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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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She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零二二年一月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元
环保”)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规定,特制定《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目的与原则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
心及对公司估值合理性的判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
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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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
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
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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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
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
害的;
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第七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530 人,其中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12 人,合计
份额不超过 4,020 万份;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518 人,合计份额不超
过 10,980 万份。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合计认购金额和比例如
下:
                       出资金额上限       占员工持股计划总
序号        持有人
                        (万元)          份额的比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超过 12 人)
      其他员工(不超过 518
           人)
        合计                 15,000     100.00%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
况、考核情况,对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司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
的出资为准,员工实际出资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如未按期、足
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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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
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
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资金和股票来源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 15,000 万元,以
“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每名员工可认购份额上限应当符合公司统一安排,由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确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在公司统一
安排下最后缴纳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
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若本计划持有公司股
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等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所对应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
有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含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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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
的股份。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
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
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三条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
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公司发出的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
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
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
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第十四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融资,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融资情况及融资金额以提
供融资的主体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以选
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并由其成立相应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
其他合法形式的资产管理方式,该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上
限为 15,000 万元。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本员工持
股计划拟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股票:
议转让等)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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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
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
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及
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
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
长。
  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买入股票登记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
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出售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存续期
内,根据需要进行公司股票的买卖。
  第二十条 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本员
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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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公司股票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事先咨询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
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
后的变更需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
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持股
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
并根据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导致与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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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
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
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如委
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则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并由其成立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如未与任何一家管理机构
达成合作,本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
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
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
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
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
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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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
持有人会议审议;
东权利(如有);
  第二十八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
集和主持,其后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
体持有人。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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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
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3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
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以
及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为表决通过(员
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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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
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三十二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
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3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提议后,应在 20 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
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第三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
股计划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股计划的财产;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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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利;
                  ;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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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议。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方式。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通过。
票表决
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
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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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如管理委员会委员 2 次以上未出席
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自动不再担任管理委员
会委员职务,由持有人会议选举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三条 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
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咨询或其他辅助服务。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选任
  第四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选任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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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其成立相应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合法形式的资产管
理方式。公司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文
件。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
类似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授权
管理机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
股票。并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现金资产进行
分配。
  第四十七条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
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所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对应份额将被调剂转让或由公司董事长承担保本且按照
实际参与时间按照年化 6%(单利)提供保底收益的责任进行出售,
但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同意,同时
不享有 6%(单利)以上年化收益率的超额分配权利(如有)
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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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的;
反公司管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
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定的;
  第四十八条 被调剂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
让事宜,转让金额为转让人原始出资额和转让时份额净值的孰低值。
如果出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定受让人情形,可由全体持有人按持有份
额的比例受让。
  第四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现持有人(以下简称“出
让方”)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被取消、份额强制收回转让的,公司
将向出让方发出调剂转让通知。指定的受让方应在调剂转让通知发出
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自受让方向出让方付清转让
价款之日起,出让方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归受让方所有,出
让方不再享有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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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出让方应配合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调剂转让
相关文件。出让方不配合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调剂转让相关
文件的,不影响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调剂转让的效力,但因此给
公司、受让方、其他持股人或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公司、受让
方或其他持股人等利益相关方均有权要求出让方赔偿。
  第五十一条 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持有至到期的情形。
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但
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除外。
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
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除上述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
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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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分配
  第五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五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
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不进行分配。
  (3)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运作情况
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
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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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五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不延长或提前终止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存续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配剩余资产。
  第五十六条 为强化长期激励效果,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真
正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创共享,公司董事长朱煜煊先生为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权益分配承担本金兜底保证及年化 6%(单利)收益保障,
其中年化收益率计算时间起点为锁定期起始日。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清算阶段,所有股票变现并归还全部对外融
资本息(若有)后,在扣除本计划存续期内发生的相关费用后,根据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分配给员工。
如果最终金额低于员工自有(自筹)出资资金及合理收益(按年化收
益率 6%计算)之和,则由朱煜煊先生对员工自有资金本金兜底补足,
且按照员工自有(自筹)资金提供年化利率 6%(单利)的收益补偿,
涉及应交税金由员工个人承担(若有)
                。
  如根据前述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计算,员工自有(自筹)资
金年化收益率大于或等于 6%(单利)
                 ,则员工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清
算时的资产在扣除税费及相关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进行分
配。公司董事长朱煜煊保障资金来源包含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金融机
构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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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二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草
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是否存在通过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股东大会前公告;
  第六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
会实施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
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投票,其中涉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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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
以实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
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
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
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
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持有人因本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而产生的相关税负(若有)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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