主要受托持股人由乐玉明变更为应菊英
持有的人民币 1,42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应菊英。同日,股权转让双方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均签署了《放弃优先认购的声明》。
应菊英系应发祥的姐姐、乐玉明的配偶,本次股权转让实为应发祥、薄玉娟
委托乐玉明将其代为的股权转让给应菊英,转让完成后由应菊英代应发祥、薄玉
娟持有骏成有限股权。应菊英对前述受让股权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不享受
该等受托持有股权的实际权益,为名义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骏成有限实际股东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④薄玉娟的主要受托持股人由应菊英变更为应发祥
其持有的人民币 1,42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应发祥。同日,股权转让双方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均签署了《放弃优先认购的声明》。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应发祥 786.50 39.33
薄玉娟 634.50 31.72
许发军 80.00 4.00
孙昌玲 40.00 2.00
宋秀萍 24.00 1.20
赵国旗 8.00 0.40
薄玉娟 2.00 0.10
黄红 3.00 0.15
吴军 80.00 4.00
唐政荣 40.00 2.00
解建浩 40.00 2.00
许发军 20.00 1.00
魏洪宝 24.00 1.20
薄玉娟 29.00 1.45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郭汉泉 20.00 1.00
常平 12.00 0.60
华红新 3.00 0.15
合计 2,000.00 100.00
(3)委托持股的解除
其持有的人民币 634.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薄玉娟;同意股东蒋慧将其持有的人
民币 122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军等 3 人,吴军、唐政荣、薄玉娟分别受让 80 万
元、40 万元、2 万元出资额;同意股东魏洪宝将其持有的人民币 64 万元出资额
转让给郭汉泉等 4 人,郭汉泉、薄玉娟、常平、华红新分别受让 20 万元、29
万元、12 万元、3 万元出资额;同意股东陈和香将其持有的人民币 166 万元出
资额转让给许发军等 7 人,许发军、孙昌玲、宋秀萍、周世杯、赵国旗、薄玉
娟、黄红分别受让 80 万元、40 万元、24 万元、9 万元、8 万元、2 万元、3 万
元出资额;同意股东解建浩将其持有的人民币 6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薄玉娟、许
发军,薄玉娟、许发军分别受让 43 万元、20 万元出资额。同日,股权转让各
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均签署了《放弃优先认购的声明》。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万元) (万元)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2,000.00 100.00 2,000.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况全部解除。发行人历
次委托持股、解除相关事项均为各股东真实意思表示,无潜在权属纠纷。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相关协
议、支付凭证、验资报告;就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及目前所持股份是否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访谈了相关股东,取得了相关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登录中国裁判
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了相关查询。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代持相关协议,上述股权代持情况均为无偿转让,
名义股东对代持股权不承担任何投入、履行任何义务,股权的实际权益仍归实
际股东所有;根据各名义股东及实际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及确认函,并经对相
关股东进行访谈进一步确认,各名义股东与发行人在业务、人员、财产等各方
面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的股权代持情
况已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且均已解除,相关瑕疵已得到弥补;股权代持涉及
的相关人员均已对股权代持事项进行了确认,并确认上述股权代持情形已解除
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完整;发行人及相关
股东未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法律障碍。除上述股权代持情形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中不存在其他瑕
疵或纠纷。
(二)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36 的相关规定等规
定的要求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合理性,资产的
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人员整
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将相关重组认定为同一或
非同一控制下重组,以及认定相关业务相同、类似或相关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
分,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重组后运行期限等相关要求。
公司报告期内无重大的资产重组情况。
(1)报告期内的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完成一次重要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发行人于 2019
年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骏成收购进准光学(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进准”)持有的进准光学 100%股权,收购价格为 1,560.00 万美元。
①基本情况及业务重组合理性
进准光学是一家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3 日的外商独资企业。2019 年本次收购
实施前进准光学已无实际经营,所有厂房及土地均处于闲置状态,本次收购旨在
获取其厂房及土地,并用于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之建设。本次收购实施前,进准光
学的股东为进准光学(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
本次收购前,随着发行人主营业务规模不断发展扩大,发行人现有生产场地
的生产条件已经逐渐无法满足日益提升的生产需要。液晶显示产品作为典型的高
新技术产品,对车间湿度、洁净度等各种生产条件都有着极高的要求,虽然发行
人施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并采取了高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以确保产品质量,但
仍存在着产品不能持续满足质量标准的情形。并且,若不断采用其他替代方法以
弥补生产条件上的不足,就长期来讲也并非最经济的选择。因而在现有厂区无法
更好升级翻新的情况下,获取新的生产场地并进行改扩建成为了发行人提升生产
条件增强综合生产能力的必然之举。同时,发行人了解到与其邻近的进准光学由
于整体搬迁存在闲置的厂房及土地,且相关生产设备及人员已清理完毕,存在整
体出售剩余资产的意向。经友好磋商,双方就本次收购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本次收购具备合理性。
②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
发行人以 2019 年 7 月 31 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根据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进准光学截至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告,进准光学经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为人民币 10,976.31 万元。本次交易价格
以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认为 1,560.00 万美元。按评估基准日
换算,折合人民币 10,739.20 万元。
本次收购的相关议案。
限公司就上述收购事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9 年 10 月 25 日,香港骏成按
约付清了全部交易价款。
准光学的交易已完成。
发行人受让香港骏成持有的进准光学 100%股权。2020 年 1 月 23 日,进准光学
办理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进准光学自此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③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
香港骏成与进准光学(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进准
光学(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列事项出具了承诺:
港骏成遭受损失的,均由进准光学(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等权利负担,任何第三方对前述股权不存在优先认购权或选择权;
不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尚未披露的或有负债,
不存在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
动纠纷或争议。
④盈利预测及业绩对赌情况
根据香港骏成与进准光学(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双方未就进准光学的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⑤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况
本次收购实施前,进准光学已无实际经营业务并已转移全部雇员,故本次收
购不涉及人员整合事项。
本次收购完成后,发行人及进准光学的治理运行情况良好,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⑥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发行人取得了进准光学的厂房及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苏
(2019)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0060329 号,并用于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车载产品生产
线扩建项目、TN、HTN 产品生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之建设。
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本次收购实施前进准光学已无实际经营业务。发行人本次收购仅以获取其生
产经营场所为目的,不涉及业务收购,因此本次收购对发行人业务不存在实质性
影响。
进准光学被收购前一年度(2018 年度)的财务数据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总资产 6,559.83 35,923.53 18.26%
净资产 6,545.98 19,885.11 32.92%
营业收入 7,081.16 37,733.47 18.77%
利润总额 -2,818.40 4,827.14 -58.39%
注:上述进准光学之财务数据经镇江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骏成科技之财
务数据经中天运审计。
被重组方进准光学被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前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未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 20%,净资产额超过
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 20%未超过 50%,故本次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进准光学的工商资料、收购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交
易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交易目的及交易标的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收购进准光学,本次重组的被重组方被收购前一个会
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未达到或超过重
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 20%,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无需执行相关运行期
要求。
(三)关于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上市 /挂牌期间及退市 /摘牌程序的合法
合规情况,是否受到处罚及具体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与境外、新三板
挂牌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具体情况。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
资产出售的,还应核查相关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曾于 2016 年 5 月在股转系统挂牌,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情况”中披
露了挂牌、摘牌及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关于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具体情
况,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及摘牌情况
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2832 号),
同意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为 837167,证券简称“骏成科技”,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请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股转系统函[2018]1024
,同意发行人股票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号)
(2)挂牌期间合法合规情况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挂牌期间,发行人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召开程序、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
(3)招股说明书与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差异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与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
差异情况具体如下:
存在差异的信 股转系统挂牌期间 招股说明书
信息披露差异原因
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管理办法》 ,苏海不属于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分类,
句容先河为报告期内实
句容先河不满足关联方认
《公开转让说明书》未披 际控制人薄玉娟母亲的
定标准,因此股转系统挂
露句容先河为公司关联方 妹妹的配偶苏海曾控制
牌期间未认定其为关联
的企业
方。本次申报系按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及谨慎性原则
将句容先河披露为关联
方,并非股转系统挂牌期
间存在少批漏批关联方的
情况
①句容市骏杰电子有限公
关联方披露差
司和句容骏科电子科技有
异 句容市骏杰电子有限公
限公司已吊销并注销,该
司为实际控制人薄玉娟
等公司在吊销前已多年未
母亲梁忠芝曾控制的企
《公开转让说明书》未披 开展实际经营,故未在股
业,句容骏科电子科技
露句容市骏杰电子有限公 转系统申请挂牌时认定为
有限公司为报告期内实
司、句容骏科电子科技有 关联方;
际控制人应发祥曾担任
限公司、江苏聚融创业投 ②江苏聚融创业投资有限
董事的企业,江苏聚融
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公司自 2016 年 11 月起成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实
为发行人关联方,系在股
际控制人应发祥担任董
转系统申请挂牌之后,故
事的企业
未在股转系统申请挂牌时
认定为关联方。
《公开转让说明书》未认
定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转系统申请挂牌时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 疏忽,遗漏相关表述
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成员为公司关联方
为关联方
未披露与句容先河的关联 披露了与句容先河的关 股转系统挂牌时未认定句
关联交易
交易 联交易 容先河为关联方
年 8 月 25 日、2015 年 5 月 三名实际股东分别将人
股转系统申请挂牌时由于
代持股权转让 工作疏忽未核实清楚上述
朱玉龙、蔡晓刚分别签订 40 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
的交易价格 股权转让的实际款项支付
了《股权转让协议》,唐军、 权转让给薄玉娟,转让
情况
朱玉龙、蔡晓刚分别将持 价格分别为 6 万,18 万,
有公司 0.6%、0.6%、2%的 56 万
存在差异的信 股转系统挂牌期间 招股说明书
信息披露差异原因
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内容
股权转让给薄玉娟,转让
价格为 1 元/股
应发祥的简历 12 月,历任句容骏升副
月任句容骏升总经理 任最高职位
总经理、总经理
薄玉娟的简历 股转系统申报时工作疏忽
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人民大学工业经济专业
股转系统申报时仅披露中
吴军的简历 专学历,本次申报时披露
工学校化工工艺专业 院法律专业(自考) ,本
最高学历
科学历
股转系统申报时未分阶段
魏洪宝的简历 披露,本次申报时区分披
购部副经理、经理 2015 年 10 月至今,历任
露
公司计划采购部经理、
计划部经理
技有限公司业务助理;
任苏州科佳职员;2009 年 容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王晓慧的简历 6 月,任句容骏科电子科
至今任句容骏成电子有限 工作经历,本次申报时严
技有限公司采购部职
公司计划采购助理主管 格披露
员;2009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骏成有限计
划采购部主管
土地使用权:依据其法
土地使用权-50 年;电脑软
无形资产摊销 定使用年限;软件及其 根据会计准则及公司实际
件-5 年;专利权-5 年;非
年限 他:依据其预期使用年 情况表述更精确
专利技术-5 年
限
句容骏升的资产总额未超
过骏成科技 2016 年度经审 香港骏升最近一个会计
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 年度(2016 年度)的营
产总额的 50%,且累计成 业收入为人民币
收购香港骏升 交金额未超过骏成科技 13,677.89 万元,占公司
本次申报与股转系统挂牌
的资产重组事 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 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期间适用法规不同
项 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 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
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 组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存在差异的信 股转系统挂牌期间 招股说明书
信息披露差异原因
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4754-2011)
》,公司
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行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业代码:C)中“计算机、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本次申报与股转系统挂牌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所属行业 代码(GB/4754-2017)》, 期间行业分类代码进行了
业”(行业代码:C39)的
公司所属行业为“C397 修订
下属行业“电子器件制造”
电子器件制造业” 。
(行业代码:C396)的下
属子行业“光电子器件及
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行业
代码:C3969) 。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
应收账款——金额 100 万 款为期末余额大于等于
应收款项单项 由于公司规模增长,本次
元以上(含)的款项;其 100 万元的应收款项;单
金额重大的标 申报对重要性水平进行适
他应收款——金额 10 万元 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
准 当调整
以上(含)的款项。 款为期末余额大于等于
机器设备折旧年限:5-10 对新增部分机器设备适用
固定折旧年限 机器设备折旧年限:10 年
年 更合理的折旧年限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股转系统官方网站等平台进行检索,并查阅了发行人在股转
系统挂牌期间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
股转系统挂牌及摘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信息与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存在可以解释的差异,发行人不存在境
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情况。
(四)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
构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8 的要求进行核查,
并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发生变动的情形,发行人已于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之“(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的
变动情况”中披露了前述变动情况。关于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的具体情况,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如下:
(1)董事近两年的变动情况
许发军、吴军、郭汉泉、魏洪宝。
为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于 2020 年 1 月聘请了独立董事,建立并
实施了独立董事相关管理制度。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成员由 5 名增至 9 名;增选孙昌玲为公司董
事,增选许苏明、王兴华、殷晓星为公司独立董事。
发行人董事近两年变动人数、变动比例及变动原因如下:
变动人数 总人数 变动比例 变动原因
①为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于 2020 年 1 月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新增 3 名独立董事。
②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增选孙昌玲为公司董
事,新增 1 名内部董事。
发行人董事人数的增加,系因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的需要。发行人董事的上述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未造成不利影响。
(2)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动情况:
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
应发祥(总经理)、许发军(副总经理)、薄玉娟(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孙昌玲(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应发祥(总经理)、许发军(副总经理)、薄玉娟(副总经理)、
孙昌玲(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光银(财务总监)
应发祥(总经理)、许发军(副总经理)、薄玉娟(副总经理)、
孙昌玲(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理兼财务总监,许发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孙昌玲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
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光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薄玉娟不再兼
任财务总监。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孙昌玲兼任公司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变动人数、变动比例及变动原因如下:
变动人数 总人数 变动比例 变动原因
为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公
年 4 月因个人原因辞职。
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总监发生变更,主要系由于原财务总监李光银非句容当
地居民,其为避免因异地工作导致长期与家人分离而选择辞职辞职。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工商资料、三会文件,对公司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了访谈,对已离职高级管理人员李光银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变动,但该等变动系发行人生产经营
过程中的合理变动,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该等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关于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
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已依法注册登记,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存在私募基金股东云晖六号。发行人已于招股
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股本情况”之“(八)私募基
金股东情况及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中披露了云晖六号的具体情况。云晖六号
的设立、存续、备案及其他基本情况如下:
(1)云晖六号设立及备案情况
云晖六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云晖六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6Q337W
成立时间 2018 年 6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6 月 24 日至长期
实际控制人 陈晖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前海云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2,430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白石路 3609 号深圳湾科技生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
态园二区 9 栋 A36 层 3613 室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投资咨询
经营范围
(不含限制项目) ;创业投资业务。
合伙份额 合伙份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万元) 额比例
深圳市前海云
晖资本投资管 普通合伙人 货币 10.00 0.41%
理有限公司
李明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60.00 31.28%
梁巧楣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20.00 21.40%
合伙人构成 李庆保 有限合伙人 货币 470.00 19.34%
汤惠英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50.00 6.17%
高云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20.00 9.05%
吕海岩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00.00 8.23%
范菊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00 4.12%
合计 2,430.00 100.00%
云晖六号已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
备案,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GW867),私募基金管
理人为深圳市前海云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
深圳市前海云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2472,机构类型为私
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询了云晖六号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基金备案证明,在基金
业协会官方网站检索云晖六号的基金备案证明及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信息,并对
云晖六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私募基金股东云晖六号是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金,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
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证券投资基
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披露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如超过 200 人,还应披露保荐人、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
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不存在穿透计算后股东人数超 200 人的情况。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
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股本情况”之“(八)私募基金股
东情况及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中披露了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披露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其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直接
股东 4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2 名,非自然人股东 2 名。非自然人股东为骏成合伙、
云晖六号,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直接股东 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骏成合伙 49
云晖六号 属于私募基金股东,无需穿透计算
(2)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发行人机构股东骏
成合伙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访谈自然人及非自然人股东,了解股
权持有情况,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络企业信息查询平
台对发行人机构股东进行查询,公司穿透计算后的全部股东人数合计 53 人,未
超过 200 人。
(六)关于发行人股权激励情况
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历次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权激励,相关股
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股权激
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
理等方面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并实施的股权激励。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
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中披露
了前述股权激励的相关情况。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中涉及的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1)股权激励的基本内容、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
①骏成合伙的设立背景
骏成有限设立之初,初始股东均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清晰稳定,应发祥等 15 名公司核心团队成员于 2015
年 6 月设立骏成合伙,并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平移至骏成合伙。自此骏成
合伙成为公司核心团队的持股平台,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自然人股东均通过骏成
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此后,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骨干员工积极性,扩大员工持股范围,公司决定
授予骨干员工等相关人员股份,并将骏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
②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授予 26 名公司骨干员工及相关人士股份,被授予股份的该等人士通过骏成合伙
对公司增资,从而间接持有公司新增股份 674 万股,增资价格为 4.80 元/股。
关议案,决定授予 13 名公司骨干员工股份,被授予股份的该等人士通过受让骏
成合伙预留出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0.9294 万股,对应公司股份的
转让价格为 4.80 元/股。
(2)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两次对公司骨干员工及相关人士的股权激励,旨在充分提高公司骨干
员工及相关人士的积极性,保持团队凝聚力和稳定性,保障公司长远稳健发展。
同时,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便于公司引进具
备丰富行业经验的优秀人才,保障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顺利开展。
第一次股权激励已于 2018 年 12 月执行完毕,发行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
规定已于 2018 年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2,561.20 万元,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
状况无重大影响。
第二次股权激励已于 2020 年 10 月执行完毕,发行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
规定已于 2020 年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547.53 万元,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
状况无重大影响。
上述两次股权激励前后,骏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发生变化,均为应
发祥,发行人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骏成合伙的营业执照、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历次变更的合
伙协议及各合伙人出资的相关凭证;查阅股权激励执行过程中各方签署的增资
协议、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书面协议;
对骏成合伙的主要合伙人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中涉及股权激励,即激励对
象通过入股骏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主要为在发行人任职的骨
干员工及相关人士;该等股权激励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目前已实施完毕,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等股权激励进
行了股份支付处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无重大影响。
(七)关于发行人员工和社保情况
是,保荐机构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1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并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
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一、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之“
(三)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情况”中披露了前述情况。发行人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纳情况
①境内主体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如
下:
缴纳 缴纳 缴纳
项目 缴纳人 缴纳比 缴纳 缴纳 缴纳
人数 人数 人数
数(人) 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人) (人) (人)
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住房公积
金缴纳情 1,161 77.92% 1,089 77.34% 877 68.57% 404 31.59%
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境内子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主要原因
为新员工入职当月未办妥缴纳手续、退休返聘、员工不愿意缴纳等。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部分员工因当月入职未办妥手续、退休返聘等原
因暂无法缴纳社保外,发行人已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部分员工因当月入职未办妥手续、退休返聘及员
工不愿意缴纳等原因暂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外,发行人已为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
金。
②境外主体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境外子公司香港骏成在职员工 3 人。根据黄新
民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骏成已为其在职人员购买法定的退休金,未发
现有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香港相关
劳动、雇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出具以下承诺:
“若发行人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发行人和/或其
控股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或因
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
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
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应由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和/或其控股
子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并保证
不会就此向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追偿。”
(3)主管机关就公司缴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意见
根据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能
够遵守国家及地方劳动、社会保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保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亦不存在因
违反国家及地方劳动、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被立案调查或遭
受任何处罚的情况。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句容分中心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
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黄新民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骏成已为其在职人员购买法定的
退休金,未发现有违反香港适用的有关劳动、雇佣的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
违反香港相关劳动、雇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花名册、实际控制人应发祥、
薄玉娟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出具的合规证明;抽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并公
开检索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府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了解公司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及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以及公司的相关
规范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
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鉴于发行人未受到所在地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并已取得所在地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故上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关于发行人行业情况主要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动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
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上述
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
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如存在,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公司主要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之“(五)业务许可或资质情况”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合
并报告范围内的各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
册或者认证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已取得的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批准或授权
①进出口经营权
序号 持证人 资质/许可名称 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期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记证书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记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1807230844
检企业备案表 4600000138
(2)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证书
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序号 公司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日期 有效期 颁发单位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
骏成 高新技术 GR20193
科技 企业证书 2002692
省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
句容 高新技术 GR20183
骏升 企业证书 2002629
省税务局
注:2018 年度-2020 年度,子公司句容骏升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税收优
惠,预计 2021 年将不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 2021 年起不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②质量管理体系等证书
序号 持证人 资质/许可名称 编号 有效期至
③排污登记
序号 持有人 登记编号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有效期限
句容经济开发区西环路西侧
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华
阳北路东侧 35 号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查阅了发
行人生产经营所取得的经营资质、行政许可、备案、认证证书,现场走访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通过网络查询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已取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资质,不存在被吊销、
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
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
体变化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是否按照要求披露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公司所属行业基本
情况”之“(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中披露了行业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液晶显示产业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和实力体现,为落实国
家对该行业的大力支持,国务院、国家多部委从不同方面对该行业发布了明确的
行业政策、产业政策予以支持。
序号 政策法规 发文日期 发文单位 相关内容
