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路: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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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2-006
债券代码:123087       债券简称:明电转债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
一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以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谭丽平女士主持,公司应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
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监事会提名谭丽平女士、张彦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田利华女士任期届满,将不再担任公司监
事,公司在此对田利华女士任职期间对公司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感
谢。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监事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
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
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创
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
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8 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 8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91,800.00 股,
回购价格为 9.01 元/股。公司监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附件:简历
中级会计师职称;2005 年 6 月,加入深圳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任公司
会计、财务主管、财务部高级主管;2016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7
年 5 月至今任内审部经理。
  谭丽平女士通过云南盛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担任公司监事的要求。
西北大学本科学历。2013 年加入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职报
关员、采购工程师、采购主管,现于公司采购管理部任职。
  张彦芬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担任
公司监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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