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荣联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现就相关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我们认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
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
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
订稿)》对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
按规定回避表决。
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
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认购对象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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