《战略性新兴产 国家统计 将“显示器件制造”纳入战略性新
业分类(2018)》 局 兴产业。
《关于深化“互 “重点面向智能家电、可穿戴设备
联网+先进制造 等领域,融合 5G、深度学习、大数
联网的指导意 智能人机交互、安全可信运维等典
见》 型需求”。
“围绕集成电路、新型平板显示、
《江苏省“十三
江苏省人 下一代信息通信等重点领域所需智
民政府 能专用设备,加强基础工艺研究,
展规划》
提升重点设备和仪器质量水平”。
明确“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
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引导地方
《信息产业发展 工信部、 发挥比较优势,形成集成电路、基
指南》 发改委 础软件、平板显示、智能终端、信
息技术服务、云计算、大数据等重
点领域生产力差异化发展格局”。
“培育集成电路产业体系,培育人
《中华人民共和
工智能、智能硬件、新型显示、移
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三个
(5G)、先进传感器和可穿戴设备
五年规划纲要》
等成为新增长点”。
提出“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 中 国 制 造 计划,针对电子元器件等重点行业,
升的关键共性质量技术”。
《外商投资产业 “TFT-LCD 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
发改委、
商务部
序号 政策法规 发文日期 发文单位 相关内容
《“十二五”产
展方向:TFT-LCD 显示技术、新型
平板显示关键设备技术等被列为重
划》
点开发技术
发改委、
《当前优先发展 科技部、
的高技术产业化 工信部、 将新型显示器件列为当前优先发展
重点领域指南 商务部、 的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2011 年度)》 国家知识
产权局
《国务院关于加
提出“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
快培育和发展战
略性新兴产业的
基础产业”。
决定》
(2)报告期初以来新制定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
业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
液晶显示产品广泛运用于国民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在信息化发展
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属于国家政策所长期支持鼓励的行业。报告期初以来,国
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大力推动
液晶显示行业的发展。2018 年 11 月,国家统计局出台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
,公司定制化液晶专显产品等属于“新兴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类别,
系战略性新兴产业。
受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的鼓励和支持,液晶显示迎来了技
术升级、产业整合、应用拓展的快速发展时期。公司将遵循政策导向、紧跟市
场需求,利用自身完善的研发体系以及深厚的技术积淀,持续提升产品结构、
拓宽应用领域,充分发挥国家政策扶持优势。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包括《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信息
产业发展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
要》
、《中国制造 2025》、《“十二五”产业技术创新规划》、《国务院关于加
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
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无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经
营发展有积极影响。发行人已按照要求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
经营发展的影响。
(九)关于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
客观,是否按照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公司所属行业基本
情况”之“(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之“1、可比上市公
司及其选取标准”中披露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选取及数据
公司主要从事液晶专显屏及模组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应用于
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智能家电、医疗健康等领域。为了增强可比性,进一步
说明相关会计政策及财务指标,公司选择与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存在重合的液晶
显示产品制造商作为可比公司,并进一步筛选在技术路线、主营业务结构等标
准上具有较高相似性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由于深天马的核心业务为以智
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为代表的移动智能终端用显示产品,且未公开披
露其与发行人相近的业务规模,因此未将其作为发行人的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
对比。
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下:
序 可比
证券代码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产品应用领域
号 公司
以“双主业”运营(电力+电子信 车载、工控、
液晶显示
经纬 息),主要包括液晶显示器件及 医疗、智能家
辉开 触控模组等、电磁线、电抗器等 电、智慧交通、
示模组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消费电子等
序 可比
证券代码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产品应用领域
号 公司
电子 器及触摸屏、超薄及特种覆铜板、 器 载显示、智能
超声电子仪器的研制、生产和销 家电、平板电
售。 脑、工业控制、
消费类电子产
品等
工控仪器仪
表、通讯终端、
主营业务为定制化液晶显示器件
液晶显示 办公室自动
亚世 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主
光电 要产品为液晶显示模组及显示
示屏 家用电器、汽
屏。
车显示、金融
器具、安防等
主要从事液晶显示及触控产品的 工业控制及自
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 液晶显示 动化、物联网
秋田
微
液晶显示模组、彩色液晶显示模 示模组等 医疗健康、汽
组及电容式触摸屏等。 车电子等
单色液晶
主要从事定制化液晶专业显示产 显示屏、单 工业控制、汽
骏成 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色液晶显 车电子、智能
科技 主要产品为中小尺寸的液晶显示 示模组及 家电、医疗健
屏及模组等。 彩色液晶 康等
显示模组
资料来源:各公司年报及其他公告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获取秋田微、亚世光电的招股说明书、经纬
辉开、超声电子、亚世光电的年度报告以及秋田微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关于
问询函回复意见等信息。考虑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
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复核同行业可
比上市公司的选取标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客观,已按照
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十)关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主要客户(如前五大)的注册情况,是否正
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是否
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是否依赖某一客户等。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公司销售情况及主
要客户”之“
(四)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中披露了主要客户名称、销
售金额和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主要客户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按同一控制口径,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占营业收
序号 公司名称 销售金额 主要销售内容
入比例
合计 8,732.49 33.86% -
占营业收
序号 公司名称 销售金额 主要销售内容
入比例
合计 14,608.58 32.21% -
合计 16,188.98 35.89% -
合计 15,257.46 40.43% -
注:上表中,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进行披露,日本三笠包括 MIKASA SHOJI
CO.LTD、MIKASA SHOJI(IMPEX)PTE.LTD;依摩泰系日本五大综合商社之一丰田通商旗下
控股子公司,包括依摩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摩泰香港有限公司、依摩泰国际贸
易(深圳)有限公司等。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 50%的情况。发行人
与各年度前五名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未在上述客户中
占有权益。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销售明细表并进行适当分析,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互联网工具核查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注
册情况和信用信息等,通过实地走访及视频访谈了解重要客户基本信息、经营
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起始时间、交易内容和金额、回款情况、是否实现最终
销售等并取得了经客户确认的关联关系确认函,通过函证取得重要客户的回函
以确认交易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均为合法存续、正常经营,与发
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
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客户结构稳定,不存在依赖单一客户等情
形。
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新增客户情况,该客户
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客户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公司销售情况及主
要客户”之“(四)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之“2、新增前五大客户情
况”中披露了新增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变动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香港骏升科研 √ √ √ √
日本三笠 - √ √ √
DMB √ √ - -
依摩泰 √ - √ √
天有为 √ √ √ √
RRP - √ √ √
威奇尔 √ - - -
注 1:
“√”代表为当年前五大客户;
注 2:合作时间从客户与公司及子公司句容骏升的交易孰早开始计算。
模组,应用于工业控制领域。公司与 DMB 的合作开始于 2018 年,与其签订合
作框架协议,合作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报告期内,自建立合作开始,公司 DMB
一直保持业务往来,随着公司工业控制领域海外业务的不断扩大,DMB 于 2020
年度成为公司前五大客户。
屏及模组,主要应用于汽车电子领域,主要系因公司汽车电子领域业务发展速
度较快,业务规模不断放大的同时该领域主要客户收入占比相应升高所致。
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DMB
客户名称 DMB Technics AG
成立时间 2005 年 11 月 17 日
注册地区 瑞士
注册地址 B?sch 41 6331 Hünenberg Switzerland
注册资本 40 万瑞士法郎
是否为上市公司或
否
其子公司
是否同时为其他上
否
市公司的客户
主营业务 定制化显示器和显示系统
经营规模 收入规模约为 2,600 万瑞士法郎
持股 5%以上股东 DCF holdings AG 持股 50%;Pema Thomas Büchli 持股 50%
实际控制人 CAMINADA Treuhand AG | CH Zug
发行人持续布局海外市场,通过对欧洲市场的持续开拓,与 DMB
于 2018 年开始合作,至今已稳定合作 3 年,主要销售产品为单色液
晶显示屏及单色液晶显示模组,终端主要为 EMH、Ista、V-ZUG、
Diehl、eBZ、Leica 等欧洲工业控制和智能家电领域的客户。
DMB 作为瑞士的专业技术服务商,致力于开发和维护欧洲市场,
合作背景
下游客户主要集中在工业控制、家用电器、汽车行业、测量、建筑、
医疗、通讯、电子移动等领域,主要服务 AUMA、eBZ、Ista、Leica
(工业控制领域) ;Diehl、EGO、V-ZUG(家用电器领域)
;RAFI(汽
车领域)等客户。发行人与 DMB 签订有合作框架协议,双方一直保
持业务往来,合作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注:相关信息来源于公开信息及访谈记录,经营规模数据来源于保荐机构对客户的访
谈记录。
②威奇尔
客户名称 宁波威奇尔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6 月 1 日
注册地址 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二期)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是否为上市公司或
否
其子公司
是否同时为其他上
是,系华安鑫创(300928)
、本川智能(300964)的客户
市公司的客户
电子产品,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塑料制品,小家电,电器配件,轮
胎监测设备,汽车用组合仪表的制造、加工;电子产品的研发;自营
经营范围
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
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 专业制造汽车仪表以及传感器
经营规模 未透露
持股 5%以上股东 张豪杰持股 70%;叶爱飞持股 30%
实际控制人 张豪杰
发行人子公司与威奇尔合作始于 2006 年,至今已稳定合作 15
年,系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成为威奇尔的供应商,主要销售单色液晶
显示屏及模组,应用于汽车电子领域。
威奇尔是集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汽车仪表专业生产
合作背景
厂家,作为车载产品一级供应商,其与上汽乘用车、一汽通用等建立
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在上汽乘用车中份额占比较高。发行人与威
奇尔一直保持业务往来,合作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目前在威奇尔液
晶显示屏及模组采购中所占份额约为 30%。
注:相关信息来源于公开信息及访谈记录,经营规模数据保荐机构对客户的访谈时未
透露。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及销售明细,检查主
要客户的变动情况及相关交易的变动情况是否合理,检查新增客户及相关交易
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客户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起始
时间、交易情况、定价及结算模式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主要系存
量客户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或公司新业务开拓所致,与上述客户产生交易具有
合理性,订单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十一)关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
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
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供应商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是否依赖某一供应商等。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情况及
主要供应商”之“
(四)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中披露了主要供应商
名称、采购金额和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占采购总额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主要采购内容
号 比例
合计 5,027.70 33.04% -
合计 6,071.04 25.47% -
序 占采购总额
公司名称 采购金额 主要采购内容
号 比例
合计 7,999.71 34.13% -
合计 5,765.50 30.92%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 50%的情
况。除子公司句容骏升外,发行人与各年度前五名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本公司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互联网工具核查主要
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注册情况和信用信息等;通过实地走访,了解重要供应商
基本信息、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起始时间、交易内容和金额、付款情况
等,并了解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通过函证,取得重要供应商的回函,以确认交易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分析
发行人是否对某供应商有依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
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供应商
的市场需求良好,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主要供应
商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应商,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新增供应商情况,
该供应商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供应商订单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公司采购情况及主
要供应商”之“(四)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之“2、新增前五大供
应商情况”中披露了新增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变动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厦门协卓科技有限公司 - √ - -
句容市晶昊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 √ -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深圳市景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 √ -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天盛(远东)有限公司 - - - √
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 -
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 - √
石家庄市向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 √ - -
深圳市广达金芯科技有限公司 √ √ - -
注:1、“√”代表为当年前五大供应商;
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与句容市晶昊电子
材料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始于 2018 年,向其采购偏光片半透膜加工服务,随着句
容骏升并入发行人主体,公司对偏光片半透膜加工服务的需求规模不断上升。
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及供应速度,且实现生产工艺流程的完整,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收购了句容市晶昊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句容市晶昊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在 2020 年 9 月已注销。公司与深圳市景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始
于 2019 年,主要向其采购 TFT 屏、IC,系公司当年度涉入彩色液晶显示领域
所开拓的 TFT 屏主要供应商,公司与其合作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公司与深圳
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始于 2009 年,主要向其采购偏光片,公司与
其合作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随着合作的逐步加深,上述供应商均于 2019 年成
为公司前五大供应商。
子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达金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与厦门协卓科技有限公
司的合作开始于 2019 年,主要向其采购背光源。报告期内,由于公司原背光源
主要供应商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逐步将生产重心从原有的厦门
市转移至深圳市,在转移过程中导致其供货无法满足公司的产品需要,因此,
公司逐步拓展了其他背光源供应商。厦门协卓科技有限公司系厦门当地企业,
其中部分员工曾供职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背光源领域
的长期从业经验,在完成 2019 年度小批量供应试验后,由于其供应的产品质量
优异、响应速度快,公司进一步加深了与其的合作,厦门协卓科技有限公司于
作开始于 2009 年,主要向其采购 IC。公司向深圳市广达金芯科技有限公司的
合作开始于 2017 年,主要向其采购 IC。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深圳市景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景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4 月 1 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主营业务 液晶显示屏及液晶显示模组的开发、设计及应用
经营规模 2019 年营业收入约 1-2 亿元
股权结构 刘永瀚持股 63.00%;柴国文持股 27.00%;周宜平持股 10.00%
②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5 年 2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58,333.3333 万元
主营业务 LCD 偏光片的生产和销售
经营规模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0%;杭州锦航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结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40%
③厦门协卓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厦门协卓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9 年 6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经营规模 2019 年营业收入约 1,000 万元
股权结构 林惠星持股 40.00%;董林持股 30.00%;罗香媛持股 30.00%
④句容市晶昊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句容市晶昊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2 月 7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
主营业务 光学薄膜、偏振光片加工、销售
经营规模 已注销
股权结构 朱国江持股 90.00%;朱云芳持股 10.00%;
⑤石家庄市向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石家庄市向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0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主营业务 IC 集成电路的代理和销售
经营规模 年平均收入规模 5,000 万元
股权结构 河北向阳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⑥深圳市广达金芯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广达金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主营业务 IC 集成电路的代理和销售
经营规模 近三年收入平均 2,000 万元-3,000 万元
股权结构 黄世武持股 60%;顾红梅持股 40%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工商资料及采购明细,检查
主要供应商的变动情况及相关交易的变动情况是否合理,检查新增供应商及相
关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通过实地走访,对供应商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
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与公司的交易起始时间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该部分
供应商新增交易的原因具有合理性,除句容市晶昊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外,与其他供应商的订单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十二)关于发行人主要资产构成情况
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
确意见:资产的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资产是否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
等权利瑕疵或限制,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公司主要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中披露了无形资产的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①商标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商标权 4 项,具体如下:
商标 他项
序号 注册人 商标(图案)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限
类别 权利
骏成科 装饰磁铁;电栅栏(截 2019.10.7-2029.10.
技 止) 6
骏成科 工业用放射屏幕(截 2019.9.28-2029.9.2
技 止) 7
荧光屏;视频显示屏;
数量显示器;绘图机;
句容骏 量具;发光或机械信 2019.7.21-2029.7.2
升 号板;摄影用屏;电 0
解装置;工业用放射
屏幕(截止)
绘图机;电解装置;
句容骏
升
止)
②专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58 项专利权,其中 18 项为发
明专利,40 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权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一种 LCD 管脚检测 骏成科 原始
装置 技 取得
一种摩擦绒毛滚筒 骏成科 原始
老化装置 技 取得
LCD 产品表面清洗 骏成科 原始
装置 技 取得
一种 COG 产品的制 骏成科 原始
备方法 技 取得
一种玻璃内表面的 骏成科 原始
绝缘材料及其应用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一种玻璃边框及其
制备方法以及利用 骏成科 原始
玻璃边框的热压方 技 取得
法
一种表面丝印油墨 骏成科 原始
及其应用 技 取得
一种全视角垂直取 骏成科 原始
向液晶显示器 技 取得
句容骏 受让
升 取得
专利权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一种 COB 产品扭脚、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置
一种曝光机菲林固 骏成科 原始
定装置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一种快门式 3D 眼镜
骏成科 受让
技 取得
方法
注 1:上表第 10 项专利原专利申请人为骏成科技,系句容骏升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从
骏成科技处受让取得。
注 2:上表第 18 项专利原发明人及专利申请人为郭汉泉,系骏成科技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从郭汉泉处受让取得,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
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 (四)偶发性关联交易”之“1、专利受让” 。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权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一种断码屏和 TFT 组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车载液晶显示器
一种断码屏和 TFT 组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液晶显示器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一种可消除静电的 骏成科 原始
LCD 技 取得
一种可调节反射率的 骏成科 原始
镜面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COB 模组产品四周涂 骏成科 原始
胶机器 技 取得
一种 VA 背投防眩目 骏成科 原始
装置 技 取得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权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具 技 取得
一种模组通用 AOI 检 骏成科 原始
测冶具 技 取得
一种基于热风测试的 骏成科 原始
电测冶具 技 取得
一种预防液晶显示器 骏成科 原始
多脚的装脚治具 技 取得
一种水表用液晶显示 句容骏 原始
器 升 取得
一种电表用高耐久液 句容骏 原始
晶显示器 升 取得
一种血糖仪用高对比 句容骏 原始
度液晶显示器 升 取得
一种计算器用超白液 句容骏 原始
晶显示器 升 取得
液晶显示屏的 UV 固 句容骏 原始
化工装 升 取得
一种国网三相智能电 句容骏 原始
表液晶显示器 升 取得
一种超宽温液晶显示 句容骏 原始
器 升 取得
一种国网单相电表智 句容骏 原始
能液晶显示器 升 取得
一种家电用鲜亮彩底 句容骏 原始
液晶显示器 升 取得
一种偏光片及智能电 句容骏 原始
表液晶显示器 升 取得
点阵 COG 智能电表液 句容骏 原始
晶显示器 升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句容骏 受让
升 取得
句容骏 受让
升 取得
一种贴片机自动除尘 骏成科 原始
装置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一种 3D 眼镜液晶显 骏成科 原始
示器 技 取得
专利 专利权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证书号 申请日
权人 期限 方式 权利
一种提高立体效果的 骏成科 原始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一种无源驱动液晶显 骏成科 原始
示器 技 取得
一种高可靠高对比度 骏成科 原始
液晶显示器 技 取得
一种垂直取向 π 盒液 骏成科 原始
晶显示器 技 取得
一种彩色无源驱动液 骏成科 原始
晶显示器 技 取得
一种抗振性能优异的 骏成科 原始
大尺寸液晶显示屏 技 取得
一种组装屏幕的挤压 骏成科 原始
治具 技 取得
一种灰阶段码车载液 骏成科 原始
晶显示器 技 取得
一种高可靠性液晶显 骏成科 原始
示器 技 取得
骏成科 原始
技 取得
注 1:上表第 25 项专利原专利申请人为骏成科技,系句容骏升于 2015 年 2 月 9 日从骏
成科技处受让取得。
注 2:上表第 26 项专利原专利申请人为骏成科技,系句容骏升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从
骏成科技处受让取得。
③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土地使用权 3 项,具体如下:
宗地面积/
权利 使用权 他项
序号 权属证书号 使用权人 土地座落 用途 使用权面积
性质 终止日期 权利
(平方米)
苏(2017)句容
句容市开发区洪武
路 18 号
句容市开发区西庙
苏(2020)句容
村 01 幢-05 幢、07 综合用地(科
幢、综合楼(西) 、 研、办公)
综合楼(东)
市不动产权第 侧华杨路北侧 1、2、 /厂房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拥有的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土地使用权
证书,查阅了发行人的商标和专利变更登记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册
证明,并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发行人的商
标、专利的法律状态及取得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共拥有 4 项商标、58 项专
利和 3 项土地使用权,且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所有商标、专利和土地使用权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述所有商标、专利和土地使用权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
除苏
(2017)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0053967 号、苏(2020)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0048770
号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外,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
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十三)关于发行人重要会计政策情况
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
有针对性,是否仅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
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主
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四)收入”中对收入确认政策作出准确、有针对
性的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主要销售各类液晶显示产品。销售收入分为内销和外销。
①内销收入确认时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各类产品发出至客户指定地点
后,取得客户签收的发货清单后确认收入。
②外销收入确认时点:
认收入。
手续且将各类产品运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或者客户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签
收后确认收入。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控制度,评价这些制度的设计,确
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通过审阅销售合同及
与管理层的访谈,了解和评估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有针对性,并
非仅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
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一致。
(十四)关于发行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8 的相关规定,核查相
关调整变更事项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并
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存在根据会计准则的变化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会计估计
变更,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
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十七)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进行
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
①执行《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编制
相应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
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准则规定在准则实施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
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发行人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首次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重分类 2019 年 1 月 1 日
资产:
应收票据 1,051.40 -1,051.40 -
应收款项融资 - 1,051.40 1,051.40
母公司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重分类 2019 年 1 月 1 日
资产:
应收票据 729.88 -729.88 -
应收款项融资 - 729.88 729.88
③执行新收入准则
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准则规定在准则实施日,企业应当根
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
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首次施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重分类 2020 年 1 月 1 日
负债:
预收款项 237.08 -237.08 -
合同负债 - 237.08 237.08
母公司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重分类 2020 年 1 月 1 日
负债:
预收款项 200.76 -200.76 -
合同负债 - 200.76 200.76
发行人实施新收入准则后,由于未发生收入确认方式的调整,故未调整年初
留存收益,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指标不存在较大影响。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变
更。
(2)报告期内的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
,对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进行梳理,判断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检查相关的审批
程序文件;查阅和整体复核申报财务报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均根据财政部印
发的相关规定,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变更执行,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具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变更的合理性;发行人会计估计保持了一致性,未
发生变更;发行人提交的申报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十五)关于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
保荐机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5 的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纠正、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跟踪发行人改
进的措施及效果,并发表明确意见。此外,保荐机构还应当关注发行人相关银
行账户资金流水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关
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之“(四)偶发性关联交易”中披露了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发生的原因、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如下:
(1)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转贷情形,出现过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关联方资
金往来已经过必要的程序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初应付关联方 本期公司支付关 期末应付关联方
所属期间 关联方
借款余额 联方本金 借款余额
句容骏升于 2018 年计提了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50.88 万元,并于 2018 年向
柯瑞斌还清了上述借款本息。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贷款相关的借款合同;调取贷款发放、资金转回、
贷款偿还等相关银行流水记录;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关联方资金拆借
背景及后续归还等情况,查看了对应的银行流水比对至会计处理及财务核算是
否真实准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转贷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已通
过偿还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方式、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对关联方资金拆
借进行积极整改,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资
金往来等行为。整改后的内控制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
(十六)关于境外销售情况
增长趋势,如是,保荐机构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从外销
客户是否为上市公司(含子公司)、收入规模是否较大、是否同时为其他上市
公司披露的客户、成立时间是否较长等角度分析发行人主要境外客户的资质情
况,包括上述各类境外客户的数量、销售收入、占境外销售收入比例(应剔除
重复统计情况);( 2)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应收
账款函证情况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通过走访境外客户、向境外客
户函证、访谈境外客户境内办事处等核查手段,核查发行人境外销售是否实现
真实销售、最终销售,保荐机构应确保核查比例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3)发
行人外销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高于内销相同或同类产品的原
因,如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商业逻辑。( 4)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
与发行人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发生,对发行人
未来业绩是否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出口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报
告期内是否稳定,汇兑损益对发行人的业绩影响是否较大,发行人是否采取了
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
营成果分析”之“
(一)营业收入分析”之“2、主营业务收入区域分类分析”
中披露了外销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外销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外销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外销金额 外销占比 外销金额 外销占比
经纬辉开 98,059.07 63.39% 226,711.78 72.78%
超声电子 138,868.62 43.48% 269,214.80 52.09%
亚世光电 17,100.53 66.80% 35,100.58 75.60%
秋田微 25,803.92 51.84% 44,837.10 54.41%
发行人 10,342.57 40.27% 19,080.78 42.26%
项目
外销金额 外销占比 外销金额 外销占比
经纬辉开 152,904.30 65.56% 140,697.72 68.21%
超声电子 288,494.79 59.59% 286,225.22 57.93%
亚世光电 37,248.11 83.30% 41,473.65 81.11%
秋田微 47,092.82 59.13% 47,600.85 60.44%
发行人 21,381.91 47.49% 18,347.70 48.67%
注 1:数据来源于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
注2:经纬辉开的外销占比=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外销金额/营业收入;超声电子的外销占
比=营业收入中的外销金额/营业收入;亚世光电的外销占比=营业收入中的外销金额/营业收
入;秋田微的外销占比=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外销金额/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的外销占比=主
营业务收入中的外销金额/主营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中外销收入分别为 18,347.70 万元、21,381.91 万
元、19,080.78 万元和 10,342.57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48.67%、47.49%、
(2)境外销售业务的主要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当期外销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占当期外销收 占当期主营业
序号 公司名称 销售金额
入比例 务收入比例
占当期外销收 占当期主营业
序号 公司名称 销售金额
入比例 务收入比例
合计 7,596.89 73.45% 29.58%
合计 14,147.84 74.15% 31.33%
合计 15,643.26 73.16% 34.74%
合计 13,085.48 71.32% 34.71%
注:上表所述收入均不包括其他业务收入。
公司外销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和销售内容如下:
实际控制人/
序号 客户名称 注册地 合作时间 主要销售内容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单色液晶显示屏及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单色液晶显示屏及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上世纪 90 单色液晶显示屏及
年代起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TOYOTA TSUSHO 单色液晶显示屏及
CORP 持股 58.60%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TECHNO CONNECT
CO.,LTD.
