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2-005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于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彭敏、马小辉、朱晓斌、杨彦双因个人原
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同意回
购注销上述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46
万股,回购价格为 2.90 元/股,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
(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上对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哈尔斯真
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郭峻峰、龚
玉润、曹飞等 3 名人员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 3 名已离职人
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86 万股,回购价格为
上述回购注销事项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及公司官网(http://www.haers.cn/)公示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的授予条件是否成
就进行了核查,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朱晓斌、杨彦双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 4 名已离职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6 万股,回购价格为 2.90 元/股。公司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注销事项需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鉴于激励对象彭敏、马小辉、朱晓斌、杨彦双因个人原因主
动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46万股全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上述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公司未发生需调整回购数量的相关情形,故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需
调整,为4名激励对象原授予登记的股份数量:46万股。
(三)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上述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
登记后,公司未发生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故本次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授予价格2.90元/股。
(四)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1,334,000元,回购资金来源于
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83,003,025 44.19 -460,000 182,543,025 44.13
高管锁定股 174,202,025 42.07 0 174,202,025 42.11
股权激励限售股 8,801,000 2.13 -460,000 8,341,000 2.0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31,116,395 55.81 0 231,116,395 55.87
合计 414,119,420 100.00 -460,000 413,659,420 100.00
注: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哈尔转债,债券代码:128073)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进入转股期,上表中“本次变动前”采用截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的股本结构;
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
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
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
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
响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
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减少激励对象仅 4 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将冲回前期累计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 7.22 万元,将增加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7.22 万元,具体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准),也不会
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
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已不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
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
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的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