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沂南永安、蒙阴蒙城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顺延沂南县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蒙阴县蒙城
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及相应调整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顺延沂南县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蒙阴县蒙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业
绩承诺期及调整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生明 谈 侃 王 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