DCF holdings AG 持
股 50%;Pema 单色液晶显示屏及
Thomas Büchli 持股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注:合作时间从客户与公司及子公司句容骏升的交易孰早开始计算。
(3)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情况的比较
①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数据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小计
公司外销金额 10,344.02 19,121.32 21,386.30 18,355.16 69,206.80
减:境外子公司销售金额 2,026.14 3,104.36 2,705.43 832.97 8,668.90
加:境内向境外子公司销
售金额
小计(还原出口销售额) 10,252.72 19,004.72 21,298.83 18,410.44 68,966.72
海关出口金额 10,332.57 19,062.66 21,089.46 18,301.52 68,786.21
差异 -79.85 -57.93 209.37 108.92 180.51
差异率 -0.78% -0.30% 0.98% 0.59% 0.26%
注 1:上表中外销金额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中的外销收入;
注 2:海关出口金额包括保税区境外销售收入。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还原后的出口销售额与海关出口金额差异率分别为
确认收入的时点与海关统计数据的结关时点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所致。
②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退税额与公司出口销售额之间的匹配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序号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小计
还原出口销售
A 10,252.72 19,004.72 21,298.83 18,410.44 68,966.71
额
单证齐全出口
B 10,384.76 19,237.01 22,612.50 17,507.68 69,741.95
销售额
出口销售额乘
C - - - - -
征退税率之差
D=B*
申报退税额 1,350.02 2,500.81 3,364.10 2,882.76 10,097.69
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 E 581.16 1,602.73 2,061.88 1,914.14 6,159.91
出口退税额 F=D-E 768.86 898.08 1,302.22 968.62 3,937.78
出口退税占出
G=F/A 7.50% 4.73% 6.11% 5.26% 5.71%
口销售额比例
单证齐全比例 H=B/A 101.29% 101.22% 106.17% 95.10% 101.12%
公司出口退税额是以单证齐全出口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并受内销销项税与
采购进项税形成的留抵税额的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出口退税占当期出口销
售额比例分别为 5.26%、6.11%、4.73%和 7.50%,总体相对稳定。由于公司出
口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与获取齐全单证进行申报的时点存在时间差,因此出口销
售额与单证齐全出口销售额存在差异。
保荐机构通过中信保等调取主要境外客户的基本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通过函证报告期内的交易金额及余额、视频访谈主要境外
客户,对主要境外客户的销售及回款进行细节测试,并对其终端销售情况进行
函证,核查其与公司交易的真实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等数据不
存在明显差异,公司的境外销售已实现真实销售及最终销售。
(4)公司外销产品价格与内销比较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境内、境外销售平均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片
项目
境内 境外 境内 境外 境内 境外 境内 境外
单色液晶显示屏 3.83 2.52 3.70 2.85 3.72 2.63 4.06 2.43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20.36 10.05 15.72 11.18 13.35 11.15 13.96 11.41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 39.98 26.83 215.98 35.24 249.95 32.23 - -
报告期内,单色液晶显示屏的外销单价低于内销,主要由于:一方面,报
告期内,根据境内客户天有为的需求,公司将经过前道工序后的单色液晶显示
屏,以半成品的形式,直接对其销售,由于半成品液晶显示屏未经切割,面积
较大,因此相比切割为片的其他液晶显示屏成品,单片价格显著较高。另一方
面,由于公司国内外客户的偏好不同,对产品尺寸的设计往往也有差异,在工
业控制等领域中,相比国内仪表客户,国外仪表客户更偏向于使用尺寸更小的
产品,亦使得公司单色液晶显示屏产品的内销均价相比外销较高。
报告期内,单色液晶显示模组的外销单价低于内销,主要因为公司内销的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主要应用于工业控制、汽车电子领域,而外销的单色液晶显
示模组主要应用于工业控制、智能家电等领域,较少应用于汽车电子领域,由
于应用于汽车电子领域的产品尺寸往往较大,所以内销模组产品的均价也因此
会较外销更高。
要系销售的具体产品尺寸、应用领域不同,境内销售的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为大
尺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电子领域,而境外销售的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为智能
家电领域的小尺寸产品。由于产品尺寸及应用领域不同,因此价格差异显著。
该领域发展重心主要置于 VA 单色液晶显示产品,原境内大尺寸产品基本不再
生产销售,内外销价格较为接近。
(5)主要外销地区与公司出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的区域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亚洲 8,637.66 83.52 16,341.83 85.65 19,136.95 89.50 17,528.57 95.54
欧洲及其他地区 1,704.91 16.48 2,738.95 14.35 2,244.96 10.50 819.13 4.46
合计 10,342.57 100.00 19,080.78 100.00 21,381.91 100.00 18,347.70 100.00
注:境外销售区域系根据客户所在地进行划分。
公司境外客户遍及日本、欧美、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公司
主要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各区域市场销售额及其占比相对平稳。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在美洲市场实现的收入占境
外合计销售额的比例均较低,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总体业务的不利影响较小,未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汇兑损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汇兑损益 102.18 673.90 -364.21 -372.53
营业收入 25,793.15 45,362.04 45,113.07 37,733.47
汇兑损益占营业收入比例 0.40% 1.49% -0.81% -0.99%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波动较大,系各期汇率变化所致,公司境外销售占
比虽逐年降低,但仍为公司重要收入来源,若美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出现大
幅波动,可能产生大额汇兑损失,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7)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调取主要海外客户的基本信息,核查
其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通过函证交易金额及余额、视频访谈主要海
外客户,对主要海外客户的销售及回款进行细节测试,核查其与发行人交易的真
实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外销客户资质优良,报告期内公司的外
销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外销的相关产品已实现最终销售,不存在明显异
常;主要境外销售地区贸易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汇率波动产生的汇兑损益
对发行人业绩影响较小。
(十七)关于第三方回款情况
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按照《创业板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6 的要求核查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第三方回
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
一致等。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
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化分析”之“4、应收账款”中
披露了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具体如下:
(1)第三方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构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A、客户名称:Digital
付款方 Ascot
付款方与客户 - - - 292.83
股东间系朋友关系
的关系
B、客户名称:Litekall Co., LTD
POWER DISPLAY
付款方 TECHNOLOGY
LIMITED - - 167.62 20.44
付款方与客户 均为廖盈榕控制的
的关系 企业
C、客户名称:DAISY TECH JSC
GLOBAL SUPPLY
付款方
LLC
- - 83.24 152.99
付款方与客户
付款方系终端客户
的关系
第三方回款合计 - - 250.86 466.26
营业收入金额 25,793.15 45,362.04 45,113.07 37,733.47
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0.56% 1.24%
通过核查上述付款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除 Ascot 为柯栢匡及柯纪而共同控
制的企业外,其余两家均不属于公司及实控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不
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其中 Digital 通过 Ascot 向发行人付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
账龄情形,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分析如下:
①Digital 基本情况
客户名称 Digital Tech Trading Limited
成立时间 2015 年 5 月 15 日
注册地区 中国香港
Flat B, 3/F, Leapont Ctr, 18-28 Wo Liu Hang Rd, Fotan, NT, HK
注册地址
香港新界火炭禾寮坑路 18-28 号联邦工业大厦 3 楼 B 室
注册资本 1 港币
主营业务 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经营规模 2018 年销售额约为 90 万美元
股权结构 Lai Shuk Yin(黎淑贤)持股 100%
实际控制人 Lai Shuk Yin(黎淑贤)
发行人与 Digital 的合作始于 2016 年,业务接治人是 Emond Yu,主
合作背景
要销售产品为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②Digital 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Digital 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金额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2021 年
单色液晶显示模
Digital - - - 223.78
组
师和申报会计师查询了由 Digital 支付给 Ascot、再由 Ascot 支付给公司的银行流
水,追查至合同/订单、出库单、物流/报关单等业务凭证,并分析回款与销售收
入的勾稽关系。经核查,Digital 支付给 Ascot、Ascot 再支付给公司的银行流水
可以逐一匹配,且间隔时间较短,Digital 与发行人之间的合同/订单、出库单、
物流/报关单等业务凭证真实,通过 Ascot 的回款与销售收入勾稽。因此,Digital
通过 Ascot 向发行人的付款是真实的,Digital 与发行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发行人
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③Digital 通过 Ascot 向发行人付款的商业合
理性
付款的情形,主要是客户出于资金临时周转、统筹安排等需求,委托第三方向公
司支付货款。报告期内,公司有三家客户存在由第三方代付货款的情况。其中,
Digital 系因柯瑞斌而获得的客户,在柯瑞斌在句容骏升任职期间,柯瑞斌因业务
往来结识了该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后公司与该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2018 年度,
为体现企业自身资金实力,有助于未来融资等活动,Ascot 存在短期内银行账户
有资金流入的需求,Digital 为帮助其解决相关需求,向发行人请求将应付发行人
的货款先转给 Ascot,再通过 Ascot 向发行人支付。发行人考虑该代付安排不会
导致损害公司利益且整体规模预计较小,在确认该安排系双方自主意愿后,同意
了相关代付安排,具有商业合理性。
客户 Litekall Co., LTD 与 POWER DISPLAY 均为廖盈榕控制的企业,经客户
指定,报告期内立宜全的货款均由 POWER DISPLAY 代为支付。GLOBAL
SUPPLY LLC 系客户 DAISY TECH JSC 的终端客户,经两者约定,报告期内货
款均由 GLOBAL SUPPLY LLC 向公司代为支付。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少量第三方回款,主要系客户的自身需求
或安排所致,除代 Digital 付款的 Ascot 外,其他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均不属于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严格限制客户通过
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对客户自身需要委托三方回款的个别情形,有严格的核查程
序。公司已建立了规范的销售及回款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第三方回
款的交易真实、准确、完整,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目前
发行人已健全、规范销售及回款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并有效执行,2020 年度至
今发行人不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回款与银行流水是否匹配,检查应收账款期
后回款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或现金回款;询问财务总监、业务负责人,
了解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获取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核实第三方回款人是否
为公司员工;查阅 Digital、Ascot 的中信保报告;获取发行人销售明细表,对与
Digital 的相关交易进行细节测试,抽查相关合同/订单、报关单、提单、记账凭
证、银行回单等资料,核查交易真实性;获取 Digital 与 Ascot 出具的付款说明
函、查询由 Digital 支付给 Ascot、Ascot 再支付给公司的银行流水,追查至合同/
订单、出库单、物流/报关单等业务凭证,并分析回款与销售收入的勾稽关系,
对双方进行访谈,核查付款真实性,分析商业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少量第三方回款,主要系客户
的自身需求或安排所致,除代 Digital 付款的 Ascot 外,其他第三方回款的付款
方均不属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Digital 与发行
人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通过 Ascot 向发行人付款是真实的,代付情形具有商业
背景,发行人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上述事项具有商业合理性。发
行人严格限制客户通过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对客户自身需要委托三方回款的个别
情形,有严格的核查程序。发行人已建立了规范的销售及回款业务的相关内部控
制并有效执行,第三方回款的交易真实、准确、完整,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
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十八)关于委托加工情况
后向客户销售;或者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的情形,如是,
保荐人应对发行人相关处理方法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32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之“四、发行人采购情况
及主要供应商”之“(五)委托加工情况”中披露了委托加工情况,具体如下:
(1)委托加工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采取“以销定产”模式,为缩短交期、减小产能压力、控制
原材料成本,公司将部分非核心生产工序委托给加工商加工。由公司提供主要材
料,加工商进行偏光片贴膜、TFT 组装、液晶提纯、背光源组装等加工工序后,
公司再予以购回。
发行人与加工厂商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价款表现为加工费。发行人将
原材料提供给加工商之后,加工商仅进行简单的加工工序,物料的形态和功用方
面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加工费用及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委托加工费(万元) 115.87 655.12 1,139.36 864.33
营业成本(万元) 18,442.99 31,235.63 31,010.64 26,201.58
委托加工费占比 0.63% 2.10% 3.67% 3.30%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加工费占营业成本比例较低,对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影响较小。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委托加工管理制度,了解发行人选择委托加工厂商
的标准和具体方式,检查发行人采购加工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委托加工的主要环节
等。查看主要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的原材料提供方式、存货归属、加工费结算方
式、付款方式等内容;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了解委托加工的背景及合理性;
获取了外协加工厂商的工商档案,访谈了主要外协加工厂商,获取了主要外协加
工厂商的设备、人员、资质等信息,了解外协加工的必要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该类业务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应按照委托加
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发行人相关处理方法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十九)关于发行人毛利率情况
利率,如是,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
意见: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
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及毛利率变化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结合产品销售价
格、产品用途、客户差异等判断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是否正常。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
营成果分析”之“
(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中披露了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公
司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1)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分析
①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
公司主要从事定制化液晶专显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为了增强可
比性,公司选择与公司产品类型、业务模式相同或相近的液晶显示产品制造商作
为可比公司,并通过进一步筛选在应用领域、经营规模、主营业务结构等标准上
具有较高相似性的 4 家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与相似产品比较情况如下:
序 公司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产品的应用领域 示产品规模及占比
号 名称
金额(万元) 占比
以“双主业”运营(电力+
电子信息),主要包括液 车载、工控、医疗、
经纬 液晶显示模
辉开 组
等、电磁线、电抗器等的 通、消费电子等
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从事印制线路板、液 智能手机、车载显
超声 晶显示器及触摸屏、超薄 示、智能家电、平
电子 及特种覆铜板、超声电子 板电脑、工业控制、
仪器的研制、生产和销售。 消费类电子产品等
工控仪器仪表、通
主营业务为定制化液晶显 讯终端、办公室自
亚世 示器件的设计、研发、生 液晶显示模 动化、医疗器械、
光电 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液 组及显示屏 家用电器、汽车显
晶显示模组及显示屏。 示、金融器具、安
防等
主要从事液晶显示及触控
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 工业控制及自动
液晶显示屏、
秋田 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单 化、物联网与智慧
微 色液晶显示器、单色液晶 生活、医疗健康、
组等
显示模组、彩色液晶显示 汽车电子等
模组及电容式触摸屏等。
主要从事定制化液晶专业
工业控制、汽车电
显示产品的研发、设计、
发行 子、智能家电医疗
人 健康、等专业显示
中小尺寸的液晶显示屏及
领域
模组等。
资料来源:各公司年报及其他公告
以上所选取的 4 家可比公司主营业务均涉及液晶显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
最终产品的应用领域基本涉及车载、工业控制、医疗健康、智能家电、消费电子
等。亚世光电、秋田微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根据客户要求进行
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呈现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其中,亚世光电同期
液晶显示屏及模组业务的收入及占比均与发行人较为相似;秋田微与发行人生产
的产品大致相同,同期液晶显示业务收入占比也均超过 80%,由于深天马的核心
业务为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为代表的移动智能终端用显示产品,且
未公开披露其与发行人相近的业务规模,因此未将其作为发行人的同行业可比公
司进行对比。
②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整体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产品类型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纬辉开 液晶显示模组 15.40% 12.73% 16.73% 16.42%
超声电子 液晶显示器 17.27% 18.50% 19.74% 18.05%
亚世光电 液晶显示屏及模组 15.83% 23.92% 27.28% 28.66%
秋田微 主营业务 21.71% 24.58% 27.30% 24.19%
平均值 - 17.55% 19.93% 22.76% 21.83%
发行人 主营业务 29.16% 31.91% 31.28% 30.53%
注 1:数据来源于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
注 2:经纬辉开、超声电子的主营业务由多个业务构成,分别选取其与公司类似业务的
毛利率进行对比。
报告期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主要是因为
同行业上市公司和发行人的产品定位、销售区域、客户需求等存在差异。公司产
品主要应用于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智能家电等非消费电子领域,而同行业上市
公司除亚世光电、秋田微外主要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电子领域。
整体来看,以手机、平板电脑为代表的消费电子领域产品多以标准化、批量
化为特点,通常订单批量较大,市场价格竞争较为激烈,客户黏性相对偏低,毛
利率较低;而以工业控制、汽车电子为代表的非消费电子领域产品多以小批量、
多品种、定制化为特点,为了保证其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客户通常不会轻易更换
供应商,客户黏性高,且由于单色液晶显示屏及模组产品的价格较低,在终端产
品的成本中占比较小,下游客户对价格的敏感性较低,因此毛利率相对较高。
③发行人与亚世光电、秋田微毛利率对比情况
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与发行人产品结构比较相似的公司主要为亚世光电、秋
田微,主要也是从事单色液晶显示屏、模组的生产与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与亚世光电相同产品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亚世光电 发行人 亚世光电 发行人 亚世光电 发行人 亚世光电 发行人
单色液晶显示屏 30.73% 33.22% 32.70% 17.62% 31.53%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28.21% 32.17% 32.04% 31.81% 29.17%
综合毛利率 16.34% 29.45% 24.54% 32.08% 27.87% 31.26% 29.03% 30.56%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2019 年起,亚世光电不再分产品类型披
露毛利率,2021 年半年报尚未公开披露。
公司与秋田微相同产品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秋田微 发行人 秋田微 发行人 秋田微 发行人 秋田微 发行人
单色液晶显示屏 18.79% 30.73% 24.15% 33.22% 26.11% 32.70% 26.76% 31.53%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30.49% 28.21% 29.43% 32.17% 28.91% 32.04% 27.81% 29.17%
综合毛利率 21.87% 29.45% 24.59% 32.08% 27.29% 31.26% 24.18% 30.56%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单色液晶显示屏产品的毛利率较可比公司略高,而单
色液晶显示模组产品的毛利率略高于秋田微,与亚世光电较为接近。
亚世光电、秋田微公开资料显示,其主要产品与发行人产品特点类似,均为
定制化生产,与非定制化产品相比,定制化产品的客户因对产品质量及供货的稳
定性要求较高等原因,更不愿更换合格供应商,使得供应商对其有较大的议价能
力,因此相关产品毛利率往往也更高。亚世光电、秋田微虽然与发行人同为定制
化液晶显示产品生产商,但是由于发行人更专注于单色液晶显示屏产品,且各类
产品应用领域、客户类型和所在区域与秋田微、亚世光电各不相同,毛利率也因
此有所不同。
公司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差异原因如下:
报告期内,亚世光电、秋田微及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屏的收入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亚世光电 - - - - - - 7,681.64 15.02
秋田微 8,158.95 16.51 15,582.07 18.91 15,273.25 19.18 14,366.82 18.24
发行人 10,732.30 41.79 19,861.09 43.98 21,862.29 48.55 21,788.19 57.80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其中亚世光电财务报告未披露细分产品数
据。
从产品结构上来看,亚世光电、秋田微的单色液晶显示屏收入占比较低,仅
为 15.02%-19.18%,非其核心产品,而报告期内,公司的单色液晶显示屏收入占
比在 41.79%-57.80%之间,为公司的核心收入来源之一。相比于亚世光电、秋田
微,公司更注重在单色液晶显示屏产品上的专注与投入,因此可以获得更高的毛
利率回报。
由于亚世光电在 2019 年度及以后未披露单色液晶显示屏明细数据,且其单
色液晶显示屏收入在 2018 年度占比相对较小,因此就发行人与秋田微毛利率对
比分析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秋田微单色液晶显示屏平均单价、平均单位成本及毛利
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片
项目 2020 年 1-6 月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平均单价 3.43 0.29% 3.42 3.95% 3.29 -1.20% 3.33
发行
平均单位成本 2.38 3.93% 2.29 3.62% 2.21 -3.07% 2.28
人
毛利率 30.73% -7.50% 33.22% 1.59% 32.70% 3.71% 31.53%
平均单价 - - 3.00 0.90% 2.97 -6.74% 3.18
秋田
平均单位成本 - - 2.33 6.37% 2.19 -5.92% 2.33
微
毛利率 - - 22.11% -18.09% 26.11% -2.49% 26.76%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秋田微 2020 年起不再披露相关数据,选
取其 2020 年 1-6 月数据。
对比可见,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屏产品毛利率高于秋田微,系产品平均单价
较秋田微较高所致,该差异主要由于发行人的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而发行人的
产品尺寸及应用领域与秋田微不同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单色液晶显示屏产品收入按终端应用领
域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工业控制 5,724.74 53.34% 11,020.60 55.49%
汽车电子 2,153.04 20.06% 2,920.84 14.71%
消费电子 696.76 6.49% 1,838.36 9.26%
医疗健康 592.25 5.52% 774.35 3.90%
智能家电 1,565.52 14.59% 3,306.94 16.65%
合计 10,732.30 100.00% 19,861.09 100.00%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工业控制 11,528.47 52.73% 10,930.64 50.17%
汽车电子 2,707.42 12.38% 2,915.09 13.38%
消费电子 2,480.50 11.35% 2,626.82 12.06%
医疗健康 829.37 3.79% 660.28 3.03%
智能家电 4,316.53 19.74% 4,655.35 21.37%
合计 21,862.29 100.00% 21,788.19 100.00%
报告期内,可比公司秋田微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终端应用领域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物联网与智慧生活 - - 13,470.34 36.25%
工业控制及自动化 - - 17,314.47 46.60%
医疗健康 - - 4,385.94 11.80%
汽车电子 - - 1,987.34 5.35%
合计 - - 37,158.09 100.00%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物联网与智慧生活 33,085.21 41.54% 34,091.89 43.28%
工业控制及自动化 30,833.60 38.71% 27,530.98 34.95%
医疗健康 10,064.64 12.64% 8,728.38 11.08%
汽车电子 5,661.09 7.11% 8,411.56 10.68%
合计 79,644.54 100.00% 78,762.81 100.00%
数据来源:招股说明书,秋田微 2020 年起不再披露相关数据,故取其 2020 年 1-6 月数
据。
根据上表,可比公司秋田微的液晶显示产品主要应用于物联网与智慧生活领
域和工业控制领域,与秋田微相比,发行人更加聚焦于三表领域、日系小家电领
域,通过技术服务商与虎牌、象印等著名日本家电企业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
系,由于日系家电等领域的客户对产品质量及供货稳定的要求较高,而发行人在
相关领域持久专注,长期合作中产品响应速度、质量、良率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从而具有较强的溢价能力。
发行人与亚世光电毛利率对比分析如下:
公司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亚世光电 - - - 31.81%
发行人 28.21% 32.17% 32.04% 29.17%
数据来源: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2019 年起,亚世光电不再披露相关数据。
由于亚世光电在 2019 年度及以后未披露单色液晶显示模组明细数据,且亚世光
电未披露其产品具体应用领域的相关数据,因此主要通过与秋田微的产品结构及
应用领域进行对比分析其与发行人毛利率的差异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秋田微单色液晶显示模组平均单价、平均单位成本及毛
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片
项目 2020 年 1-6 月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发 平均单价 13.14 3.14% 12.74 8.43% 11.75 -2.49% 12.05
行 平均单位成本 9.43 9.14% 8.64 8.14% 7.99 -6.33% 8.53
人 毛利率 28.21% -12.31% 32.17% -0.41% 32.04% 9.84% 29.17%
秋 平均单价 - - 14.72 -1.56% 14.96 -8.32% 16.31
田 平均单位成本 - - 10.82 1.74% 10.63 -9.72% 11.78
微 毛利率 - - 26.52% -9.01% 28.91% 3.80% 27.81%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秋田微 2020 年起不再披露相关数据,选
取其 2020 年 1-6 月数据。
对比可见,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模组产品毛利率高于秋田微,系产品平均单
位成本较秋田微较低所致,该差异主要因为发行人的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而发
行人的产品尺寸及应用领域与秋田微不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单色液晶显示模组产品收入按终端应用
领域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工业控制 4,846.88 32.81% 10,240.72 43.22%
汽车电子 4,096.35 27.73% 4,960.23 20.93%
消费电子 3,077.50 20.83% 2,822.66 11.91%
医疗健康 700.60 4.74% 2,122.41 8.96%
智能家电 2,050.79 13.88% 3,549.50 14.98%
合计 14,772.13 100.00% 23,695.52 100.00%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工业控制 9,109.73 43.84% 7,460.35 46.89%
汽车电子 2,495.59 12.01% 1,171.10 7.36%
消费电子 3,285.05 15.81% 1,576.07 9.91%
医疗健康 2,101.69 10.11% 1,241.10 7.80%
智能家电 3,787.24 18.23% 4,461.77 28.04%
合计 20,779.29 100.00% 15,910.39 100.00%
报告期内,可比公司秋田微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终端应用领域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物联网与智慧生活 - - 13,470.34 36.25%
工业控制及自动化 - - 17,314.47 46.60%
医疗健康 - - 4,385.94 11.80%
汽车电子 - - 1,987.34 5.35%
合计 - - 37,158.09 100.00%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物联网与智慧生活 33,085.21 41.54% 34,091.89 43.28%
工业控制及自动化 30,833.60 38.71% 27,530.98 34.95%
医疗健康 10,064.64 12.64% 8,728.38 11.08%
汽车电子 5,661.09 7.11% 8,411.56 10.68%
合计 79,644.54 100.00% 78,762.81 100.00%
数据来源:招股说明书,秋田微 2020 年起不再披露相关数据,故取其 2020 年 1-6 月数
据。
发行人的单色液晶显示模组产品主要销往日本,应用于智能家电领域,发行
人该类地区的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往往更高,对价格也较不敏感,因此发行人凭
借较高的产品质量和长期的细分领域深耕,拥有较高的溢价,从而导致毛利率高
于可比公司。
综上所述,与同行业相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主要因为以下因素:
①公司的产品定位于工业控制、智能家电、汽车电子等非消费电子领域,专注于
细分领域的单色液晶显示产品,且产品均为定制化,具有较高的溢价空间;②公
司产品境外销售主要以日本为主,该地区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相对较高,发行
人凭借较高的产品质量和长期的细分领域深耕,产品溢价空间较大。
④发行人毛利率高于亚世光电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亚世光电相同产品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亚世光电 发行人 亚世光电 发行人 亚世光电 发行人 亚世光电 发行人
单色液晶显示屏 30.73% 33.22% 32.70% 17.62% 31.53%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28.21% 32.17% 32.04% 31.81% 29.17%
综合毛利率 16.34% 29.45% 24.54% 32.08% 27.87% 31.26% 29.03% 30.56%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2019 年起,亚世光电不再分产品类型披
露毛利率。
报告期内,亚世光电、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屏的收入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亚世光电 - - - - - - 7,681.64 15.02
