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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就贵公司于
进轩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
述 1-4 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网络投票结果: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司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
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的决议,
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在《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本所认为,上述会议通
知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业已按照董事会所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贵公司
董事长赵笠钧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 165,218,4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约 39.55%,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贵公
司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出席或列席贵公司股东大
会的人员主要包括:
(1) 贵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2) 贵公司全部董事;
(3) 贵公司全部监事;
(4) 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根据《公司法》和《规则》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贵公司董事
会有资格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
述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之授权代表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
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而
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贵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