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和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等规定的禁止任职之情形,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首席风险官的资格与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期货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九
十八条等规定的禁止任职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之情形。
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先生、刘世鹏先生、徐志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曾永红女士为公司财
务总监;同意聘任林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杨明东先生为公司首席
风险官。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陈守德
于学会
陈咏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