发行人 10,732.30 41.79 19,861.09 43.98 21,862.29 48.55 21,788.19 57.80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2019 年起,亚世光电不再分产品类型披
露液晶显示产品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模组毛利率与亚世光电相近,单色液晶显
示屏毛利率高于亚世光电,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亚世光电主要的盈利贡献市场为海外市场,其 80%的营业收入来
自于海外销售,单色液晶(TN/STN)显示屏及模组外销的毛利率在 33%左右;
其内销业务的批量较多、品种较少,毛利率仅为 10%。而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内
销售的占比为 51.33%、52.51%、57.74%和 59.73%,且小批量、多品种特性与
境外业务并无差别,相关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智能家电、汽车电子等领
域,因此具有较高的毛利率。
另一方面,亚世光电专注于液晶显示模组的定制化服务,单色液晶(TN/STN)
显示屏并非其核心业务,占比仅在 15%左右,系根据客户需要及自身产能而维持。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屏收入占比在 40%-58%左右,是发行人的核
心业务之一,发行人相关技术的成熟及因深耕单色液晶显示屏领域而拥有的优质
客户使得该业务的毛利率显著高于亚世光电。此外,亚世光电单色液晶显示屏的
技术类型仅包括 TN/STN 型,而发行人有 15%左右的单色液晶显示屏收入来自于
VA 屏产品,不同于 TN/STN 屏,VA 屏能实现更大的对比度及更宽广的可视角
度,相关产品也为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屏业务的高毛利率做出了一定贡献。
⑤发行人毛利率高于秋田微的合理性
①发行人与秋田微毛利率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秋田微相同产品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秋田微 发行人 秋田微 发行人 秋田微 发行人 秋田微 发行人
单色液晶显示屏 18.79% 30.73% 24.15% 33.22% 26.11% 32.70% 26.76% 31.53%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30.49% 28.21% 29.43% 32.17% 28.91% 32.04% 27.81% 29.17%
综合毛利率 21.87% 29.45% 24.59% 32.08% 27.29% 31.26% 24.18% 30.56%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秋田微、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屏的收入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秋田微 8,158.95 16.39 15,582.07 18.91 15,273.25 19.18 14,366.82 18.24
发行人 10,732.30 41.79 19,861.09 43.98 21,862.29 48.55 21,788.19 57.80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屏及单色液晶显示模组产品的毛利率均高
于秋田微,其中单色液晶显示屏毛利率相对更高,主要系发行人与秋田微的客
户特性不同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秋田微的外销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收入 收入 收入 收入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秋田微 25.76% 51.84% 30.78% 54.41% 32.32% 59.13% 27.49% 60.44%
发行人 30.74% 40.27% 34.69% 42.26% 33.56% 47.49% 30.51% 48.67%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毛利率略高于秋田微,主要因为境外客户区域的不
同。根据公开信息,秋田微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外销收入
中 60%以上为对北美、欧洲的销售,亚洲地区的外销占比仅在 10%-20%之间,
而发行人报告期内对香港、日本等地区的外销占比在 80%-90%左右。发行人销
往日本产品的终端品牌包括 Casio、Panasonic、日本精机、象印、Mitsubishi、
KAMAKURA KOKI、SHARP 等。由于该等日本客户普遍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较
高,而对价格敏感性较低,且发行人深耕相关市场多年,具有成熟的技术和良
好的声誉,因此对于销往日本的产品,在成本加成的基础上,发行人会适当上
浮售价,使得相关产品毛利率较高。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秋田微的内销毛利率如下:
毛利率
项目
秋田微 17.67% 17.19% 20.04% 19.15%
发行人 28.09% 29.89% 29.22% 30.56%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
发行人的内销毛利率明显高于秋田微,主要因为发行人专注于境内工业控
制、汽车电子领域的高毛利率产品的生产销售。发行人内销收入及毛利率按终
端产品应用领域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类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用领域
型 金额 毛利率 金额 毛利率 金额 毛利率 金额 毛利率
工业控制 7,136.71 26.87% 14,229.01 29.37% 13,959.50 28.17% 12,673.62 28.64%
汽车电子 6,272.85 29.05% 9,034.14 30.27% 6,727.74 30.50% 3,758.71 38.21%
内 消费电子 341.80 22.79% 634.53 30.93% 551.90 33.27% 487.38 28.52%
销 医疗健康 609.07 36.40% 749.68 38.39% 800.13 34.56% 670.66 35.97%
智能家电 979.35 27.51% 1,426.83 27.66% 1,606.66 28.87% 1,760.51 26.58%
合计 15,339.77 28.09% 26,074.19 29.89% 23,645.92 29.22% 19,350.88 30.56%
发行人境内销售的产品 80%以上应用于工业控制及汽车电子领域,其中,
工业控制领域的产品主要应用于电表、水表以及气表的三表市场,由于发行人
及子公司句容骏升在工业控制领域深耕多年,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在境
内三表领域拥有较高的声誉,在境内电表类液晶专显领域占有率较高,拥有优
质的客户资源,因此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从而使得毛利率较同行业更高。例
如发行人向工业控制领域境内第一大客户林洋能源销售的产品,因相关产品主
要应用于林洋能源向境外销售的终端仪表,该类产品的质量、寿命要求较高,
且小批量、定制化特性更明显,因此定价较应用于国内仪表的产品更高,发行
人对其的毛利率也超过了 30%。此外,发行人境内工业控制领域的主要客户还
包括正泰仪器、炬华科技等多家在国家电网招标采购中名列前茅的行业龙头企
业,相关业务及毛利规模均较为稳定。在汽车电子领域,由于发行人向内销第
一大客户天有为销售的半成品 VA 屏仅经过最核心工序前工序的加工,技术附
加值占比较高,毛利率远高于其他成品,且该产品销售金额及占比较高,使得
汽车电子领域整体毛利率较高。
综上所述,发行人毛利率高于亚世光电和秋田微,主要系专注于不同类型产
品、产品聚焦不同应用领域、深耕细分市场客户特性的不同所致,具有合理性。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比较了各产品平均价格和平均
成本;查询了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特性、用途、客户性质是否与发行人类似,查
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对重要客户的各期销售情况、对重
要供应商的各期采购情况实施函证程序和现场走访程序;对发行人销售负责人进
行访谈,了解主要产品功能、性能及竞争优势、产品所在领域的市场竞争情况;
分析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单价变动的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
的波动情况分析各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合理性;结合同行业毛利率水平和公
司产品销售价格及产品成本的波动,分析毛利率波动是否合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不存在异常,与可比公司相
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系业务模式、产品结构、经营规模有
所不同,差异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十)关于发行人股份支付情况
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6 相关规定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
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
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等。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股权激励及其
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之“(一)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及“第八节 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等其他利
润表项目分析”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份支付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股份支付的的形成原因、具体对象、股份数量
①骏成合伙的设立背景
骏成有限设立之初,初始股东均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清晰稳定,应发祥等 15 名公司核心团队成员于 2015 年 6
月设立骏成合伙,并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平移至骏成合伙。自此骏成合伙成
为公司核心团队的持股平台,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自然人股东均通过骏成合伙间接
持有公司股权。
此后,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骨干员工积极性,扩大员工持股范围,公司决定授
予骨干员工等相关人员股份,并将骏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
②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授予 26 名公司骨干员工及相关人士股份,被授予股份的该等人士通过骏成合伙
对公司增资,从而间接持有公司新增股份 674 万股,增资价格为 4.80 元/股。
议案,决定授予 13 名公司骨干员工股份,被授予股份的该等人士通过受让骏成
合伙预留出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0.9294 万股,对应公司股份的转让
价格为 4.80 元/股。
③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两次对公司骨干员工及相关人士的股权激励,旨在充分提高公司骨干员
工及相关人士的积极性,保持团队凝聚力和稳定性,保障公司长远稳健发展。同
时,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便于公司引进具备丰
富行业经验的优秀人才,保障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顺利开展。
第一次股权激励已于 2018 年 12 月执行完毕,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均已支
付出资款项,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已于 2018 年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
第二次股权激励已于 2020 年 10 月执行完毕,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均已支
付份额转让款项,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已于 2020 年一次性确认股份支
付 547.53 万元,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上述两次股权激励前后,骏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发生变化,均为应发
祥,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2)股份支付金额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方式
发行人于 2018 年、2020 年分别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 2,561.20 万元和 547.53
万元。两次股权激励中,许发军等 26 名激励对象及罗潇等 13 名激励对象受让持
股平台份额定价为 4.80 元/单位份额,定价依据为协商定价。以最近时间段投资
者价格确定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8.60 元/单位注册资本及 12.92 元/单位
注册资本,根据各员工折算受让的骏成科技股份数和出资成本确定股份支付金
额。
计算公式为:涉及股份支付金额=折算员工受让骏成科技股份数*(每股公允
价值-员工出资成本)
发行人上述股份支付事项确认于 2018 年度及 2020 年度,会计处理具体分录
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8 年度
借:管理费用 547.53 2,561.20
贷:资本公积 547.53 2,561.2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
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对
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由于本次股权激励
系对被激励员工服务的一次性获取,故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金额。相关会计处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已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6 要求对股份支付事项进
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
法及结果合理,与同时段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一致,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税收优惠情况
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如是,保荐人、申报会计
师、发行人律师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30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关注税收优惠期或补贴期及其未来影响,分析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和
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分别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专项说
明文件、《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主
要税项情况”之“
(二)公司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及“(三)税收优惠的影响及
可持续性”中披露了税收优惠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所享有的税收优惠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
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32003168,发证
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30 日,有效期为三年),骏成科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年 11 月 22 日,骏成科技取得经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32002602,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
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32001328,发证
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10 日,有效期为三年),句容骏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年 11 月 28 日,句容骏升取得经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32002629,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句容骏升预计 2021 年将不再申请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自 2021 年起不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税收优惠的影响及可持续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对应的所得税优惠
税率,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
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等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如发行人能够持
续满足该等优惠政策的条件,未来税收优惠的可持续性较高。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核了发证日期
及有效期;对税收优惠的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进行了计算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相
应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2018 年度-2020 年度,子公司
句容骏升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预计 2021 年将不再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 2021 年起不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税
收优惠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同时,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未来如不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标准,或国家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的税
收优惠政策,则无法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和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应收账款情况
人应当核查逾期客户信用状况、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坏
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
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化分析”之“4、应收账款”中
披露了逾期一年以上应收账款情况及 2020 年末账龄 1 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提高
的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截至目前的回款金额及比例,是否存在部分
客户信用风险恶化的情形,具体如下:
(1)逾期应收账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信用政策对客户分别授予一定的信用期,超出信用期的
仍未回款的应收账款,公司将其认定为逾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应收账款余额 17,278.17 100.00 15,703.98 100.00 13,878.85 100.00 10,926.97 100.00
逾期金额 2,477.52 14.34 2,186.69 13.92 2,191.00 15.79 1,477.54 13.52
其中:逾期 1 年以内 1,912.14 11.07 1,747.13 11.13 2,061.81 14.86 1,350.70 12.36
逾期 1 年以上 565.38 3.27 439.56 2.80 129.19 0.93 126.84 1.16
根据上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中逾期一年以上的金额分别为
余额的 1.16%、0.93%、2.80%和 3.27%。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情况,对长期未能收回的
应收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款项约 80 万元,因该
等公司经营不善已无力回款,发行人已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对
于威思顿的逾期款项,发行人已于 2020 年底对于该应收款项按照账龄计提坏账
准备,并于 2021 年起将该应收款项计提 50%特别坏账准备。对于其他逾期款
项,发行人已按照账龄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2)发行人 2020 年末账龄 1 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提高的原因
发行人 2020 年末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提高,主要系部分电表客户要
求延长结算周期所致。
①2019 年末与 2020 年末应收账款账龄结构
发行人 2020 年末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其中:单项金额不 其中:单项金额不
占应收账
应收账款 重大但单独计提 应收账款坏 重大但单独计提坏
账龄 款余额
余额 坏账准备的应收 账准备金额 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比例
款项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15,150.21 96.47% 60.19 814.69 60.19
一至二年 464.03 2.95% - 92.81 -
二至三年 10.09 0.06% 10.01 10.05 10.01
三年以上 79.65 0.51% 77.85 79.65 77.85
一年以上
小计
合计 15,703.98 100.00% 148.05 997.19 148.05
发行人 2019 年末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占应收账 其中:单项金额不 其中:单项金额不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坏
账龄 款余额 重大但单独计提 重大但单独计提坏
余额 账准备金额
比例 坏账准备的应收 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款项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13,739.42 99.00% - 686.97 -
一至二年 36.47 0.26% - 7.29 -
二至三年 2.81 0.02% - 1.40 -
三年以上 100.15 0.72% 77.85 100.15 77.85
一年以上
小计
合计 13,878.85 100.00% 77.85 795.82 77.85
②2020 年末账龄 1 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提高的原因分析
发行人 2020 年末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为 553.77 万元,占应收账款
余额比例为 3.53%,2019 年末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为 139.43 万元,占应
收账款余额比例为 1.00%,2020 年末一年以上应收账款新增部分主要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应收账款余额 坏账准备金额 坏账准备计提方式
账款余额
威思顿 541.05 127.28 46.15 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华立科技 392.34 336.12 70.03 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合计 933.39 463.40 116.18 -
由上表所示,发行人 2020 年末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提高,主要原因
是因为部分电表客户要求延长结算周期所致,具体如下:
威思顿 2020 年末应收账款 541.05 万元,其中一年以上应收账款 127.28 万
元,为发行人向其销售电表用液晶显示产品而形成。中介机构于 2020 年 8 月向
威思顿现场走访以及 2020 年 7 月对 2020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对
方确认金额一致并予以回函,双方对于应收账款余额方面未发生争议;中介机
构于 2021 年 1 月对 2020 年 12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对方确认金额一致
并予以回函,双方对于应收账款余额方面未发生争议;中介机构于 2021 年 5 月
向威思顿补充视频访谈询问关于应收账款逾期事项,威思顿表示对截至 2020 年
器件质保期限变长,威思顿相应提高了对发行人质保金的比例,由于客户要求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发行人未与之达成一致意见,发行人已于 2020 年底对于
该应收款项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并于 2021 年一季度将该应收款项计提 50%
特别坏账准备。
华立科技 2020 年末应收账款 392.34 万元,其中一年以上应收账款 336.12
万元,为发行人向其销售电表用液晶显示产品而形成。2020 年以来,华立科技
受终端客户电网公司结算周期影响要求在信用期 5 个月的基础上延长结算周
期,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 年发行人对华立科技发货额较少。经过一
系列商务谈判,双方已对更新迭代后的电表新产品及价格达成一致,原 2019 年
末形成的长账龄款项将于近期回收,中介机构于 2021 年 1 月对 2020 年 12 月末
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对方确认金额一致并予以回函,双方对于应收账款余
额方面未发生争议,发行人已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2020 年末账龄 1 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提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少量电
表客户要求延长结算周期尚未按期回款所致,但是对于应收账款余额不存在争
议。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财务风险”之“(二)
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中进行提示。
(3)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截至目前的回款金额及比例,是否存在部
分客户信用风险恶化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回款金额及比例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收账款余额 17,278.17 15,703.98 13,878.85 10,926.97
期后回款额 13,148.51 14,667.45 13,429.56 10,837.24
期后回款比例 76.10% 93.40% 96.76% 99.18%
以上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结算周 是否 占4季 坏账准备
客户名称 信用期 期是否 逾期金额 信用 度销售 是否计提
收账款余额 金额
变化 恶化 额比例 充分
威奇尔 937.87 5 个月 否 937.87 - 否 4.55% 是
炬华科技 784.48 5 个月 否 784.48 - 否 2.67% 是
威思顿 541.05 5 个月 否 - 541.05 否 0.73% 是
华立科技 392.34 5 个月 否 77.14 315.20 否 0.25% 是
杭州金卡智能
系统有限公司
煜邦电力智能
装备(嘉兴) 156.78 5 个月 否 156.78 - 否 0.44% 是
有限公司
深圳中天信电
子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电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345.76 - - 2,317.79 1,027.97 - 9.67% -
发行人 2020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回款金额为
产商及汽车一级供应商,该类客户受下游电力公司、汽车整车厂结算周期较长
的因素,开票结算及结算周期均受到影响,导致应收账款回款较慢。该类客户
在与发行人多年的合作过程中,并不存在客户信用风险恶化等情形。由于终端
客户电网公司对电表核心元器件质保期限变长,威思顿相应提高了对发行人质
保金的比例,由于客户要求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发行人未与之达成一致意
见,威思顿逾期应收款项于 2021 年尚未收回,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于 2021
年一季度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 50%特别坏账准备。
除此以外,发行人存在部分客户信用风险恶化而导致无法回款的风险,具
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 应收 应收 应收
客户名称 坏账准 坏账准 坏账准 坏账准
账款 账款 账款 账款
备比例 备比例 备比例 备比例
余额 余额 余额 余额
深圳中天信电
子有限公司
北方智能装备 10.01 100.00% 10.01 100.00% - - - -
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小计 146.90 - 148.05 - 77.85 - 77.85 -
上述款项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在报告期后均未回款,逾期后发行
人已暂停与上述公司的交易。其中,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与多
家企业存在因逾期支付货款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因此发行人判断其已无力支付
货款;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与多家企业存在因逾期支付货款导致
的买卖合同纠纷,发行人已经提起诉讼;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担保
及资金占用等事项引发债务危机,无力支付货款,发行人已经提起诉讼。以上客
户均存在因客户信用风险恶化而导致无法回款的情形,发行人对以上客户应收账
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上述客户整体应收账款余额较小,对公司正常经营影响较
小。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回款比例分别为 99.18%、
综上,
力公司、汽车整车厂结算周期较长的影响,发行人电表生产商及汽车一级供应
商客户回款周期较长。威思顿由于其终端客户要求的质保期限变长,相应提高
了对发行人质保金的比例,由于客户要求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发行人未与之
达成一致意见,威思顿逾期应收款项于 2021 年尚未收回,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
则,于 2021 年一季度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 50%特别坏账准备。除此以外,发行
人存在部分客户信用风险恶化而导致无法回款的情形,发行人已对该类客户应
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上述客户整体应收账款余额较小,对公司正常经营
影响较小。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 2020 年末应收账款 1 年以上应收账
款占比提高的原因,了解了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检查了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和坏
账计提的准确性,通过函证、访谈等程序,询问客户对于逾期应收账款余额是
否予以确认、未回款的具体原因等,对于未完全回款客户分析其形成原因,是
否存在信用风险恶化风险;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了主要
逾期客户的企业信息,核对了客户的期后回款数据并获取了相关凭证及银行回
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长期未能收回的应
收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款项约 80 万元,因该等
公司经营不善已无力回款,发行人已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对于
其他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公司正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积极追偿债务发
行人已根据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 发行人 2020
按照账龄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
年末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提高,主要系部分电表客户要求延长结算周期
所致。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回款比例分别为 99.18%、
力公司、汽车整车厂结算周期较长的影响,发行人电表生产商及汽车一级供应
商客户回款周期较长。威思顿由于其终端客户要求的质保期限变长,相应提高
了对发行人质保金的比例,由于客户要求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发行人未与之
达成一致意见,威思顿逾期应收款项于 2021 年尚未收回,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
则,于 2021 年一季度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 50%特别坏账准备。除此以外,发行
人存在部分客户信用风险恶化而导致无法回款的情形,发行人已对该类客户应
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上述客户整体应收账款余额较小,对公司正常经营
影响较小。
应当核查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是否发生
变化,放宽信用政策对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
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化分析”之“4、应收账款”中
披露了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情况,具体如下:
(1)应收账款周转率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3.38 次、3.64 次、3.07 次和 3.13 次
(已年化)
,应收账款账期基本保持稳定,略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系公司相
比亚世光电、秋田微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内销占比相对较高,而发行人的内销
客户以电表仪表公司及整车厂的一级供应商为主,由于该类客户受到其下游电
网公司、整车厂结算周期较长的影响,自身结算周期也较长,从而导致公司的
应收账款周转率相对较低。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检查了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核对了客户的期后回款数据并获取了相关凭证及银行回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未发生变
化,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的情形。
(二十三)关于发行人应收票据情况
保荐人应当核查商业承兑汇票坏账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以应收
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是否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
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坏账
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理由,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坏账准备的计提,并按原应收账款形成时点
连续计算账龄,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一、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化分析”之“3、应
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中进行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1)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商业承兑汇票足额计提坏账
准备,商业承兑汇票的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商业承兑汇票 404.52 659.96 382.57 420.66
减: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 20.23 33.00 19.13 21.03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收票据不能兑付的情形,不存在减值迹象,也不
存在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核算的情形。。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明细账,检查了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
账的方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对
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准备充分。
保荐人应当核查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
财务状况分析”之“(二)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化分析”之“3、应收票据及应
收款项融资”中披露了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具体情况如下:
(1)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终止确认 未终止确 终止确认 未终止确 终止确认 未终止确 终止确认 未终止确
金额 认金额 金额 认金额 金额 认金额 金额 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3,506.60 3,274.04 4,462.23 1,895.62 3,182.30 1,757.30 4,371.10 1,720.70
商业承兑汇票 - 341.79 - 450.38 - 272.57 - 282.35
合计 3,506.60 3,615.82 4,462.23 2,346.00 3,182.30 2,029.87 4,371.10 2,003.05
注 1:公司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对“6+9
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非“6+9 银行”
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注2:“6+9银行”指6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和9家全国性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
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
商银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
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分别进行处理,企业
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
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
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由于“6+9 银行”为国内知名银行,资金实力雄厚,信用风险低,由“6+9
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转移后、到期前,可视为背书人/贴现人
已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因此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
到期的应收票据,若承兑人为“6+9 银行”,则在背书或贴现时做终止确认处理,
商业承兑汇票和非“6+9 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应
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并检查了企业应收票据备查簿,并与账面记录核对是否一致;
对期末在手票据期后兑付情况进行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
收票据,发行人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2017 修订)
对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由“6+9 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终止确认。
(二十四)关于发行人存货情况
是,保荐人应当核查库龄较长的原因、是否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跌价准备计
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
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变化分析”之“7、存货”中披露
了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及库存商品,具体情况如下:
(1)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报告期各期末,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库龄 库龄 库龄
项目 库龄一
原值 原值 一年 原值 一年 原值 一年
年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原材料 5,516.88 77.09 3,502.74 80.27 1,897.02 63.16 1,535.37 52.04
库存商品 1,738.67 18.58 1,659.76 14.55 1,833.55 5.74 1,407.78 2.50
合计 7,255.55 95.67 5,162.50 94.82 3,730.57 68.90 2,943.15 54.54
库龄一年以上的原材料及库存商品计提的跌价准备合计
跌价准备
- 91.81 - 90.81 - 65.74 - 51.94
合计
报告期各期末,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及库存商品合计分别为 54.54 万元、
部分原材料进行少量备货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及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
金额的占比均在 95%以上。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充分计提了存货跌
价准备。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存货库龄表,访谈了采购部负责人,对库龄较长的
存货形成的原因进行了解,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进行了复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充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二十五)关于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
如是,保荐人应当结合经营模式核查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
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合理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中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公司销售情况及主
要客户”之“(一)公司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中披露了
产能及产量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单色液晶显示屏、单色液晶显示模组、彩色
液晶显示模组,不同产品各年的产量、销量及产销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片
产品类别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产能 6,129.82 10,956.12 11,333.92 11,080.29
产量 5,647.60 9,743.47 10,511.09 9,442.83
产能利用率 92.13% 88.93% 92.74% 85.22%
产量 4,520.90 7,852.53 8,729.43 8,094.09
单色
单色 自用数
液晶 1,183.04 1,985.49 1,870.74 1,416.18
液晶 量
显示
显示 销量 3,130.17 5,801.46 6,645.22 6,535.42
屏及
屏 产销率
注
模组 93.78% 98.88% 96.89% 97.87%
单色 产量 1,126.70 1,890.94 1,781.66 1,348.74
液晶
销量 1,124.13 1,859.65 1,768.29 1,320.42
显示
模组 产销率 99.77% 98.35% 99.25% 97.90%
产能 18.75 37.50 37.50 -
产量 1.43 5.82 7.58 -
彩色液晶显示 销量 4.55 9.67 13.88 -
模组 贸易数
量
注4
产销率 91.11% 106.78% 99.87% -
注 1:公司单色液晶显示模组所用液晶显示屏绝大多数为自产,因此在计算单色液晶
显示屏及模组产能时以单色液晶显示屏前工序测算,具体按前工序大片生产时间、每日生
产时间、排版切换时间以及全年工作时长等计算。
注 2:单色液晶显示屏产销率=销量/(产量-自用数量)
注 3:公司自 2019 年起开始涉入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业务,因此 2019 年度至 2021 年 1-6
月产量较低。公司销售的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中包括部分外购的数量,在计算真实产销率时
予以剔除。
注 4: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产销率=(销量-贸易数量)/产量
(2)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公司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经营规模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机器设备原值 12,878.76 12,260.18 10,540.76 8,915.07
单色液晶显示屏及模组产能(万片) 6,129.82 10,956.12 11,333.92 11,080.29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产能(万片) 18.75 37.50 37.50 -
产能合计(万片) 6,148.57 10,993.62 11,371.42 11,080.29
单色液晶显示屏及模组产量(万片) 5,647.60 9,743.47 10,511.09 9,442.83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产量(万片) 1.43 5.82 7.58
产量合计(万片) 5,649.03 9,749.29 10,518.67 9,442.83
营业收入 25,793.15 45,362.04 45,113.07 37,733.47
注1
产能/机器设备原值 0.95 0.90 1.08 1.24
注2
收入/机器设备原值 4.01 3.70 4.28 4.23
注 1:2021 年 1-6 月产能/机器设备原值已年化。
注 2:2021 年 1-6 月收入/机器设备原值已年化。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与机器设备原值的比值分别为 1.24、1.08、0.90 和 0.95,
主,该产能计算是分别根据 TN 生产线、STN 生产线及 VA 生产线前工序大片
生产时间、每日生产时间、排版切换时间以及全年工作时长等加总计算。报告
期内机器设备原值的增加主要系新建彩色液晶显示模组及新建车载显示业务生
产线所致,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业务刚刚起步,新建的车载显示业务生产线仍未
完全达产,因此机器设备原值的增加未带来单色液晶显示屏及模组产能的提升,
随着新建产线在 2021 年正式投产,2021 年 1-6 月产能与机器设备原值的比率有
所上升。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与机器设备原值的比值分别为 4.23、4.28、3.70 和 4.01,
司购入机器设备用于新建车载显示业务生产线,该生产线仍未完全达产,未带
来收入规模的增加;2021 年 1-6 月,公司部分新增产线正式达产,收入与机器
设备原值比一定幅度回升。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公司机器设备清单、开工时间和产销量,对机器设备原值
与产能、业务量进行匹配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计算产能时主要受前工序大片生产时间、
每日生产时间、排版切换时间以及全年工作时长等因素影响,机器设备原值与
产能、业务量具有一定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二十六)关于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
存在较大差异,如是,保荐人应当结合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
系,核查相关情形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
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四)现金流量分析”之“1、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中披露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
情况,具体如下: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8,817.97 38,168.00 32,705.54 28,377.33
营业收入 25,793.15 45,362.04 45,113.07 37,733.47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60.87 5,359.53 5,358.29 6,491.87
净利润 3,979.45 6,431.19 7,989.05 3,820.89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净
利润的比例
扣除股份支付的净利润 3,979.45 6,978.71 7,989.05 6,382.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净
利润(扣除股份支付)的比例
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失的风险较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扣除股份支付)的比重
分别为 101.72%、67.07%、76.80%和 44.25%,2019 年度、2021 年 1-6 月相应比
例下降较多,主要是由于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应收账款增加所致:公司 2019
年销售收入较 2018 年大幅增长,2021 年 1-6 月收入较去年同期也增长较多,但
是,公司从产品发货到货款收回一般有数个月不等的账期,销售增长带来的应收
账款增加占用了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此外,2021 年 1-6 月,发行人收到上市奖励
金额较大,也使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扣除股份支付)的比
重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度 度 度
净利润 3,979.45 6,431.19 7,989.05 3,820.89
加:资产减值准备 428.52 335.17 203.92 40.23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
生物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106.18 191.93 71.12 32.26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8.23 17.98 17.98 22.2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
- - - -
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
- - -3.15 -
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122.22 744.28 -276.96 -279.55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2.03 - -11.57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
-108.43 -27.23 -27.78 4.59
列)
项目 2021 年 1-6 月
度 度 度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
- -0.47 0.47 -
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2,801.07 -1,675.07 -1,826.10 -564.14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
-4,408.17 -2,171.22 -4,037.77 677.43
填列)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
填列)
其他 -64.64 461.56 -55.47 2,475.2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60.87 5,359.53 5,358.29 6,491.87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差异主要
来自于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占用。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差异与净利润之间的差异原因;查看了公司销售政策、信
用政策及销售业绩情况,抽查了主要客户销售合同及销售回款情况,抽查了主
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及采购付款等相关情况;勾稽分析发行人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相关科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
利润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因为 2019 年公司收购子公司进准光学以及购买理财
产品等投资活动占用了较多的现金流,具有合理性。
(二十七)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
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募投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的现有主
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及风险,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影响,
并结合发行人产能消化能力、资金需求、资金投向等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
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还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否
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不新增同业
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
如发行人尚未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募集
资金是否有明确的投资方向,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否存放于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能否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安全和合理有效使
用,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保荐机构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
题解答》问题 18 的相关规定,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
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中披露了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情况,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具体情况
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及投资项目概述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有助于优化
公司产品结构,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增强核心
竞争力。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不超过 1,814.66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项目备案文件 环评批复
号 资金
句行审投资备
车载液晶显示模组 [2020]245 号、 镇句环审
生产项目 句行审投资备 [2020]49 号
[2020]31 号
句行审投资备
TN、HTN 产品生 [2020]190 号、 镇句环审
产项目 句行审投资备 [2020]51 号
[2020]33 号
句行审投资备
[2020]48 号、
句行审投资备
[2020]32 号
合计 62,951.63 55,000.00 -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各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
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支付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已经投入的自筹
资金。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差额部分将由公
司自筹解决。如果实际募集资金金额高于上述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公司将根据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要求,以及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资金在运营和管理上的安排。
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深耕于定制化单色液晶显示屏细分产品领域,赢得了较
高的市场声誉与客户口碑,并且,公司在巩固自身传统产品优势的同时,也不断
基于公司特点及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进行产品体系延伸,积极布局新兴应用领
域,以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近年来,随着车联网、自动驾驶等技术的不断成熟
与推广,作为人机交互界面所首选的液晶显示产品,获得了越来越宽广的市场空
间。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该项目的成功实
施及投产,将大大提高公司车载显示屏的生产能力、产品品质以及品种类别,从
而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最终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发展,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 9.64%,但公
司原有 TN、HTN 产品生产线已经逐渐无法满足日益提升的生产需要。液晶显示
产品作为典型的高新技术产品,对车间湿度、洁净度等各种生产条件都有着极高
的要求,虽然公司施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并采取了高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以确
保产品质量,但现有 TN、HTN 产品生产线建设时间较久远,未来仍存在着产品
不能持续满足质量标准的风险。并且,若不断采用其他替代方法以弥补生产条件
上的不足,就长期来讲也并非最经济的选择。TN、HTN 产品生产项目将选用国
内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方案,并采用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成功实施
后将有效提高公司 TN、HTN 产品生产线的生产条件,有助于解决产品标准提供
需求与生产条件相对落后的矛盾,实现公司高质量规模化发展。
公司的核心技术是公司最为重要的核心竞争力,而优秀的液晶显示专业人才
既是公司核心技术的重要载体,也是公司核心技术长期保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储
备。随着公司液晶显示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公司亟待通过技术研发
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不同液晶显示产品研究,持续保持技术能力的领
先水平。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引进高端液晶显示研究人才,加强公司的研发能
力,并将建立起一支具备深厚行业积淀与创新能力过硬的技术团队,从而强化公
司在现有产品领域以及新兴产品领域的研发创新能力,并继续保持公司技术优势
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增加日常经营活动资
金,促进公司正在履行的项目和即将履行的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③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及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紧密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展,是结合未来
市场发展的需求而对现有产品进行的升级换代或技术延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成功实施,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产品技术含量、优化产品性能、提高产品的附加
值,另一方面,可以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拓展新的市场,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提供更行之有效的产品解决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达产,将进一步扩
大公司产能,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开发符合市场需求和未来业务发
展的产品,保持并扩大公司在优势产品上的技术领先优势,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从而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深耕于定制化液晶专显细分产品领域,赢得了较高的市
场声誉与客户口碑。公司在巩固自身传统产品优势的同时,不断加强自主研发能
力,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不断推出创新型技术及产品。同时,公司所
处的液晶专业显示行业技术叠代更新快,产品应用广泛,公司将液晶显示产品与
新兴产业相融合,不断推出 VA 型车载液晶显示屏、导轨电表等新型产品,从而
实现传统液晶显示屏在汽车电子、5G 等重要或新兴技术领域的业态创新。公司
在定制化液晶专显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中,正在不断实现技术革新、模式创新
和产业创新,向着成为定制化液晶专业显示行业领先企业的战略目标而努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对于公司巩固自身传统产品优势和奠定新兴产品领域的
竞争优势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⑤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根据下游市场的发展趋势及时开发出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产品,是公司能够长
期盈利的重要保证。近年来随着车联网、自动驾驶等技术的不断成熟与推广,液
晶专显产品在上述应用领域的市场空间越发广阔。
目前,公司液晶专显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智能家电、医疗健康等
领域。而在各产业智能化升级以及信息化改造的大趋势下,公司还有更广阔的市
场有待开发,凭借深厚的技术储备和快速的市场反应能力,公司将紧跟下游市场
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充、优化公司现有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公司产品向有益的横向延伸,巩固公司在液晶专显行业的领先地位。
随着电子产品朝着微型化、智能化及节能化的方向发展,其对于液晶专显产
品的生产工艺、使用功耗和材料选用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公司目前部
分生产环节自动化水平较低,使用人工作业较多,随着用工成本的不断上涨和用
工环境的不断规范,公司必须努力提升生产自动化水平,降低单位产值用工人数,
这将是公司在未来竞争中保持优势的关键举措。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购置
更为先进的软硬件设备、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自动化生产水平
以及生产条件,进而缩短新产品开发周期,加强对客户的产品响应能力,最终推
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以充足的产能为基础,一方面,公司需要形成自身
的规模优势以降低产品的成本,保证企业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公司主要客户为
海外知名企业,一般订单量较大,对供应商大规模、高质量、快速交付订单的能
力要求很高。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其产能利用率亦呈逐步攀升
之势,而为了能够持续满足客户需求,亦为了在下游高速成长期把握跨越式扩张
机遇,公司需要进一步扩充产能。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增加公司液晶专
显产品尤其是车载显示屏的产能,这将为公司获得现有领域以及新兴领域的大订
单奠定生产基础,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有助于公司提高盈利水平,进一步
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
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公司自成立以来即一直专注于液晶专显领域,秉承质量优先的诚信经营方
针,通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在行业内树立了较好的品牌形象,赢得
了较高的市场口碑,获得了包括林洋能源、正泰仪器、炬华科技、卡西欧、松下、
象印、虎牌、三菱、东芝等众多行业知名企业的认可,具备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
为本次募投项目奠定了坚实的客户资源基础。
公司通过多年的自主创新和不断积累,形成了在业内领先的技术优势。公司
一直将技术研究和产品创新作为公司发展战略的核心,建立起了一支稳定、优秀
的研发团队,已取得多项行业领先的技术成果,并拥有高效的客户需求转化能力。
同时,公司集聚了行业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
方面的人才,能前瞻性地把握液晶专显行业的发展方向,在液晶显示产品研发、
生产、销售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积累,创建了符合企业自身情况和行业特征的
管理体系和经营模式,能够保证公司有序高效的运行。因此,公司具备执行本次
募投项目所需的技术储备与管理经验,能够确保募投项目顺利推进。
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发行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
使用和管理,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⑧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8 年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国家统计
局令第 23 号)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内的“新型电子元器
件及设备制造”行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备案、环评批复或备案文件,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⑨对同业竞争和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
属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发行人不存在尚未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情形
(3)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建地点位于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东侧 35
号,所涉及土地已取得产权证号为苏(2019)句容市不动产权第 0060329 号的
《不动产权证书》。本项目将在竣工后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取得房产证书相关程
序。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不存在
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
力与募投项目预期情况进行对比,结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目标,对募投项
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查询了相关政策法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与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
式不存在重大改变,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募投项目具
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专用账户集中管理;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
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八)关于发行人重大合同情况
如是,保荐机构应当核查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
程序,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否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
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
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于申报文件 7-2 中披露了重大合同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将报告期内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
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作为重大合同。具体选取标准为已履行
和正在履行的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框架协议或订单、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
框架协议、银行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
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包括
销售框架合同及销售订单,具体情况如下:
①销售框架合同
公司及子公司与部分主要客户签订了销售框架合同,就部分通用条款进行了
原则性约定,单笔销售产品的类型、单价和数量等信息以具体订单为准。截至本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
有重要影响的销售框架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 客户 销售内容 协议有效期 履行情况
LCD&LCM,以具
体订单为准
显示屏和模组,以
具体订单为准
生产汽车仪表所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骏成科技 天有为 履行完毕
需之材料 年 12 月 31 日
生产汽车仪表所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骏成科技 天有为 正在履行
需之材料 年 12 月 31 日
LCD&LCM,以具
体订单为准
液晶显示产品,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具体订单为准 年 12 月 31 日
骏成科技 林洋能源
液晶显示产品,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具体订单为准 年 12 月 31 日
液晶显示产品,以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两
具体订单为准 年,如无异议继续有效
骏成科技 炬华科技
液晶显示产品,以 2016 年 12 月 9 日起两
具体订单为准 年,如无异议继续有效
DMB Technics LCD&LCM,以具
Ltd 体订单为准
年,如双方均未以书面
形式终止、解除合同或
LCM,以具体订单
为准
《采购框架协议》,有效
期自动顺延至下一年继
续有效
②销售订单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对生产
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销售订单如下:
序号 供应商 客户 销售内容 订单金额 下单日期 履行情况
产品型号以
订单为准
产品型号以 2020 年 12 月 30
订单为准 日
产品型号以
订单为准
产品型号以
订单为准
产品型号以
订单为准
产品型号以
订单为准
产品型号以
订单为准
产品型号、
日
以订单为准
产品型号、
以订单为准
产品型号、
日
以订单为准
(2)重大采购合同
①采购框架合同
公司及子公司与部分主要供应商签订了采购框架合同,就部分通用条款进行
了原则性约定,单笔采购的产品类型、单价和数量等信息以具体订单为准。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有重
要影响的采购框架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 供应商 采购内容 协议有效期 履行情况
玻璃
安徽立光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贝能光电科技
背光源 2018 年 4 月 8 日至长期 已终止
有限公司
厦门市贝能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句容市晶昊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
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蚌埠华益分公司
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
玻璃 2018 年 3 月 1 日至长期 履行完毕
膜玻璃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
膜玻璃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协卓科技有限公
司
天盛(远东)有限公 2015 年 11 月 20 日至长
司 期
序号 客户 供应商 采购内容 协议有效期 履行情况
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 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长
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期
深圳市汇龙天成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达金芯科技
IC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长期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注 1:厦门市贝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司,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与厦门市贝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协商一致,终止双方于
至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 2: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注销,其母公司凯
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其原址(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嘉和路 377 号)上
设立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华益分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由该分公司与发行人
继续开展业务。
注 3:深圳市广达金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2020 年度新增前五大供应商,故追加补
充披露发行人与其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
②采购订单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对生产
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采购订单如下:
履行
序号 客户 供应商 采购内容 订单金额(元) 下单日期
情况
骏成 深圳市景华显示 履行
科技 科技有限公司 完毕
骏成 深圳市景华显示 履行
科技 科技有限公司 完毕
骏成 深圳市景华显示 履行
科技 科技有限公司 完毕
骏成 安徽立光电子材 履行
科技 料股份有限公司 完毕
骏成 安徽立光电子材 履行
科技 料股份有限公司 完毕
骏成 安徽立光电子材 履行
科技 料股份有限公司 完毕
骏成 安徽立光电子材 履行
科技 料股份有限公司 完毕
骏成 深圳市广达金芯 履行
科技 科技有限公司 完毕
骏成 浙江莱宝科技有 履行
科技 限公司 完毕
履行
序号 客户 供应商 采购内容 订单金额(元) 下单日期
情况
骏成 深圳市广达金芯 正在
科技 科技有限公司 履行
骏成 石家庄市向阳电 履行
科技 子器材有限公司 完毕
骏成 石家庄市向阳电 正在
科技 子器材有限公司 履行
(3)重大融资合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的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
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①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履行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方 贷款方 签署日期 借款期限 保证情况
(万元) 情况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小企业借款合
工行句容支 同》 (2017 年句抵字 正在
(2020 年(句 发行人 400.00 2020.12.10 12 个月
行 1108 号),由发行人 履行
容)字 00460 号)
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小企业借款合
工行句容支 同》 (2017 年句抵字 履行
(2020 年(句 发行人 300.00 2020.11.17 12 个月
行 1108 号),由发行人 完毕
容)字 00424 号)
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小企业借款合
工行句容支 同》 (2017 年句抵字 履行
(2019 年(句 发行人 400.00 2019.12.20 12 个月
行 1108 号),由发行人 完毕
容)字 00416 号)
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小企业借款合
工行句容支 同》 (2017 年句抵字 履行
(2019 年(句 发行人 300.00 2019.11.27 12 个月
行 1108 号),由发行人 完毕
容)字 00393 号)
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小企业借款合
工行句容支 同》 (2017 年句抵字 履行
(2018 年(句 发行人 500.00 2018.12.13 12 个月
行 1108 号),由发行人 完毕
容)字 00283 号)
提供抵押担保
《小企业借款合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同》(2018 年句 工行句容支 同》 (2017 年句抵字 履行
容字第 6321120 行 1108 号),由发行人 完毕
号) 提供抵押担保
《小企业借款合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同》(2017 年句 工行句容支 同》 (2017 年句抵字 履行
容字第 6321116 行 1108 号),由发行人 完毕
号) 提供抵押担保
《小企业借款合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同》(2017 年句 工行句容支 同》 (2017 年句抵字 履行
容字第 6321211 行 1108 号),由发行人 完毕
号) 提供抵押担保
《流动资金借款 句容骏 工行句容支 《最高额抵押合同》 履行
合同》(2020 年 升 行 (2020 年句抵字 完毕
借款金额 履行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方 贷款方 签署日期 借款期限 保证情况
(万元) 情况
(句容)字 00371 0915 号),由句容骏
号) 升提供抵押担保
《流动资金借款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2020 年 句容骏 工行句容支 (2020 年句抵字 履行
(句容)字 00361 升 行 0915 号),由句容骏 完毕
号) 升提供抵押担保
《流动资金借款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2020 年 句容骏 工行句容支 (2020 年句抵字 履行
(句容)字 00425 升 行 0915 号),由句容骏 完毕
号) 升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同》 (2018 年句(抵)
《流动资金借款 字 20180522 号),由
合同》(2019 年 句容骏 工行句容支 句容骏升提供抵押担 履行
(句容)字 00356 升 行 保;根据《最高额质 完毕
号) 押合同》 (2020 年质
字 0429 号),由句容
骏升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同》 (2018 年句(抵)
《流动资金借款 字 20180522 号),由
合同》(2019 年 句容骏 工行句容支 句容骏升提供抵押担 履行
(句容)字 00391 升 行 保;根据《最高额质 完毕
号) 押合同》 (2020 年质
字 0429 号),由句容
骏升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同》 (2018 年句(抵)
《流动资金借款 字 20180522 号),由
合同》(2019 年 句容骏 工行句容支 句容骏升提供抵押担 履行
(句容)字 00337 升 行 保;根据《最高额质 完毕
号) 押合同》 (2020 年质
字 0429 号),由句容
骏升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流动资金借款 同》 (2018 年句(抵)
句容骏 工行句容支 履行
升 行 完毕
句容第 0928 号) 句容骏升提供抵押担
保
根据《保证合同》
《人民币流动资 2017.11.10 (LD2017103BZ) ,
句容骏 建行句容支 履行
升 行 2018.11.9 完毕
(LD2017103)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
供保证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国 农行句容支 80.00(万美 履行
际贸易融资合 行 元) 2022.2.10 完毕
同》
押担保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
《小企业借款合
工行句容支 同》 (2017 句抵字 正在
(2021 年(句 发行人 300.00 2021.11.1 12 个月
行 1108 号),由发行人 履行
容)字 00567 号)
提供抵押担保
②担保合同
债权人/抵 债务人/
合同名称及 担保金额 债权确定
序号 押权人/质 抵押人/ 签署日期 抵押物/质押物
编号 (元) 期间
权人 出质人
《最高额抵押合
工行句容 2017.11.8-20 苏(2017)句容市不动产
支行 22.11.8 权第 0053967 号
字 1108 号)
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开发区字第 02427066
号、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最高额抵押合 02427067 号、句房权证
工行句容 2016.3.10-20
支行 21.3.9
抵字 0308-1 号) 号、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开发区字第 02427070
号、句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最高额抵押合
工行句容 2016.3.10-20 句土国用(2016)第 1291
支行 21.3.9 号
抵字 0308-2 号)
《最高额质押合
工行句容 2019.9.26-20 美元存单(存单证实书编
支行 21.5.21 号为:10025387)
字 0429 号)
《最高额抵押合
工行句容 2020.9.15-20 苏(2020)句容市不动产
支行 25.9.15 权第 0048770 号
抵字 0915 号)
《最高额抵押合
同》(2018 年句 工行句容 2018.5.22-20 苏(2018)句容市不动产
(抵)字 支行 23.5.21 权第 0019893 号
《最高额抵押合
同》 农行句容 苏(2017)句容市不动产
(321006202100 支行 2026.8.16 权第 0053967 号
(4)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报告期内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在
①施工合同
合同金额
序号 发包方 承包方 项目名称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元)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工
骏成科 江苏同创建筑装 新厂区装饰
技 饰有限责任公司 改造工程
工内容
(5)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采购框架
合同及订单,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施工合同和购买
资产合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已按照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报告期内重大合同均
按其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
项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情形。
三、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
情况
除本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二、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要点相
关事项的核查情况”之外,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其他
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如下:
问题一:发行人原财务总监李光银于 2020 年 4 月离职,待核实其离职的原
因及合理性。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发祥及原财务总监李光银的访谈,了解到李光
银非句容当地居民,其为避免因异地工作导致长期与家人分离而选择辞职。因
此,李光银系由于其个人原因自发行人处离职。
问题二:公司有待按照已制订的各项制度加强落实与执行,提高管理水平。
公司根据已经制订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
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总
经理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健全公司内部
控制,提高公司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
四、内部核查部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海通证券内部审核部门包括:质量控制部以及内核部。内部核查部门出具
的意见及落实情况如下:
(一)质量控制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1)请说明发行人历次股份代持形成的原因、过程,是否存在委托人规避
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持股的情形。(2)请说明上述股权代持的具体清理过程;相
应股份转让价款的作价依据和资金来源,股份代持的解除是否彻底,是否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权中是否仍存在信托、委托代持等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纷,
现有股东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
关系。
回复:
一、请说明发行人历次股份代持形成的原因、过程,是否存在委托人规避
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持股的情形。
(一)发行人历次股权/股份代持形成的原因及变动情况
的骏成有限股权转让给梁忠芝;同意股东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将
其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转让给陈和香;同意吴军、唐政荣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
股权转让给蒋慧;同意郭汉泉、常平、唐军、朱玉龙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
转让给魏洪宝;同意蔡晓刚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转让给解建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名义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500.00 100.00 500.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名义上吸收梁忠芝、陈和香、蒋慧为骏成有限新股东,但实际
系由薄玉娟等自然人分别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委托梁忠芝、陈和香、蒋慧代为持有
骏成有限股权。梁忠芝、陈和香、蒋慧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骏成有限名
义股东。同时,朱玉龙等自然人分别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委托原股东魏洪宝、解建
浩代为持有骏成有限股权,魏洪宝、解建浩对受让股权均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
款,不享受该等受托持有股权的实际权益。本次股权转让形成的委托持股具体情
况如下:
代持股
受托代持方 代持出资金额 委托代持方 出资金额 代持股权比例
权比例
(名义股东) (万元) (实际股东) (万元) (%)
(%)
梁忠芝 380.00 76.00 薄玉娟 380.00 76.00
周世杯 4.00 0.80
宋秀萍 6.00 1.20
陈和香 40.00 8.00
许发军 20.00 4.00
孙昌玲 10.00 2.00
吴军 20.00 4.00
蒋慧 30.00 6.00
唐政荣 10.00 2.00
朱玉龙 3.00 0.60
郭汉泉 5.00 1.00
魏洪宝 14.00 2.80
常平 3.00 0.60
唐军 3.00 0.60
解建浩 10.00 2.00 蔡晓刚 10.00 2.00
上述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梁忠芝与薄玉娟系母女关系,陈和香与许发
军系夫妻关系,蒋慧与吴军系夫妻关系,其他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许发军 20.00 4.00
孙昌玲 10.00 2.00
宋秀萍 6.00 1.20
周世杯 4.00 0.80
吴军 20.00 4.00
唐政荣 10.00 2.00
解建浩 20.00 4.00
蔡晓刚 10.00 2.00
魏洪宝 6.00 1.20
郭汉泉 5.00 1.00
常平 3.00 0.60
唐军 3.00 0.60
合计 500.00 100.00
人民币 500 万元增至 2,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 万元由梁忠芝、陈
和香、蒋慧、魏洪宝、解建浩、汤小斌分别认缴 1,041 万元、126 万元、92 万
元、68 万元、73 万元、100 万元,增资价格均为 1 元/注册资本,均为货币出资。
述出资到位。
本次增资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名义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万元) (万元)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2,000.00 100.00 2,000.00 100.00
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人为应发祥等实际股东。其中,薄玉娟、应发
祥分别委托梁忠芝代为增资、持有骏成有限的股权;薄玉娟、华红新、郭汉泉、
常平、唐军、朱玉龙分别委托魏洪宝代为增资、持有骏成有限的股权;赵国旗、
薄玉娟、黄红、许发军、周世杯、孙昌玲、宋秀萍分别委托陈和香代为增资、持
有骏成有限的股权;薄玉娟、蔡晓刚、许发军分别委托解建浩代为增资、持有骏
成有限的股权;薄玉娟、吴军、唐政荣分别委托蒋慧代为增资、持有骏成有限的
股权。蒋慧、陈和香和梁忠芝均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上述代为出资、委托持股
均未相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骏成有限本次增资的实际出资情况如下:
受托代持方 委托代持方 增资前的出资额 本次增资金额 增资后的出资额 增资后持股比例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万元) (万元) (万元) (%)
应发祥 - 786.50 786.50 39.33
梁忠芝
薄玉娟 380.00 254.50 634.50 31.72
许发军 20.00 60.00 80.00 4.00
周世杯 4.00 5.00 9.00 0.45
孙昌玲 10.00 30.00 40.00 2.00
陈和香 宋秀萍 6.00 18.00 24.00 1.20
赵国旗 - 8.00 8.00 0.40
薄玉娟 - 2.00 2.00 0.10
黄红 - 3.00 3.00 0.15
吴军 20.00 60.00 80.00 4.00
蒋慧 唐政荣 10.00 30.00 40.00 2.00
薄玉娟 - 2.00 2.00 0.10
解建浩 20.00 20.00 40.00 2.00
解建浩
许发军 - 20.00 20.00 1.00
受托代持方 委托代持方 增资前的出资额 本次增资金额 增资后的出资额 增资后持股比例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万元) (万元) (万元) (%)
蔡晓刚 10.00 30.00 40.00 2.00
薄玉娟 - 3.00 3.00 0.15
魏洪宝 6.00 18.00 24.00 1.20
郭汉泉 5.00 15.00 20.00 1.00
常平 3.00 9.00 12.00 0.60
魏洪宝 唐军 3.00 9.00 12.00 0.60
朱玉龙 3.00 9.00 12.00 0.60
薄玉娟 - 5.00 5.00 0.25
华红新 - 3.00 3.00 0.15
汤小斌 汤小斌 - 100.00 100.00 5.00
合计 500.00 1,500.00 2,000.00 100.00
本次增资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应发祥 786.50 39.33
薄玉娟 634.50 31.72
许发军 80.00 4.00
孙昌玲 40.00 2.00
宋秀萍 24.00 1.20
赵国旗 8.00 0.40
薄玉娟 2.00 0.10
黄红 3.00 0.15
吴军 80.00 4.00
唐政荣 40.00 2.00
解建浩 40.00 2.00
蔡晓刚 40.00 2.00
许发军 20.00 1.00
薄玉娟 3.00 0.15
魏洪宝 24.00 1.20
郭汉泉 20.00 1.00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朱玉龙 12.00 0.60
常平 12.00 0.60
唐军 12.00 0.60
薄玉娟 5.00 0.25
华红新 3.00 0.15
合计 2,000.00 100.00
(二)委托持股的变更情况
其持有的人民币 1,42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乐玉明。同日,股权转让双方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均签署了《放弃优先认购的声明》。
乐玉明系应发祥姐姐的配偶,本次股权转让实为应发祥、薄玉娟委托梁忠芝
将其代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乐玉明,转让完成后由乐玉明代应发祥、薄玉娟持有
骏成有限股权。乐玉明对前述受让股权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不享受该等受
托持有股权的实际权益,为名义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骏成有限实际股东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分别与薄玉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实际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转让给薄玉
娟。前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格 转让股权比例
转让时间 出让方 受让方
(万元) (万元) (%)
上述股权转让均未相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
限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应发祥 786.50 39.33
薄玉娟 634.50 31.72
许发军 80.00 4.00
孙昌玲 40.00 2.00
宋秀萍 24.00 1.20
赵国旗 8.00 0.40
薄玉娟 2.00 0.10
黄红 3.00 0.15
吴军 80.00 4.00
唐政荣 40.00 2.00
解建浩 40.00 2.00
许发军 20.00 1.00
魏洪宝 24.00 1.20
薄玉娟 29.00 1.45
常平 12.00 0.60
华红新 3.00 0.15
合计 2,000.00 100.00
持有的人民币 1,42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应菊英。同日,股权转让双方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均签署了《放弃优先认购的声明》。
应菊英系应发祥的姐姐、乐玉明的配偶,本次股权转让实为应发祥、薄玉娟
委托乐玉明将其代为的股权转让给应菊英,转让完成后由应菊英代应发祥、薄玉
娟持有骏成有限股权。应菊英对前述受让股权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不享受
该等受托持有股权的实际权益,为名义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骏成有限实际股东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其持有的人民币 1,42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应发祥。同日,股权转让双方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均签署了《放弃优先认购的声明》。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的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应发祥 786.50 39.33
薄玉娟 634.50 31.72
许发军 80.00 4.00
孙昌玲 40.00 2.00
宋秀萍 24.00 1.20
赵国旗 8.00 0.40
薄玉娟 2.00 0.10
黄红 3.00 0.15
吴军 80.00 4.00
唐政荣 40.00 2.00
解建浩 40.00 2.00
许发军 20.00 1.00
魏洪宝 24.00 1.20
薄玉娟 29.00 1.45
常平 12.00 0.60
华红新 3.00 0.15
合计 2,000.00 100.00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份代持过程中的隐名股东均为自然人,且均具备法律
规定的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不存在隐名股东为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意委
托他人持股的情形。
二、请说明上述股权代持的具体清理过程;相应股份转让价款的作价依据
和资金来源,股份代持的解除是否彻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其持有的人民币 634.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薄玉娟;同意股东蒋慧将其持有的人
民币 122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军等 3 人,吴军、唐政荣、薄玉娟分别受让 80 万
元、40 万元、2 万元出资额;同意股东魏洪宝将其持有的人民币 64 万元出资额
转让给郭汉泉等 4 人,郭汉泉、薄玉娟、常平、华红新分别受让 20 万元、29
万元、12 万元、3 万元出资额;同意股东陈和香将其持有的人民币 166 万元出
资额转让给许发军等 7 人,许发军、孙昌玲、宋秀萍、周世杯、赵国旗、薄玉
娟、黄红分别受让 80 万元、40 万元、24 万元、9 万元、8 万元、2 万元、3 万
元出资额;同意股东解建浩将其持有的人民币 6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薄玉娟、许
发军,薄玉娟、许发军分别受让 43 万元、20 万元出资额。同日,股权转让各
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均签署了《放弃优先认购的声明》。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万元) (万元)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万元) (万元)
合计 2,000.00 100.00 2,000.00 100.00
经核查,骏成有限上述股权转让系为了彻底解除骏成有限此前存在的股权
代持情形,故上述股权转让均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对本次股权转让各方进行的访谈,了解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骏
成有限股权代持情况已全部解除;各隐名股东委托各显名股东代为持有骏成有
限股权事宜以及各方之间解除股权代持事宜均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股权代持
期间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或潜在的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争议或其他潜在争
议,各方均不会向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就股权代持相关事宜提
出任何主张。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骏成有限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况全部解除。
三、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权中是否仍存在信托、委托代持等名义股东与实
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纷,现有股东与发
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根据对发行人直接股东、间接股东的访谈并经其书面确认,截至本报告出
具日,发行人直接股东、间接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委托代持、信托等
导致发行人股权权属不清晰的情形;各股东(包括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之间
以及股东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现有股东(包括直接股
东和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的前十大客户、前十大供应商、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
机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其项目组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可能导致输送利益的关联关系。
请说明 2009 年发行人前身骏成有限设立的背景、原因,句容骏科的股东及
历史上经营情况,破产清算及发行人成立后承接其资产的具体情况、过程,清算
及承接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
回复:
经核查,发行人前身骏成有限的设立与句容骏科、句容骏升两家关联方存
在一定联系,具体情况如下:
一、句容骏升、句容骏科的基本情况
句容骏升、句容骏科均为基于句容市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本世纪初前
后引进的港资液晶显示产品生产企业。
句容骏升、句容骏科设立之初,两家公司的最终股东均为香港籍自然人且
存在重叠。柯瑞斌通过香港公司同时间接持有上述两家公司股权,且为句容骏
科的实际控制人。句容骏升、句容骏科主营业务相同,均为液晶显示器的生产
制造,但在细分领域存在差异,句容骏升主要生产 TN-LCD 产品,句容骏科主
要生产 STN-LCD 产品。
BERHAD。H-DISPLAYS (MSC) BERHAD 系一家马来西亚上市公司,自此由该
公司实际控制句容骏科并负责其生产经营。
二、句容骏升、句容骏科的困境
受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句容骏升及句容骏科自 2008 年末起外销收
入大幅下滑,造成业绩大幅亏损,经营活动陷入困境。其中,句容骏科因现金
流紧张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外籍管理团队均回国不再履行职务,厂房设备等主
要资产均被银行查封冻结,处于歇业状态,面临被破产清算的风险。同时,由
于句容骏升在此前为句容骏科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若句容骏科因无力偿还
银行贷款破产清算,句容骏升也存在被银行主张承担担保责任而破产的风险。
此外,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句容骏科及句容骏升的外资股东也无力为两家公
司提供资金或追加投资,两家公司均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
三、骏成有限的设立背景及初始股东的兼职情况
为挽救句容骏升及句容骏科的经营困境,避免因上述两家公司倒闭致使上
千名职工失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拟协调由句容骏升的外资股东承接句容骏科的资产和业务,但前述外资股
东限于自身资金压力,无力也不愿承接句容骏科的相关资产和业务。因此,经
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由句容骏升的管理团队共同出资
设立一家新的公司承接句容骏科的资产和业务。
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 100.00
上述 14 名初始股东在骏成有限设立前均在句容骏升任职,并在骏成有限设
立后作为核心管理团队主要负责骏成有限的生产经营。骏成有限成立后,接收
了句容骏科的相关人员,受让了句容骏科的厂房及生产设备,并承接了句容骏
科的业务和客户,继续从事 STN-LCD 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在骏成有限逐步承接句容骏科业务的同时,为维持句容骏升的正常运作,
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调骏成有限的上述 14 名初始股东在主要
管理骏成有限的同时,兼顾管理句容骏升的生产经营,并由句容骏升向其发放
工资和缴纳社保。
上述 14 名初始股东在确保句容骏升逐渐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还
清债务后,自 2013 年起陆续解除了与句容骏升的劳动关系,全职从事于骏成有
限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骏成有限取得句容骏科的土地、厂房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情况
经核查,句容骏科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公司取得其土地、厂房及主要生
产设备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句容骏科破产清算一案,并设立破产管理人。
报对句容骏科的抵押债权 18,085,062.34 元(其中本金 18,000,000 元、利息
,抵押物为句容骏科的 100 台套机器设备。
句容骏科的抵押债权 18,309,272.83 元(其中人民币债权本金 12,976,580.63 元、
利息 297,380.22 元;美元债权本金 720,000 元,利息 16,576.7 美元,美元本息
按照 2009 年 5 月 13 日中国银行美元兑换人民币挂牌价计算,折合人民币
,抵押物为句容骏科的 20,125.75 平方米房产和 26,650 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9)
句民破字第 2-2 号),裁定句容骏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宣告其破产。
存 96 台套,另有 4 台套已灭失)的评估价为 17,229,226 元;抵押土地及房产的
鉴证价格合计为 20,129,983 元;句容骏科的生产设备、办公及生活用品及 3 辆
汽车的鉴证价格分别为 37,423,174 元、85,960 元、353,042 元。
破产管理人将句容骏科的上述财产委托江苏省江南拍卖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8 月 20 日、9 月 8 日进行了三次整体公开拍卖,但均流拍。此后,
破产管理人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进行了公开整体变价处理,亦无人购买。
,约定句容骏升以人民币 1,800 万元的价格受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协议书》
限公司句容支行享有的对句容骏科贷款债权本息。首笔 600 万元转让价款支付
完毕后,句容骏升即成为句容骏科的债权人,并享有对抵押设备的抵押权。
权转让协议》,约定骏成有限以人民币 13,026,580.63 元及美元 720,000 元的价格
受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享有的对句容骏科贷款债权本息。骏成有
限自该日起成为句容骏科的债权人,并享有对抵押不动产的抵押权。
(2009)
句民破字第 2-3 号),裁定如下:一、确认句容骏升享有对句容骏科的 1,800 万
元主债权及抵押权,并享有就 96 台套机器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二、确认将
备的所有权归句容骏升所有;三、句容骏升享有对句容骏科的债权不足清偿部
分作为普通债权,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处理。
同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2009)句民破字第 2-4
,裁定如下:一、确认骏成有限享有对句容骏科的 18,309,272.83 元主债权
号)
及抵押权,并享有就句容骏科抵押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二、确认将抵押
不动产抵偿给骏成有限,抵偿后,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归骏成有限所有。
此后,骏成有限与句容骏升签署《转让合同》,约定骏成有限以人民币 800
万元的价格购买句容骏升基于(2009)句民破字第 2-3 号《民事裁定书》所有
的 96 台套机器设备。自此,骏成有限取得了句容骏科的土地、厂房及主要生产
设备。
五、句容骏科的破产清算情况
句容骏科的前述抵押资产处置后,破产清算组按照一般破产清算程序继续
处置其剩余资产。因其剩余资产中部分生产设备涉及海关关税,镇江海关与句
容市人民法院就该等设备的处置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还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存在争议,且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该等设备无法完
成处置,句容骏科的破产程序也被搁置。
院沟通协商,镇江海关同意该等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置。2018 年 6 月 8 日,句容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了该等
设备,成交金额为人民币 25.88 万元。
(2009)
句民破字第 2-4 号),因句容骏科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裁定终结句容骏
科的破产程序。
经对句容骏科的破产清算组组长进行访谈,并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进
行网络检索,句容骏科破产清算及骏成有限资产承接的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
纠纷。
持 有 的 “ 一 种 快 门 式 3D 眼 镜 液 晶 光 阀 及 其 制 备 方 法 ”( 专 利 号 :
ZL2012100309694)无偿转让给公司。该项发明专利系公司开发部多名研发人
员共同协作于 2011 年取得的研发成果,系归属于公司的职务发明。请项目组说
明郭汉泉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该专利的研发过程、转让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
人员的书面确认等。
回复:
一、郭汉泉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郭汉泉系公司董事、开发总监,具体简历如下:
郭汉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1 月出生,1999 年毕
业于南京理工大学应用物理专业,本科学历。1999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历
任句容骏升技术员、样品组主管、开发部经理助理、开发部副经理;20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10 月,历任骏成有限开发部副经理、研发中心负责人;2015 年 10
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中心负责人、开发总监;2015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二、专利的研发过程、转让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书面确认
项目组取得了骏成有限对郭汉泉的委托书、郭汉泉对上述事项的承诺函、
公司与郭汉泉签署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及专利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并对郭汉泉进行访谈了解确认专利的研发过程及转让的具体情况。
“ 一 种 快 门 式 3D 眼 镜 液 晶 光 阀 及 其 制 备 方 法 ”( 专 利 号 :
ZL2012100309694)系公司开发部多名研发人员共同协作于 2011 年取得的研发
成果,是归属于公司的职务发明。2012 年,公司拟凭借该项发明专利进军 3D
眼镜液晶光阀等新兴市场,出于保护商业秘密、避免竞争对手知悉公司发展战
略的目的,公司授权开发部负责人郭汉泉以个人名义申请该项发明专利,但公
司系该专利的实际所有权人。
郭汉泉就上述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发明专利、无偿转让专利及就该专利转
让不存在纠纷或争议等事项出具了确认函。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说明以下事项:(1)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
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
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
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相应期间预计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
财务数据情况及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
依据。(2)如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
段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
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
条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
一、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
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预计一
季度及上半年产能产量销量等业务指标情况及是否有重大变化,相应期间预计
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
变化,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
(一)疫情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面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位于江苏、广东、安徽等地,新冠疫情爆发后,
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于 2020 年 2 至 3 月陆续复工复产。2020 年上半年,发行人
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不存在因新冠疫情而向公司延迟供货的情形。
受春节假期和新冠疫情爆发的双重影响,2020 年 2 月,发行人存在停工停
产及延期复工的情况,同时因部分下游客户订单要求延期发货,公司主要产品
的生产受到了一定的延误。
当前,在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背景下,
各地陆续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经济社会发展正逐渐步入正常轨道。公司按照疫
情防控要求,严格进行发热检测,并要求员工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目前员工
身体状态均正常,未出现确诊、疑似病例,相关防控措施保障了公司复工后生
产平稳有序进行,疫情对公司生产未产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一季度 11,141.61 43.38 7,977.45 17.67 8,776.93 19.49 8,438.86 22.39
二季度 14,540.74 56.62 12,837.54 28.43 11,066.39 24.58 8,923.31 23.67
三季度 - - 12,161.94 26.93 11,853.41 26.32 10,096.66 26.78
四季度 - - 12,178.03 26.97 13,331.11 29.61 10,239.74 27.16
合计 25,682.35 100.00 45,154.96 100.00 45,027.83 100.00 37,698.57 100.00
由于国内客户 2020 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存在延迟复工复产的情形,产品运
输环节也受到国家管控政策影响,发行人部分订单生产、交货存在延迟。因此,
发行人 2020 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受到一定影响。此后,在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
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各地陆续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经济社会发展
逐渐步入正常轨道的背景下,2020 年第二季度,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也逐步恢复
到疫情之前的水准,同时,一季度的订单开始集中交货,从而实现了收入的较
大增长。2020 年度,发行人总计实现营业收入 45,154.96 万元,同比略有增长。
综上所述,疫情对公司销售未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
受春节假期和新冠疫情爆发的双重影响,2020 年 2 月,发行人存在停工停
产及延期复工的情况。根据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公司
已于 2020 年 2 月正式复工复产,开工率逐步上升。
(三)发行人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当前,公司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严格采取防疫措施,平稳有序进行公司经
营生产。公司可根据生产计划从绝大部分供应商处正常采购,疫情对公司的原
材料采购影响较小。公司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对于在手订单均能保证正常供
应,日常订单或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障碍。
发行人 2019 年以及 2020 年产能、产量与销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片
产品类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产能 10,956.12 11,333.92
产量 9,743.47 10,511.09
产能利用率 88.93% 92.74%
产量 7,852.53 8,729.43
单色液晶 单色液 1,985.49 1,870.74
自用数量
显示屏及 晶显示
销量 5,801.46 6,645.22
模组 屏
注2
产销率 98.88% 96.89%
单色液 产量 1,890.94 1,781.66
晶显示 销量 1,859.65 1,768.29
模组 产销率 98.35% 99.25%
产能 37.50 37.50
产量 5.82 7.58
彩色液晶显示模组 销量 9.67 13.88
贸易数量 3.46 6.31
注4
产销率 106.78% 99.87%
注 1:公司单色液晶显示模组所用液晶显示屏绝大多数为自产,因此在计算单色液晶显
示屏及模组产能时以单色液晶显示屏前工序测算,具体按前工序大片生产时间、每日生产时
间、排版切换时间以及全年工作时长等计算。
注 2:单色液晶显示屏产销率=销量/(产量-自用数量)
注 3:公司自 2019 年起开始涉入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业务,因此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产量较低。公司销售的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中包括部分外购的数量,在计算真实产销率时予以
剔除。
注 4:彩色液晶显示模组产销率=(销量-贸易数量)/产量
公司产能,产量与销量等业务指标都受到一定影响。但是随着二季度疫情防控
形势持续向好,社会经济生活逐渐步入正轨,发行人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在坚
决落实各项防疫要求的同时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生产活动已恢复到疫情之前的
水平。从 2020 年整体上看,疫情对发行人各项业务指标影响较小。
公司的营业收入以及净利润等财务数据造成一定影响。此后,在国内疫情防控
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各地陆续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经济社
会发展逐渐步入正常轨道的背景下,2020 年第二季度,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也逐
步恢复到疫情之前的水准,同时,一季度的订单开始集中交货,从而实现了收
入的较大增长。2020 年度,发行人总计实现营业收入 45,362.04 万元,同比略
有增长。
(五)发行人管理层的自我评估及依据
公司主要从事定制化液晶专业显示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非受
疫情直接影响的行业,公司经营模式、核心业务未因疫情影响发生变化。
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但公司相关业务指标和经营业绩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国家和地方政府亦持续出台经济刺激政策,制造业景气度进一步回升,公司整
体经营业务已基本恢复正常。2020 年第二季度,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也逐步恢复
到疫情之前的水准,同时,一季度的订单开始集中交货,从而实现了收入的较
大增长。2020 年度,公司总计实现营业收入 45,362.04 万元,同比略有增长。
根据公司目前的复工情况、在手订单及生产经营情况,公司管理层认为,
虽然新冠疫情短期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但相关业务指标和经营
业绩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新冠疫情未对公司 2020
年度的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如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有较大或重大影响,该影响是否为暂时性或阶段
性,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逆转并恢复正常状态,是
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行条
件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
经上述分析,目前新冠疫情对发行人不存在较大影响。
(二)内核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第一大客户香港骏升科研的中文全称为骏升科研有限公司,与香港骏升名
称类似。2014 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发祥曾经代持 50%股权。请补充说明:
(1)香港骏升科研的成立、股东、与发行人、句容骏升合作历史等情况;实际
控制人曾经代持的原因以及商业合理性,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类似入股上下游
情形,是否存在与业务合作相关的协议,对客户采购量、价格等是否有安排,
是否存在和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2)未
认定香港骏升科研为发行人(曾经)关联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是否需要
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3)请项目组说明对香港骏升科研的核查依据、过程。
请在申报文件中补充披露该内容。
回复:
一、香港骏升科研的成立、股东、与发行人、句容骏升合作历史等情况;
实际控制人曾经代持的原因以及商业合理性,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类似入股上
下游情形,是否存在与业务合作相关的协议,对客户采购量、价格等是否有安
排,是否存在和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一)香港骏升科研的成立、股东、与发行人、句容骏升合作历史等情况
香港骏升科研前身为金然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 月 6 日,原股东
为 LIM HYUN TEAK,于 2009 年 2 月 9 日更名为骏升科研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张忠良。句容骏升成立于 1997 年 9 月 8 日,主要从事 TN 型液晶
显示屏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自成立起柯瑞斌即为句容骏升的间接股东。骏成
科技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16 日,成立之初主要从事 STN 型、VA 型液晶显示屏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在 90 年代,柯瑞斌是三星电子在香港地区的技术员,后从三星电子离开,
成立骏升企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主要从事三星电子电容器和屏的代理销售等;
彼时,张忠良是飞利浦在香港地区的技术员,接触的下游客户经常需要 LCD 的
屏幕,由于香港液晶显示器圈子较小,与柯瑞斌旗下公司常有业务,故张忠良
与柯瑞斌由此结识,后张忠良从飞利浦离职开始做独自做业务。进入 21 世纪以
来,中国大陆液晶显示行业开始崛起,全球液晶显示生产重心逐渐转移至内地,
卡西欧在 2007 年、2008 年左右开始寻找中国内地合适的生产厂商。鉴于句容
骏升液晶显示屏在日本小家电市场的热销、张忠良在卡西欧有原同事可以进行
商务接洽,卡西欧于 2008 年与张忠良、句容骏升接触,在张忠良的陪同下,卡
西欧对句容骏升开始验厂等。在此背景之下,为了更好的配合卡西欧对接句容
骏升的产品,张忠良成立了骏升科研有限公司作为技术服务商,且使用“骏升”
字号。
句容骏升销售给卡西欧主要是 TN 型的单色液晶显示屏,应发祥作为当时
句容骏升的总经理,在此过程中与卡西欧、张忠良等人也有接触。后应发祥等
核心团队于 2009 年成立骏成有限,通过卡西欧的审核后开始向卡西欧销售 STN
型的单色液晶显示屏。
(二)实际控制人曾经代持的原因以及商业合理性,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类似入股上下游情形,是否存在与业务合作相关的协议,对客户采购量、价格
等是否有安排,是否存在和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的情形
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该次转让应发祥未实际受让股份,未享有任
何股东权利,未履行出资义务,系股权代持,是为了配合客户卡西欧验厂要求
的行为。而后,应发祥分别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2014 年 9 月 30 日转让该代
持股份,解除相关代持。香港黄德富律师行已就该上述代持行为出具法律意见,
证明该代持行为的真实性。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入股上下游情形,不存在除正
常购销合同之外的其他协议等,未对客户的采购量及采购价格进行特定安排,
均参考同类客户及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来决定,不存在和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
其他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未认定香港骏升科研为发行人(曾经)关联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是否需要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
从工商历史信息来看,实际控制人曾于 2013 年短期持有香港骏升科研 50%
的股权,但该部分股权为代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发祥不享有对香港骏升
科研的实际受益权,且该代持已于 2014 年解除,距今已逾 6 年以上。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对关联方的认定,上述情形不构成将香港骏升科研认定为关联方的条
件。
三、请项目组说明对香港骏升科研的核查依据、过程
项目组针对香港骏升科研进行了如下核查:
(1)对香港骏升科研的实际控制人张忠良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基本信息、
交易背景、交易情况、曾经代持的背景等;
(2)取得境外律师对应发祥代持的确认函;
(3)查阅公司三板期间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等材料,取得报告期
外句容骏升与骏成科技的财务账套,核查与香港骏升科研交易的持续性;
(4)对香港骏升科研进行独立函证,并取得回函,回函相符,确认报告期
内的交易额和余额的真实性;
(5)对香港骏升科研对卡西欧实现终端销售事项进行确认,发出终端销售
确认函并取得回函,通过香港骏升科研进销存数量验证销售的真实性;
(6)对卡西欧相关人员进行电话访谈,确认香港骏升科研与其交易的持续
性以及卡西欧使用骏成科技液晶显示屏的真实性;
(7)通过香港查册中心、中信保等方式调取香港骏升科研的工商信息,了
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的股权结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等;
(8)对香港骏升科研的销售及回款进行细节测试,核查相关记账凭证、出
库单、发票、报关单、提单、银行回单等单据;
经核查,项目组认为发行人对香港骏升科研的销售是持续发生的,交易金
额真实、准确。
实际控制人应发祥和薄玉娟 2017-2018 年期间有多笔流水支出给顾萌鸿,
请核查顾萌鸿以及交易对手与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流水
支出的真实原因为何。
回复:
经核查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并对其进行访谈,
了解到上述款项均投资于顾萌鸿控制投资公司的理财项目,并根据顾萌鸿的安
排打入其指定的账户。根据项目组对顾萌鸿控制的投资公司高管进行访谈,确
认上述投资行为系真实发生,且系与发行人无关的个人投资行为,上述投资款
项现尚未收到回款。根据应发祥提供的起诉状,应发祥已于 2020 年 4 月委托境
外律师在澳大利亚对顾萌鸿及其名下的投资公司提起诉讼以追回相关款项。
项目组已核查顾萌鸿、顾萌鸿控制的投资公司及与应发祥、薄玉娟发生资
金往来的相关资料,确认上述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关联
关系。
请补充说明:(1)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具备全部生产资质,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生产的情形,是
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说明发行人相关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2)说明
发行人拥有资质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法律障碍;(3)发行人所属行业
的行业标准是否在可预见未来存在重大调整的情形,如是,发行人能够满足相
关标准。
回复:
一、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
备全部生产资质,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生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
规情形;说明发行人相关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已取得其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批准
或授权,并且该等资质、许可、批准或授权均在有效期内,具体如下:
(一)进出口经营权
序号 持证人 资质/许可名称 编号 发证单位 有效期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记证书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备案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记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1807230844
检企业备案表 4600000138
(二)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证书
序号 公司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日期 有效期 颁发单位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
骏成 高新技术 GR20193
科技 企业证书 2002692
省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
句容 高新技术 GR20183
骏升 企业证书 2002629
省税务局
注:2018 年度-2020 年度,子公司句容骏升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预计 2021 年将不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 2021 年起不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序号 持证人 资质/许可名称 编号 有效期至
序号 持证人 资质/许可名称 编号 有效期至
二、说明发行人拥有资质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项目组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所取得的经营资质、行政许可、
备案、认证证书,查阅了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及
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
注册或者认证等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
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标准是否在可预见未来存在重大调整的情形,
如是,发行人能够满足相关标准
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相
关规定,包括《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
见》、《信息产业发展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
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制造 2025》、《“十二五”产业技术创新规划》、《国
、
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
经核查,项目组认为:作为目前平板显示器中最为主流的产品,液晶显示
屏因其突出的综合性能而广泛运用于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其他
类型的平板显示器由于成本、使用寿命等方面的原因,在可预见的较长一段时
期内都难以撼动液晶显示屏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液晶显示行业的预计生命周
期较长,中短期内除个别特定应用领域外,其应用无法被替代。发行人所属行
业的行业标准在可预见未来不存在重大调整的情形。
发行人有三处自有房屋,三处租赁房屋。请说明:(1)相关租赁房屋是否
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否,请说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房屋所有
权人情况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出租方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是否会对本
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针对该瑕疵,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相关承诺;(2)
租赁房产是否履行了备案登记手续,未备案登记的原因,是否存在被处以行政
处罚的可能,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一、相关租赁房屋是否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否,请说明未取得房屋
所有权证的原因,房屋所有权人情况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出租方是否存在无
权处分的情形,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针对该瑕疵,实际控制
人是否出具相关承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除自有房产以外,还通过租赁房产作为经营办公
用房,具体情况如下:
租金标准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权属证书编号 房产坐落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含税)
上海市静安区
陆润彪 沪(2019)静字
骏成科 天目中路428号 7,500 元/
技 24D(凯旋门大 月
Piew 016432号
厦)
香港坳背湾街2
香港骏 至 12 号 威 力 工 1,925平方 22,000 港
成 业 大 厦 12 楼 B 呎 币/月
室
句容经济开发
苏(2017)句容
句容骏 区 洪 武 路 18 号 300,000 元
升 二楼部分生产 /年
车间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荣 西丽街道办阳
句容骏
城产业园 光社区新锋路 10,000 元/
运营有限 1 号百旺泰 728 月
分公司
公司 创意办公社区
注:第 4 项未取得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书,该处房产用于发行人深圳分公司的经营办公。
截至目前,出租方深圳市荣城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租赁物业
的房屋产权证明,根据出租方的说明,该房屋系小产权房,因此未能办理不动
产产权登记。根据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场所使用证明》,深圳市南山区
西丽街道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出具关于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使用上述租赁物业
的审查意见,同意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使用上述租赁物业作为经营场所场地使
用,使用面积为 150 平方米。
上述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深圳市荣城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不能提供房产权属
证明的情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句容骏升分公司也
未因承租上述租赁房屋发生纠纷或受到处罚;上述租赁物业主要用于句容骏升
深圳分公司办公之目的,不涉及生产;经发行人及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的书面
确认,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所承租的上述租赁物业可替代性较强,因此如出租
方或房屋产权人在租赁期限提前将租赁房屋收回,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将另行
寻求替代性租赁房屋,不会对发行人及句容骏升深圳分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作出书面承诺,如
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房屋在租赁期内被拆迁或被出租方收回,应发
祥、薄玉娟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
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并保证不会就
此向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追偿。
二、租赁房产是否履行了备案登记手续,未备案登记的原因,是否存在被
处以行政处罚的可能,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承租的租赁房屋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但基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房屋
租赁合同不以登记备案作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房屋
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关租赁物
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自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承租并使用上述租赁房屋之日起,未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作出书面承诺,
应发祥、薄玉娟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承租的房
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产生的由发行人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支付的所有相
关费用,并保证不会就此向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进行追偿。
据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承租的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
记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
实质性障碍。
综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房屋均签署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合
法有效。
五、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一)关于发行人收购进准光学的相关事项
发行人于 2019 年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骏成收购进准光学(香港)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的进准光学 100%股权,收购价格为 1,560.00 万美元。进准光学是一家
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3 日的外商独资企业。本次收购实施前进准光学已无实际经
营,所有厂房及土地均处于闲置状态,本次收购旨在获取其厂房及土地。请补
充说明:1、本次收购实施前进准光学已无实际经营,招股说明书披露进准光学
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收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发行人收购资产的资金
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收购双方相关程序是否完备、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外汇
相关法规的规定,相关税费是否已缴纳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
一、本次收购实施前进准光学已无实际经营,招股说明书披露进准光学
本次收购前,进准光学的主营业务为投影仪等光学镜头的制造及销售。
进准光学根据其实际控制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自 2018 年
公司的苏州吴江厂区,且自 2019 年初起进准光学已无实际生产经营。
元。
二、进准光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收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经核查,本次收购前进准光学的控股股东为进准光学(香港)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为台湾上市公司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准光学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本次收购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三、发行人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收购双方相关程序是否
完备、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外汇相关法规的规定,相关税费是否已缴纳完毕,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进准光学(江苏)有限公
司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进准光学(江苏)有
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骏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进准光学(香港)股份有限
公司将所持进准光学 100%股权以 1,560.00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骏成。截至
案(备案编号:句商资备 201900102)。
经核查,香港骏成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款项来源于发行人对其增资形成的
自有资金,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对香港骏成增资已履行必要的外汇审批手续,本
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次收购不涉及税费缴纳,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综上,发行人已就本次收购履行必要的程序,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
(二)主营业务毛利率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0.53%、31.28%和 31.91%;综合
毛利率分别为 30.56%、31.26%和 32.08%。请补充说明:1、请结合可比公司的
业务模式、产品结构等说明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及可比性;2、发行人单色液晶
显示屏毛利率约 32%,亚世光电同产品毛利率约 25%,秋田微同产品毛利率约
利率回报较高。结合产品市场定位、销售区域、品牌及核心竞争力、发行人注
重投入哪些内容等,具体分析单色液晶显示屏较高的原因;3、发行人单色液晶
显示模组毛利率 31.07%,亚世光电同产品毛利率为 25.97%,秋田微同产品毛
利率为 26.52%。根据公开渠道查询,秋田微的单色液晶显示模组单价高于发行
人同产品单价。请说明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模组单价较低但毛利率高于秋田微
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请结合可比公司的业务模式、产品结构等说明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及
可比性
公司主要从事定制化液晶专显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为了增强可
比性,公司选择与公司产品类型、业务模式相同或相近的液晶显示产品制造商作
为可比公司,并通过进一步筛选在应用领域、经营规模、主营业务结构等标准上
具有较高相似性的 4 家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与相似产品比较情况如下:
序 公司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产品的应用领域 示产品规模及占比
号 名称
金额(万元) 占比
以“双主业”运营(电力+
电子信息),主要包括液 液晶显示屏、 车载、工控、医疗、
经纬
辉开
等、电磁线、电抗器等的 组 通、消费电子等
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要从事印制线路板、液 智能手机、车载显
超声
电子
及特种覆铜板、超声电子 板电脑、工业控制、
序 公司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产品的应用领域 示产品规模及占比
号 名称
金额(万元) 占比
仪器的研制、生产和销售。 消费类电子产品等
工控仪器仪表、通
主营业务为定制化液晶显 讯终端、办公室自
亚世 示器件的设计、研发、生 液晶显示模 动化、医疗器械、
光电 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液 组及显示屏 家用电器、汽车显
晶显示模组及显示屏。 示、金融器具、安
防等
主要从事液晶显示及触控
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 工业控制及自动
液晶显示屏、
秋田 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单 化、物联网与智慧
微 色液晶显示器、单色液晶 生活、医疗健康、
组等
显示模组、彩色液晶显示 汽车电子等
模组及电容式触摸屏等。
主要从事定制化液晶专业
工业控制、汽车电
显示产品的研发、设计、
发行 子、智能家电医疗
人 健康、等专业显示
中小尺寸的液晶显示屏及
领域
模组等。
资料来源:各公司年报及其他公告
以上所选取的 4 家可比公司主营业务均涉及液晶显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
最终产品的应用领域基本涉及车载、工业控制、医疗健康、智能家电、消费电子
等。亚世光电、秋田微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根据客户要求进行
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呈现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其中,亚世光电同期
液晶显示屏及模组业务的收入及占比均与发行人较为相似;秋田微与发行人生产
的产品大致相同,同期液晶显示业务收入占比也均超过 80%,由于深天马的核心
业务为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为代表的移动智能终端用显示产品,且
未公开披露其与发行人相近的业务规模,因此未将其作为发行人的同行业可比公
司进行对比。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产品类型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纬辉开 液晶显示模组 15.40% 12.73% 16.73% 16.42%
超声电子 液晶显示器 17.27% 18.50% 19.74% 18.05%
亚世光电 液晶显示屏及模组 15.83% 23.92% 27.28% 28.66%
公司名称 产品类型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秋田微 主营业务 21.71% 24.58% 27.30% 24.19%
平均值 - 17.55% 19.93% 22.76% 21.83%
发行人 主营业务 29.16% 31.91% 31.28% 30.53%
注 1:数据来源于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
注 2:经纬辉开、超声电子的主营业务由多个业务构成,分别选取其与公司类似业务的
毛利率进行对比。
报告期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主要是因为
同行业上市公司和发行人的产品定位、销售区域、客户需求等存`在差异。公司
产品主要应用于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智能家电等非消费电子领域,而同行业上
市公司除亚世光电、秋田微外主要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电子领域。
整体来看,以手机、平板电脑为代表的消费电子领域产品多以标准化、批量
化为特点,通常订单批量较大,市场价格竞争较为激烈,客户黏性相对偏低,毛
利率较低;而以工业控制、汽车电子为代表的非消费电子领域产品多以小批量、
多品种、定制化为特点,为了保证其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客户通常不会轻易更换
供应商,客户黏性高,且由于单色液晶显示屏及模组产品的价格较低,在终端产
品的成本中占比较小,下游客户对价格的敏感性较低,因此毛利率相对较高。
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与发行人产品结构比较相似的公司主要为亚世光电、秋
田微,主要也是从事单色液晶显示屏、模组的生产与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与亚世光电相同产品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亚世光电 发行人 亚世光电 发行人 亚世光电 发行人 亚世光电 发行人
单色液晶显示屏 30.73% 33.22% 32.70% 17.62% 31.53%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28.21% 32.17% 32.04% 31.81% 29.17%
综合毛利率 16.34% 29.45% 24.54% 32.08% 27.87% 31.26% 29.03% 30.56%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2019 年起,亚世光电不再分产品类型披
露毛利率。
公司与秋田微相同产品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秋田微 发行人 秋田微 发行人 秋田微 发行人 秋田微 发行人
单色液晶显示屏 18.79% 30.73% 24.15% 33.22% 26.11% 32.70% 26.76% 31.53%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 30.49% 28.21% 29.43% 32.17% 28.91% 32.04% 27.81% 29.17%
综合毛利率 21.87% 29.45% 24.59% 32.08% 27.29% 31.26% 24.18% 30.56%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单色液晶显示屏产品的毛利率较可比公司略高,而
单色液晶显示模组产品的毛利率略高于秋田微,与亚世光电较为接近。
二、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屏毛利率约 32%,亚世光电同产品毛利率约 25%,
秋田微同产品毛利率约 22%,披露理由为发行人更注重产品上的专注与投入,
因此可以获得更高的毛利率回报较高。结合产品市场定位、销售区域、品牌及
核心竞争力、发行人注重投入哪些内容等,具体分析单色液晶显示屏较高的原
因
报告期内,亚世光电、秋田微及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屏的收入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亚世光电 - - - - - - 7,681.64 15.02
秋田微 8,158.95 16.51 15,582.07 18.91 15,273.25 19.18 14,366.82 18.24
发行人 10,732.30 41.79 19,861.09 43.98 21,862.29 48.55 21,788.19 57.80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其中亚世光电财务报告未披露细分产品数
据。
从产品结构上来看,亚世光电、秋田微的单色液晶显示屏收入占比较低,
仅为 15.02%-19.18%,非其核心产品,而报告期内,公司的单色液晶显示屏收
入占比在 41.79%-57.80%之间,为公司的核心收入来源之一。相比于亚世光电、
秋田微,公司更注重在单色液晶显示屏产品上的专注与投入,因此可以获得更
高的毛利率回报。
由于亚世光电在 2019 年度及以后未披露单色液晶显示屏明细数据,且其单
色液晶显示屏收入在 2018 年度占比相对较小,因此就发行人与秋田微毛利率对
比分析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秋田微单色液晶显示屏平均单价、平均单位成本及毛利
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片
项目 2020 年 1-6 月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平均单价 3.43 0.29% 3.42 3.95% 3.29 -1.20% 3.33
发行
平均单位成本 2.38 3.93% 2.29 3.62% 2.21 -3.07% 2.28
人
毛利率 30.73% -7.50% 33.22% 1.59% 32.70% 3.71% 31.53%
平均单价 - - 3.00 0.90% 2.97 -6.74% 3.18
秋田
平均单位成本 - - 2.33 6.37% 2.19 -5.92% 2.33
微
毛利率 - - 22.11% -18.09% 26.11% -2.49% 26.76%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秋田微 2020 年起不再披露相关数据,故
选取其 2020 年 1-6 月数据。
对比可见,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屏产品毛利率高于秋田微,系产品平均单价
较秋田微较高所致,该差异主要由于发行人的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而发行人的
产品尺寸及应用领域与秋田微不同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单色液晶显示屏产品收入按终端应用领
域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工业控制 5,724.74 53.34% 11,020.60 55.49%
汽车电子 2,153.04 20.06% 2,920.84 14.71%
消费电子 696.76 6.49% 1,838.36 9.26%
医疗健康 592.25 5.52% 774.35 3.90%
智能家电 1,565.52 14.59% 3,306.94 16.65%
合计 10,732.30 100.00% 19,861.09 100.00%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工业控制 11,528.47 52.73% 10,930.64 50.17%
汽车电子 2,707.42 12.38% 2,915.09 13.38%
消费电子 2,480.50 11.35% 2,626.82 12.06%
医疗健康 829.37 3.79% 660.28 3.03%
智能家电 4,316.53 19.74% 4,655.35 21.37%
合计 21,862.29 100.00% 21,788.19 100.00%
报告期内,可比公司秋田微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终端应用领域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物联网与智慧生活 - - 13,470.34 36.25%
工业控制及自动化 - - 17,314.47 46.60%
医疗健康 - - 4,385.94 11.80%
汽车电子 - - 1,987.34 5.35%
合计 - - 37,158.09 100.00%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物联网与智慧生活 33,085.21 41.54% 34,091.89 43.28%
工业控制及自动化 30,833.60 38.71% 27,530.98 34.95%
医疗健康 10,064.64 12.64% 8,728.38 11.08%
汽车电子 5,661.09 7.11% 8,411.56 10.68%
合计 79,644.54 100.00% 78,762.81 100.00%
数据来源:招股说明书,秋田微 2020 年起不再披露相关数据,故取其 2020 年 1-6 月
数据。
根据上表,可比公司秋田微的液晶显示产品主要应用于物联网与智慧生活领
域和工业控制领域,与秋田微相比,发行人更加聚焦于三表领域、日系小家电领
域,通过技术服务商与虎牌、象印等著名日本家电企业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
系,由于日系家电等领域的客户对产品质量及供货稳定的要求较高,而发行人在
相关领域持久专注,长期合作中产品响应速度、质量、良率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从而具有较强的溢价能力。
三、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模组毛利率 31.07%,亚世光电同产品毛利率为
液晶显示模组单价高于发行人同产品单价。请说明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模组单
价较低但毛利率高于秋田微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与亚世光电毛利率对比分析如下:
公司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亚世光电 - - - 31.81%
发行人 28.21% 32.17% 32.04% 29.17%
数据来源: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2019 年起,亚世光电不再披露相关数据。
由于亚世光电在 2019 年度及以后未披露单色液晶显示模组明细数据,且亚世光
电未披露其产品具体应用领域的相关数据,因此主要通过与秋田微的产品结构及
应用领域进行对比分析其与发行人毛利率的差异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秋田微单色液晶显示模组平均单价、平均单位成本及毛
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片
项目 2020 年 1-6 月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发 平均单价 13.14 3.14% 12.74 8.43% 11.75 -2.49% 12.05
行 平均单位成本 9.43 9.14% 8.64 8.14% 7.99 -6.33% 8.53
人 毛利率 28.21% -12.31% 32.17% -0.41% 32.04% 9.84% 29.17%
秋 平均单价 - - 14.72 -1.56% 14.96 -8.32% 16.31
田 平均单位成本 - - 10.82 1.74% 10.63 -9.72% 11.78
微 毛利率 - - 26.52% -9.01% 28.91% 3.80% 27.81%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可比公司 2020 年均为 1-6 月数据。
对比可见,发行人单色液晶显示模组产品毛利率高于秋田微,系产品平均单
位成本较秋田微较低所致,该差异主要因为发行人的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而发
行人的产品尺寸及应用领域与秋田微不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单色液晶显示模组产品收入按终端应用
领域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工业控制 4,846.88 32.81% 10,240.72 43.22%
汽车电子 4,096.35 27.73% 4,960.23 20.93%
消费电子 3,077.50 20.83% 2,822.66 11.91%
医疗健康 700.60 4.74% 2,122.41 8.96%
智能家电 2,050.79 13.88% 3,549.50 14.98%
合计 14,772.13 100.00% 23,695.52 100.00%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工业控制 9,109.73 43.84% 7,460.35 46.89%
汽车电子 2,495.59 12.01% 1,171.10 7.36%
消费电子 3,285.05 15.81% 1,576.07 9.91%
医疗健康 2,101.69 10.11% 1,241.10 7.80%
智能家电 3,787.24 18.23% 4,461.77 28.04%
合计 20,779.29 100.00% 15,910.39 100.00%
报告期内,可比公司秋田微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终端应用领域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物联网与智慧生活 - - 13,470.34 36.25%
工业控制及自动化 - - 17,314.47 46.60%
医疗健康 - - 4,385.94 11.80%
汽车电子 - - 1,987.34 5.35%
合计 - - 37,158.09 100.00%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物联网与智慧生活 33,085.21 41.54% 34,091.89 43.28%
工业控制及自动化 30,833.60 38.71% 27,530.98 34.95%
医疗健康 10,064.64 12.64% 8,728.38 11.08%
汽车电子 5,661.09 7.11% 8,411.56 10.68%
合计 79,644.54 100.00% 78,762.81 100.00%
数据来源:招股说明书,秋田微 2020 年起不再披露相关数据,故取其 2020 年 1-6 月数
据。
发行人的单色液晶显示模组产品主要销往日本,应用于智能家电领域,而
秋田微产品主要销往北美地区,发行人该类地区的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往往更
高,对价格也较不敏感,因此发行人凭借较高的产品质量和长期的细分领域深
耕,拥有较高的溢价,从而导致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
(三)技术服务商
按照客户类型分为技术服务商(占比 47.4%)以及终端产品生产商(占比
。请项目组补充说明: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披露通过技术服
务商销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技术服务商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与经销商的差
异、发行人对技术服务商选取的相关标准。
回复:
一、销售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项目组通过查阅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资料,主
要可比公司秋田微、亚世光电的销售模式中均有通过技术服务商进行销售的情
况,非发行人特有,符合行业惯例。
二、技术服务商提供的具体内容
技术服务商作为连接行业上下游的重要“纽带”,帮助上游企业(如发行人)
拓展渠道、维护客户,协助下游企业(生产厂商)进行技术沟通、质量控制等,
可以分别降低上下游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在公司所处行业中广泛存在,属于
行业惯例。公司的技术服务商主要服务于海外市场,技术服务商以生产厂商(终
端客户)的订单需求为前提,将其传递至生产厂商,公司再根据该需求开发产
品,其为公司提供技术对接、维护客户、售后维护等服务,可以为公司节省大
量的销售推广费用和售后维护成本。另外,技术服务商为生产厂商(终端客户)
提供专业及时的技术支持的同时,可以帮助其选择合格原材料供应商,对公司
的供货质量和周期进行把关。
三、技术服务商与经销商的差异
(一)技术服务商以下游需求为驱动
技术服务商以终端客户的需求为出发点,将其传递至生产厂商,生产厂商
再根据该需求开发产品,在这一过程中,产品需求的传递方向是从产业链下游
至产业链上游。而经销商依据其自身对市场情况的判断向生产厂商采购产品,
并在特定的市场区域进行销售,这一过程中产品需求的传递方向是从产业链上
游至产业链下游。因此技术服务商是先有需求再选择供给,经销商是先有供给
再寻求市场需求。基于这个根本差异,导致了在产品定制化方面的差异。
简而言之,技术服务商模式是终端客户先有产品需求,技术服务商根据终
端客户的产品需求提出技术建议并选择生产商,生产商开发完成后,终端客户
向技术服务商下订单,技术服务商再向生产商下订单,生产商根据订单生产,
并最终销售至终端客户,即技术服务商模式是先有需求,后有供给。经销商模
式一般是生产商先生产,然后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对外销售,即经销商
模式是先有供给,后有需求。
(二)技术服务商销售的产品具有定制化特点
生产厂商销售给技术服务商的产品是根据技术服务商提供的终端客户产品
需求定制化研发、设计和生产的产品,为定制化,具有“小批量、多品种”的
特点。一般情况下,经销商销售的产品多为标准化产品,具有大批量、品种单
一的特点。即技术服务商是定制化产品,经销商一般是标准化产品。
(三)技术服务商具有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
技术服务商一般具备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技术服务商向终端产品生产商
提供液晶显示产品制造商选择、技术沟通、质量把控、售后服务等服务,向液
晶显示产品生产商提供技术沟通、客户推介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服务。一般情况
下,经销商不具备与产品相关的专业背景,不会针对产品提供技术沟通、技术
支持、质量把控等服务,主要集中于产品的营销推广活动。即技术服务商有行
业背景和相关技术能力,可以提供技术建议,经销商一般不具备行业背景和技
术能力。
四、对技术服务商的选择标准
(一)技术服务商的技术服务能力
技术服务商向公司提供产品需求分析、技术交流和本地化的售后服务与客
户维护等服务,公司在选取技术服务商时,关注技术服务商的市场拓展经验、
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等服务能力,优先考虑与服务能力较
强的技术服务商进行合作,帮助公司提高产品的市场认可度。
(二)技术服务商的业务规模
技术服务商向公司提供市场动态传递、公司推介等服务,公司在选取技术
服务商时,关注技术服务商的现有业务规模,优先考虑与业务规模较大的技术
服务商进行合作,帮助公司有效获取更广阔市场的需求信息,在更广阔的下游
领域推介公司产品。
(三)技术服务商的地理区域
技术服务商具备时区、地理位置、语言等优势,能够充分发挥快速响应客
户需求、熟悉市场环境、有效沟通等优势。公司在选取技术服务商时,关注技
术服务商的地理区域,优先考虑当地的技术服务商进行合作,并根据地理区域
和市场需求情况调整合作的技术服务商数量。
(四)技术服务商的合作意愿
技术服务商向公司提供的服务涵盖了从识别初期需求到提供售后服务的全
过程,公司重视与技术服务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公司在选择技术
服务商时,会优先考虑具有长期合作的意愿,能够与公司的销售人员保持良好、
有效沟通的技术服务商进行合作。
六、保荐机构履行问核程序的情况
问核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进行了问核。保荐代表人对问核事项逐项答复,填写《关于保荐项
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保荐
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问核程序,并在《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
情况问核表》上签字确认。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落实现金分红政策的核查情况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的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
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适当比例的现金分红。”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议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重大资
金支出发生,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在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制定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
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
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公司现金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④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在现金分红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
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
配。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
策的执行情况。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战争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以及日
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
最大化。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目前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分红回报,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
分红规划的议案》对发行人的股利分配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了发行人
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及招股说明书中
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且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快的资金周转速度,具备持续分红能力,发行
人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在承诺中,承诺人就其未
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对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合法、
合规,约束措施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承诺人出具上述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盖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及相关文件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
关要求。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一)收入方面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重要的销售合同,分析了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判断收
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并与发行人及其会计师沟通收入确认的相
关情况;项目组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数据,并进行比对
分析;对比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核查
关联交易情况及对收入的影响;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销售政策及变
动情况;走访主要客户,取得客户函证等支持文件。
(二)成本方面
项目组核查发行人营业成本构成情况,分析成本构成变动原因,核查主要
成本费用的变化情况;走访部分供应商,确认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查关联交
易情况及对成本的影响;检查成本归集分类是否准确。取得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公开数据并进行对比分析,核查其成本构成、成本核算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
大差异
(三)期间费用方面
取得期间费用明细,对于异常变动项目,访谈相关人员;通过对比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等指标,核查发行人是否与同行业可比
上市公司变动一致,是否合理;核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变动是否合理,及研
发支出核算是否合理。核查财务费用发生的合理性。
(四)净利润方面
核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收支原因、合理性及对净利润影响;核查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合规性;取得税收优惠相关文件;核查各项会计估计是否合理,将坏
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综合毛利率和各业
务毛利率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收入确认等因
素分析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的总体情况,将财务信
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其经营情况。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主要经
营状况,包括经营模式、销售收入、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税收优惠政策等,查阅发行人月度财务报表,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访谈
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
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
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
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针对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
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查阅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资
料或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谈了发行人和相关股东主管人员;
核查了相关股东说明、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基金备案证明;查询了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股东深圳市云晖六号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已依照相关规定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十二、保荐机构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范围内并在合理、必要、适当及可能的调查、验证和复
核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验证和复核:
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比较和分析;
例会、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和可能的查证和询证。
通过上述合理、必要、适当和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本保荐机构认为,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
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相关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其他项目人员签名: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_
赵子馨 俞 琦 戴 奥 邱 浩 李 倩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奚 勰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何 立 吴 俊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
姜诚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
任 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_____________
李 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发行人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何立 吴俊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核查情况
和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项目组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项目和募投项目审批备案文件,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实地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地,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
业政策情况 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用的专利 簿副本
项目组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
备注
记簿副本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用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项目组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
备注
相关证明文件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著作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核查国家版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权利证书,并通过互联
备注
网搜索形式开展核查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 的 集 成 电 路 布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或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矿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采矿权或探矿权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许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发行人拥有与生
产经营相关资质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如生产许可证、
证书或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核查相关资质文件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并采取互
备注
联网检索等形式开展核查
发行人曾发行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开展核查,发行人未曾
备注
发行内部职工股情形
发行人曾存在工
会、信托、委托持
股情况,目前存在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开展核查,2010 年 7 月
备注
及 2011 年 1 月存在委托持股情况,现已解除委托持股。
(二) 发行人独立性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发行人资产完整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性
情形
项目组实际核验发行人生产经营设施,发行人不存在使用关
备注 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
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情形
发 行 人 披 露 的 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联方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项目组实际核验并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员
备注
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联交易 公允性
项目组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
备注
价公允性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核查情况
关 联 交 易 非 关 联 项目组核查关联方工商资料及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不存在
化、关联方转让或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项目组已核查关联方转让和注销
注销的情形 的情形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发行人的主要供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应商、经销商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已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并一期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是否存在新增客
户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向新增客户通过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发行人的重要合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同
备注 项目组对主要合同方通过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项目组已核
备注
查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是否走访重
客户及其他
要客户、主要
主要客户与
新增客户、销 是 否 核 查 主
发行人及其 是否核查报
发行人的销售收 售金额变化 要产品销售
股东、实际控 告 期 内 综 合
入 较大客户,核 价 格 与 市 场
制人、董事、 毛 利 率 波 动
查发行人对 价格对比情
监事、高管和 的原因
客户所销售 况
其他核心人
的金额、数量
员之间是否
的真实性
存在关联关
系
核查情况
√ □ √ □ √ □ √ □
发行人前五
名客户及其
他主要客户
项目组走访 项目组核查 与发行人及
项目组核查
重要客户、主 主 要 产 品 销 其股东、实际
报告期内综
备注 要新增客户、 售 价 格 与 市 控 制 人 、 董
合毛利率波
销 售 金 额 变 场 价 格 对 比 事、监事、高
动的原因
化较大客户 情况 管和其他核
心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
关系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是否走访重要供
是否核查重要原 方与发行人及其
应商或外协方,核
发行人的销售成 材料采购价格与 股东、实际控制
查公司当期采购
本 市 场 价 格 对 比 情 人、董事、监事、
金额和采购量的
况 高级管理人员和
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他核心人员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发行人前五大及
其他主要供应商
项目组走访重要
或外协方与发行
供应商或外协方, 项 目 组 核 查 重 要
人及其股东、实际
核查公司当期采 原材料采购价格
备注 控制人、董事、监
购金额和采购量 与市场价格对比
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情况
和其他核心人员
性
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
备注
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发行人货币资金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项目组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 项 目 组 抽 查 货 币 资 金 明 细
备注 户的真实性,查阅发行人银 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等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发行人应收账款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的一致性
计划
项目组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
项目组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
真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
备注 情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
名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
户的一致性
款计划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发行人的存货
盘大额存货
项目组核查存货的真实性,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期末实
备注
地监盘大额存货
发行人固定资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情况 的真实性
项目组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备注
的真实性,并开展期末固定资产监盘工作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发行人银行借款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情况 行,核查借款情况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项目组通过查阅银行借款资
项目组通过银行函证的形式
备注 料并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
核查借款情况
查询等途径核查
发行人应付票据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已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发行人的环保情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况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发行人已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项目组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备注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的运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东、实际控制人违
部门进行核查
法违规事项
核查情况 是√ 否 □
项目组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
备注
关部门进行核查
发行人董事、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事、高管任职资格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备注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处罚、交易所公开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通过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
备注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发行人税收缴纳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项目组通过核查发行人纳税申报表并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出
备注
具相关为违法记录证明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发行人披露的行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业或市场信息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通过互联网搜索等途径开展核查
发 行 人 涉 及 的 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讼、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
备注
关法院、仲裁机构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高管、其他核心人
机构
员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
备注
裁机构
发行人技术纠纷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项目组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
备注
查,发行人不存在技术纠纷情形
发行人与保荐机
构及有关中介机
构及其负责人、董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股权或权益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
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已出具承诺,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有关
备注
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人员不存在
股权或权益关系
发行人的对外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保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项目
备注 组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并函证公司开户行等方式核
查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形
发行人律师、会计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师出具的专业意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项目组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和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
核查情况
发行人从事境外
资产情况 查销售真实性、获取当地律师对发行人海外子公司分公司设
立及合法经营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核查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
外企业或居民 自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境外企业或
居民的情形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无
备注 不适用
三 其他事项
无
备注 不适用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何 立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姜诚君
职务: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 俊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姜诚君
职务: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